不予评估的法律法规(伤情鉴定不做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其他

史雪怡 2023-04-17 18:58

1.伤情鉴定不做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不可以随意申请重新鉴定。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应提交办案部门,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申请伤情重新鉴应向原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书一般提交给负责该案件的部门,具体就是交给承办案件警官。

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费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的规定,如果经重新鉴定后,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则要重新鉴定申请人自行承担。

2.我国对资产评估制订有哪些法律法规

我国资产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1999年12月25日公布)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公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91号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国务院关有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189号令)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令: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及格式特别规定》(2001年2月6日证监发[2001]7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国办法[2001]102号)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1999年)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004年)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5年1月)

3.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包括: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比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认为应当属于轻微伤,都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4、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扩展资料:

最高院对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人民法院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指导和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刑事诉讼法

4.不评估就不给办抵押登记合法不

登记部门的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明确禁止登记机构“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第77页正数第四行载明:“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包括所有权登记、用益物权物权和担保物权登记”。这也说明房产抵押登记同样包括在不动产物权设立的范畴之内。当然也就在法律禁止的“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序列之中。

综上理由,我认为你所述的登记机构已经违法。不过,对这种行政机构的违法行为,到政府设置的“综合执法”机构去投诉,是不会收到任何好的结果的。

5.房地产评估问题:我国目前法律有何规定

《房地产评估条例》第一条为合理评估房地产价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的价格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四条下列房地产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一)因国家建设拆迁需要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者赔偿的房地产;(一)司法机关依法罚没或者拍卖的房地产;(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

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一)买卖、产权交换的房地产;(二)继承、分割、合并或者赠与的房地产;(三)实行合营、联营、股份经营的房地产;(四)抵押、投入保险的房地产;(五)进行兼并、清算的房地产;(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评估的房地产。第六条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承办。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八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三)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四)有固定服务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机构名称、住所、宗旨、经济性质;(二)注册资金及其来源;(三)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四)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或职权范围;(五)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六)有关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第十条办理房地产评估,委托人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必须签订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姓名、职业、住址或者法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被委托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承办评估专业人员姓名;(三)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坐落、建筑结构、用途、使用情况;(四)评估目的、项目、要求和完成日期;(五)评估费用;(六)评估纠纷处理和评估责任;(七)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委托合同签订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办理。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考核,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才可从事评估业务。第十二条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依法组织专业协会。

第十三条房地产评估实行房地综合计价的原则,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第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必须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坐落、建筑结构、用途、装修、环境、质量、使用等情况;(二)评估依据和方法;(三)评估结果;(四)必要的附件,包括评估过程中作为估价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始材料及实地勘测数据等;(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向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缴交评估费。

评估费标准由市(地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规定。第十六条用于征收有关房地产税、确定房地产损失补偿或者赔偿金额依据的评估书,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七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办理评估业务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退还多收评估费,并处多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的罚款;(三)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四)故意提高或者压低估价,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所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法律规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这就是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学会不会受理的情况。 因此,如果向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的,应当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困难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3)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因为,如果医疗纠纷已经到了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做出判决的,那么医疗纠纷案件已经进入了解决完成的阶段,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且会对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结果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鉴定申请的。

(4)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因为,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诉讼过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决定,医疗纠纷当事人是不能够自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

同时法规也规定,在诉讼中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有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5)如果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

原因很简单,如果医疗机构是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其性质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的范畴,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构成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害的罪名。 这样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来处理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在接受什么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延伸阅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