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折旧的法律法规(固定资产折旧是在哪个法律法规中出现)其他

恩施在线 2023-04-17 14:09

1.固定资产折旧是在哪个法律法规中出现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0条:

固定资产由于下列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细则第40条)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2.请问法律怎么规定折旧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9、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4)财税字第009号明确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在提取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采用其他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3.关于资产折旧的规定有哪些

折旧是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

一、折旧范围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为了简化核算,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仍沿用了实务中的做法: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内资企业比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二、折旧方法1、年限平均折旧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年折旧率 ÷ 12 根据年限平均进行折旧,这种方法优点在于简单,但不能只重时间,不能体现固定资产后期实际耗用的情况。比如,前期不怎么用,而后期用得多,但平均法下就视同一样。

2、工作量法计算公式: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 1 - 预计净残值率 )/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从单位工作量的基础,来计提每期折旧,这种方法弥补了年限平均法不重强度的缺点。但这种方法局限性较大,特别是对某些固定资产无法准确计算出单位工作量,容易受认为因素调整。

3、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2÷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年折旧率 ÷ 12 4、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 尚可使用寿命/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合 * 100 %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预计净残值 )* 年折旧率 ÷ 12 3和4属加速折旧法,前期多提折旧,后期越来越少,从而加快折旧的速度,使固定资产在有效期内得到补偿。但没有考虑使用强度,单纯认为前期耗用大,后期小。

三、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四、净残值率规定内资企业比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

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4.我国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常用的加速折旧方法主要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双倍余额递减法:具体方法是,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在计提每期折旧时,用直线折旧率的两倍去乘固定资产当期期末账面净值。其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2)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其净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这个分数就是折旧率。年数总和法每年的折旧率不同,每年的折旧率用公式表示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5.关于资产折旧的规定有哪些

折旧是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

一、折旧范围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为了简化核算,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仍沿用了实务中的做法: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内资企业比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二、折旧方法1、年限平均折旧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年折旧率 ÷ 12 根据年限平均进行折旧,这种方法优点在于简单,但不能只重时间,不能体现固定资产后期实际耗用的情况。比如,前期不怎么用,而后期用得多,但平均法下就视同一样。

2、工作量法计算公式: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 1 - 预计净残值率 )/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从单位工作量的基础,来计提每期折旧,这种方法弥补了年限平均法不重强度的缺点。但这种方法局限性较大,特别是对某些固定资产无法准确计算出单位工作量,容易受认为因素调整。

3、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2÷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年折旧率 ÷ 12 4、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 尚可使用寿命/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合 * 100 %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预计净残值 )* 年折旧率 ÷ 12 3和4属加速折旧法,前期多提折旧,后期越来越少,从而加快折旧的速度,使固定资产在有效期内得到补偿。但没有考虑使用强度,单纯认为前期耗用大,后期小。

三、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四、净残值率规定内资企业比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

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6.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有哪些规定

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7.固定资产提折旧的年限是根据法律规定年限还是公司预计使用年限

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

但在折旧方面,最好适当考虑一下税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你不考虑税务的规定,会产生税会差异,每年交税都需要调整折旧额。无形资产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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