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政府派出机构的派出机关)其他

合肥律师咨询 2023-04-17 06:28

1.政府派出机构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行使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在宪法和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它却承担着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一级政府应有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因而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和作用。在行政机关的分类上,派出机关属于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

《地方组织法》第68条规定的派出机关有三类: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也称地区专员公署。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这两类派出机关传统上往往被认为主要履行管理农村和农业的职能,现在有逐渐将其撤销并划入相关市或乡镇的改革趋势。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往往履行管理城市或社区的职能。

实践中隶属于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开发区管委会也是该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宪法》第30条对于地方行政区划的规定限于省、县、乡三级,地市级除自治州和较大的市(含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市)具有独立的立法地位外,地区行署实际上是代表设立它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特定行政区域行使管理职权的。

街道办事处、区公所则是分别代表设立他们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及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行使管理职权的。由于不存在与三类派出机关对应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派出机关主要对设立它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人和行政赔偿义务人,行政公署还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如《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公署还可以成为复议机关来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复议案件。在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中,派出机关也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和赔偿义务人。

因而派出机关取得了事实上成为一级实体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区别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相比,虽然两者都具有派出组织的性质、都履行一定的行政职能,但又存在以下几点差异:其一,设立的机关不同。

派出机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依法设立。派出机构则由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依法设立。

其二,权限的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综合的、权限是多方面的,对所管辖的某一地域范围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如地区行署往往设40个左右的职能局委办,有“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之称的街道办事处也具有基层政府的若干职能科室。

派出机构则是基于某一单项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它的权限单一而仅就某一类行政事务行使职权,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其三,两者的名称存在差别。派出机关只有三类,即在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前分别加上所在的地、市、市辖区或乡、民族乡的名称即可。

而派出机构的名称很难概括,往往在其名称前要反映出设置这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同时又要反映出该派出机构管辖地域的名称,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由于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故从理论到实践对其无争议,以下主要探讨派出机构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总体上说,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与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工作部门或行政机关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这反映在派出机构的人事权与财务权方面由设立它的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如《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2条规定,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派出机构并不构成一级独立的实体,它所享有的行政职权或履行的行政职责被包容在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之中。

派出机构主要是从便于管理或服务的角度考虑而设置的,实践中那些行政机关的管理幅度过大或地域太广的才需要按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域来设立往往与行政机关的首长集中办公地有一定空间距离的派出机构。从行使的行政职权上看,往往由规范普遍设立的某一类派出机构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来统一设定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如上述工商所条例第6条就列举了9项工商所的职责。

但是该派出机构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这些职权还仍然要取决于单行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有的可以署自己的名,有的则必须回所属行政机关盖章,即以设立它的工作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如前述工商所条例第8条规定,除对个体工商户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处罚外(不含吊销营业执照)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区县国(地)税务局的税务所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20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但无论如何,派出机构有权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检查权以及独立地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应该指出的是,《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的几种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其区县级的机关虽称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分局”,使其具有了上一级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性质,但其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的地位。

在行政复议。

2.法律上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是怎样规定的,有什么区别吗

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有三类: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第二,是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 第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3.请问政府部门有权管“法律”、“法院”和“公安局”吗

先说公安局及派出所。

公安局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所是它的派出机构,以维护所管辖地的治安为己任,像县的来说基本上每个镇上都有派出所,作为政府部门的公安局派出机构-派出所要受当地镇委、镇政府与县公安局的双重领导,当然了,县级公安局就受县委、县政府与市级公安局的领导,以次类推,另外县一般二至三个乡镇还有另一派出机构-刑警队;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同检察院一样不受其它部门的影响和领导,各级人大对其进行监督。法院自下而上的体系是:区、县级人民法院、市级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即区、县的来说均有派出机构-法庭,法庭的管辖范围较之于派出所要大,一般来说三至四个乡镇有一个法庭,县级人民法院要有多少个其层法庭要取决于该县的人口数、面积及经济,法院的职能是审理各种民事纠纷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另外,法院还分为海事法院、军事法院。 总的来说,公安局属于国家的“暴力”机关,各级政府领导,派出所是它的派出机构;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受各级政府领导,但受人大监督,再明白些,“一府两院”听说过吧,“府”即指政府,“两院”即指“法院”与“检察院”,从中可看它们的关系吧。

隶属于检查机关的法院与 政府部门都受法律的约束。

4.政府派出机构是否法人

我记得不属于吧。

在行政诉讼中,看一个行政机构或机关可否成为被告,要看它是否有独立的地位和承担责任能力,那么对于派出机构来说就要分情况而定,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派一个派出机构有授权,那么派出机构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都是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应当做被告,因为这在它的承担范围之内,典型的如派出所作出的行为由自己承担责任就是这样;如果一个行政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应当由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比如林业站,就不具备对行为人的处罚权利,或者派出法庭,责任是由所属的林业局和基层法院来承担.关键要看这个派出机构是否具有主体地位,应当清楚授权不一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5.派出机构的特征以及法律地位

非常设机构,是指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综合性、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构。

为组织协调某一方面工作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某项特定任务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领导小组,为组织协调某项建设工程项目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指挥部。

按照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依法设立下属的行政组织,但是,两者设立的下属机构并非都是派出机构。一般来说,人民政府设立的下属机构称为派出机关,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下属机构才称为派出机构。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而派出机构则比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不一而足。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首先派出机关的职权范围涉及到所辖区域的方方面面,而派出机构往往只涉及某一项行政职权;其次,在法律地位上两者区别明显,派出机关属于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不能做被告

6.简述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及设立程序

派出机关有三类:第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是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主要条件是“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要注意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7.政府派出机关有哪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另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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