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增加担保物的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里面有没有相关更换担保物的条文)其他

武汉律师在线咨询 2023-04-17 15:07

1.民事诉讼法里面有没有相关更换担保物的条文

担保物的话,你最好看一下担保法。有相关条文。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置换担保物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条款:

1、土地使用权或者在该土地上房屋的抵押权,具体如下: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上抵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抵押当事人不能用合同的方式排除这两种法定抵押的适用,不能单独将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开来抵押,也不能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单独抵押,当事人签订的这类分开抵押的合同无效。

2、留置权。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无须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法定留置权的适用。

3、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产生的担保。

3.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哪些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制度对担保法中的规定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一、明确了独立担保的约定无效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对比可知,物权法实施后,除非法律对独立担保另有规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当然还有当事人的约定中有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条款均属无效。物权法的立法理由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债务而存在,没有主债权债务,就没有担保物权。

法律如允许当事人作出主债权债务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约定,那么即使不存在主债权债务,担保人也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不但对担保人不公平,而且可能导致欺诈和权利的滥用,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担保法调整的范围除了包括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方式外,还包括保证、定金等非物权幸担保方式,担保法允许约定的情形是针对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见索即付、见单即付的保证合同。物权法只调整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因此,不在物权法中作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

二、明确了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区分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通过对比可知,我国物权法摒弃了担保法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混为一谈”的观念,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担保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合同生效后,如一方不依约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转移占有的,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抵押物的范围扩张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采取列举加概括方式对抵押物的范围作了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才能办理抵押。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则采取列举加排除的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通过对比可知,较之担保法,物权法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就可以进行抵押,赋予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权,如对动产抵押的范围不作限制。

四、新增了浮动抵押制度 我国《担保法》对浮动抵押制度未作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浮动抵押作了明文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所谓浮动抵押,是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如企业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成品生产,也可以卖出抵押财产。当发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未受清偿、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或者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也就是说此时企业有什么财产,这些财产就是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确定前企业卖出的财产不追回,买进的财产作为抵押财产。抵押人以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要在登记时注明全部财产抵押,即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

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则需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 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

5.我国民法对于担保物权有哪些规定

您好!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当权等。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变价受偿性。担保物权是为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因此担保物都应变价受偿。2、从属性。主债权无效,则担保物权无效;主债权消灭,则担保物权消灭。担保物权不能单独转让。3、不可分性。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灭时,其余部分仍担保物权的全部。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

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

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

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

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

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还有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可具体参看担保法网址是 /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1735-2.htm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欢迎追问,谢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92年开始起草担保法。

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法院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在总结我国担保制度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通行做法,起草了担保法(草案)。

草案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担保的基本规定,对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保证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即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债务。

目前,采取这种担保方式的比较多,问题也比较多,主要是保证人的资格问题。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关键是要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草案规定,具有代为履行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以下组织不得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

因为国家机关的财产、经费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不能用来提供担保,实际上无力履行担保的义务。考虑到有些特殊情况需要政府提供担保,但必须严格控制,因此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学校、医院等。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实际上还是由法人保证。

关于保证的责任方式,草案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规定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首先要求债务人履行,经诉讼或者仲裁后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为了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强行要求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此有权拒绝。

2、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5、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的;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关于抵押 抵押是一项重要的物的担保行为,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由于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比较安全可靠,同时由于财产抵押后,并不转移占有,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因此以财产抵押作为担保的越来越多,尤其是银行贷款,多数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

抵押担保的关键是抵押物的范围,哪些可以作为抵押物。作为抵押物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担保的目的。

根据这个原则,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因此规定,作为抵押的财产应当是抵押人所有的,如果是国有财产必须是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

同时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财产,不得抵押。第二,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

考虑到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涉及公众利益,草案规定不得抵押。第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四,便于管理和实施。原则上是不动产,也包括生产设备等一些动产。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规定可以抵押。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否抵押,为了保护农村土地资源,草案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另外,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厂房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用途。 近年来,有些银行贷款采取了最高额抵押贷款的办法,即借款人与银行协议,以抵押物确定一个最高借款额,在一定期间内,如果多次借贷,只要不超过这个最高额,就可以不再另定抵押合同。

这种最高额抵押担保,可以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因此草案对此作了规定。 为了保证抵押权的实现,草案根据一些地方的实践经验,并参照一些国家的作法,对抵押物的登记做了规定,以便管理。

同时草案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为第三人的,在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关于担保人的方面的法律知识

无论何时,担保保证人的风险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章节弄清楚何谓保证、保证人;以及保证的方式。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从以上条款不难看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延伸阅读
  • 判决后抵押担保执行有时效吗

    一、判决后抵押担保执行有时效吗判决后抵押担保执行有时效限制的,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超过6个月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

  • 民法典担保制度法律解释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较为复杂,但司法解释这一规定是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对

  • 担保物权顺位怎么变更

    一、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