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网约车的法律法规(纽约是如何限制网约车的)其他

岳龙刚 2023-04-15 19:52

1.纽约是如何限制网约车的

美国纽约市议会8月8日通过一揽子法案,决定一年内停发网约车新牌照,以限制网约车企业运营汽车数量。

法案支持者认定,网约车数量大幅增加,加剧这座美国最大城市交通拥堵;反对者说,限牌将妨碍居民借助网约车出行。 以“限”缓“堵” 纽约市长比尔?德布拉西奥当天在一份声明中说,新法案有助于阻止路面上汽车数量快速增加,“大量涌入的车辆使我们的街道堵塞”。

他打算签署新法案,使它成为法律。可供轮椅上下的网约车不在牌照停发之列。

同时,新法案提出,由纽约市出租车委员会确定网约车司机最低工资金额。这一委员会先前发布一项报告,建议保证网约车司机时薪为17.22美元。

类似提案2015年交由纽约市议会讨论,当时没有通过。 路透社认定,新法案对诸如优步、利夫特等网约车企业而言不啻为“重击”。

纽约市出租车委员会的数据显示,全市网约车数量从2015年的1.26万辆迅速增加至今年8万辆。同时,大约1.4万辆传统黄色出租车在纽约市运营。

有“赞”有“批” 就新法案,纽约出租车司机联盟代表1.8万会员声言赞赏,认定为出租车司机的“胜利”。它发表声明:“纽约是这个国家把司机诉求写入立法的首座城市。”

不过,优步、利夫特等网约车企业对新法案颇为不满。优步在一份声明中说,在12个月内停发网约车新牌照“无助于缓解拥堵”;利夫特认定,新法案将使纽约市民再次陷入“打车难”境地,常用网约车的非洲裔、拉丁美洲裔和远郊区居民受影响大。

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阿尔?沙普顿在社交媒体“推特” 写道:“他们在谈论给优步限牌,大家知不知道黑人在纽约市叫一辆黄色出租车有多难?” 忧“近”虑“远” 纽约是优步公司在美国境内最大市场,也是全美首座以立法方式“限牌”的城市。近年来,全美网约车企业的运营汽车数量快速增加,一定程度上触发拥堵等难题。

多项调查显示,网约车正把人们“拽出”公共交通系统并“塞进”汽车。作为全美第一大和第二大网约车企业,优步、利夫特高级管理人员上月出席一场技术论坛,均提到要拓宽服务范围、降低人们对汽车的依赖。

这两家企业先前分别收购一家共享单车企业,同时有意扩大“拼车”服务。优步公司一名发言人8日说,优步将尽力满足用户不断增长的需求,同时与纽约市、纽约州政府协作,让立法机构通过“真正”的拥堵解决方案,如对进入纽约中心城区最繁华地段曼哈顿的车辆收“拥堵费”。

来源:澎湃新闻网。

2.使用网约车的法律意识都有哪些

不管是坐什么车,法律意识还是要懂得,不然到时候有纠纷的时候就不知道怎么办了。

1、因网络支付导致乘客多被扣费,谁来承担责任?案例:据报道,前几日,山东省烟台市的贾先生早上通过某专车平台叫车,并有人接单。但因为堵车,他就取消了预约。

可当天下午下班时,他再一次想打车时,却发现打车软件上竟然显示他有1万多元没结清。贾先生当天并没有1万多元的行程订单,打车软件中取消行程记录的金额显示均为0元。

贾先生随即给打车软件的客服打电话,没有打通,无奈之下只能向工商部门投诉。贾先生说,幸亏当时自己支付宝里没有足够的金额,否则就可能被扣走了。

解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案例中的乘客被多扣费,其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如果乘客作为消费者没有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但支付了报酬,专车平台作为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返还多收取的费用。2、乘客不支付车费,如何保障专车车主的权益?案例:山东的董先生是某专车车主,前一段接了一个从济南到临沂的单子,到达目的地后,车费为700多元。

两位乘客说到宾馆后再付钱,由于可以网络支付,董先生也没往心里去,便开车返回了济南。结果自此之后就再也联系不到两名乘客了,寻找两名乘客无果后,董先生拨通了专车公司的客服电话。

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告诉他,按照规定可以赔偿他50%的车费。解析:案例二中涉及运输合同问题。

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运输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车主应当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乘客须向车主支付运费。

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车主将乘客送到约定地点的运送行为本身,而非乘客本身。如果车主已经履行了将乘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但乘客却没有支付车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中的运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运输合同,车主与旅客通过第三方某专车软件公司取得了联系。由于运输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即告成立。

在车主无法向乘客主张车费的情况下,第三方平台应作出相应的赔偿。3、私家车作为专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案例:2016年5月20日,江苏省高院公布了江苏首起专车交通事故案,法院判决驳回专车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要求。

2015年8月13日,李某通过某网络交通出行软件与顾某联系并约定将顾某送达指定地点,交通出行软件自动计算出车费为8元。车辆行驶途中,李某注意力分散,未看见道路前方的大坑,汽车直接栽入坑中,导致前轮爆胎,车头严重损毁。

江苏省启东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从买车至事故发生仅一个多月时间,已经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交通出行软件载客20余次,其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属于营运行为,明显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解析:专车与一般的私家车有一定的区别,因为专车有一定的营利性。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所以,专车如果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搭载乘客,会面临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

为了保障司机和乘客的利益,司机应当如实告诉保险公司车辆使用情况,购买符合自己实际情形的险种。《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对客运合同有专门规定,乘客与司机是客运合同关系,如果乘客乘坐专车发生交通事故,就按照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的规定划分责任。

如果专车平台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4、乘客因乘坐专车遭受侵害,专车平台是否要担责?案例:近日,一名24岁的女教师在深圳市南山区独自通过某专车软件搭乘专车从家赶回学校宿舍。

司机接到该女教师后,自行取消订单,将车辆开至偏僻路段,持刀逼迫女教师交出身上财物,之后将其杀害。此后,该专车公司发布长微博予以证实,并称犯罪嫌疑人在注册时使用了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行驶证,但案发时车辆的牌照系伪造。

该软件平台的相关人员表示,平台会对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进行验证,对平台车辆也有要求,至于车辆、司机或车牌与平台信息不符,平台现无法进行实时跟踪,只能是接到举报后再行处理。解析:关于乘客因乘坐专车遭受侵害和伤害,行为人利用专车从事犯罪活动,专车平台是否担责的问题,也要针对不同的专车模式来讨论。

在乘客+私家车主+专车平台模式下,专车平台没有参与经营,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此时无法要求专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模式下,专车平台需要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专车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存在不真实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私家车从事营运与当前法律法规相违背,属非法行为,乘客应当认识到私家车的安全性能无保障,乘坐这种车辆,增加了事故风险,乘客也有一定过错。在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司机)+专车平台(提供信息)+乘客。

3.美国跨境电商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形势很好,但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问题。有学者指出制约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的主要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亟需建立;二是信用评价和标识需统一;三是在线支付须安全;四是物流短板;五是品牌化瓶颈;六是其它,如税收等。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相关法律体系。在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情况下,更容易使其他问题恶化,从而不利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主力军是企业,此外还有个人从业者以及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网络平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参与者的企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人才的匮乏、信用缺失、质量问题等。跨境电商网络平台也有着问题。第一,信用问题。第二,跨境税收的问题。第三,第三方支付不便,成为跨境电商平台进一步做大做强的一大障碍。而境外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较之于国内的法律风险而言,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领域。由于我国境外电子商务的发展经验比较的少,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一)隐私风险

由于用户在进行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网络经验者都会要求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登记个人信息资料。但是如果企业并没有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而有所泄露,从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情绪,造成消费者对企业产生不满情绪。同时在境外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整理从而建立起消费者信息资料数据库,并且还会通过一种有价的形式向第三方出售,这就违反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销售书本和报刊已经被众多的企业所应用,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隐藏着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风险。由于传统的著作权法是以实物为著作载体,而境外电子商务开始出现一种电子文档和课件浏览的销售方式。在进行电子交易过程中,企业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购买者对书本和报刊信息的随意传播,同时也无法保证对其他用户的复制和拷贝,极易对原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一定的侵犯,从而引发著作权法律问题。 (三)商务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在交易的过程中需进行电子支付,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面临着巨大的虚拟诈骗风险。境外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主要是一种国际性的非法交易活动,参与境外电子商务的企业,并没有按照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贸易交易,造成企业与用户之间经济利益的损害。根据实际数据资料显示,大约有1亿的境内在线消费者受到虚假信息的侵害,所骗取的金额也是相当的高。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上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评判标准,从一定程度上给许多的不法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了洗钱的可能性。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平台比较多,从而给个别机构提供了诈骗和违法违规的机会,使得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跨境消费上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导致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存在法律风险。 (四)货物税收风险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邮递物品的过程中会存在个体小,以及总量大和种类比较分散的现象。企业为了能够逃避税收问题,开始进行多次邮递以及蚂蚁搬家的形式进行运送大量的货物。而小型电商开始以混淆自用物品与代购物品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从整体问题上来看使得海关征税难度系数变高,导致国家的征税问题存在较大的漏洞。针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为了能够减少生产成品,降低税费,不惜采取一种走私的方式来进行逃避税收,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安全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4.网约车是如何运营的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显示,对如何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如何防止不正当竞争、如何防止垄断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0月1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9日24时结束。 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工作高度关注。

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情况》。 近日,交通运输部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作了系统梳理后,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全面客观、原汁原味地反映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经过对5929条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包括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等问题。 平台是否承担责任 分析报告指出,在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中,关于平台主体责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 主要观点一: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理由之一是网约车平台是根据用户需求,组织调度车辆进行运输服务;平台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制定了运输价格,制定了收益分配规则,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制定了相应要求,乘客直接与平台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是整个运输过程的组织者,而非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理由之二,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组织者,从中获取利益,应当承当相应责任,责权对等。 理由之三,目前网约车平台通过“四方协议”等形式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平台的承运人责任,明确各方责权,在发生纠纷、事故时才能有效处理。

主要观点二:平台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其理由是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因此不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让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责权利不对等。

主要观点三:认为“《管理办法》仅简单约定运营者为责任主体过于笼统,不便于责任认定及纠纷调解”等。 如何防止垄断存争议 在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运营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 ”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主要观点一:应当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防止形成垄断作出规定。 理由是: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严格禁止网约车低于成本价运营。

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的局面,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驾驶员权益。 如形成垄断,公共服务由垄断经营者把持,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

一旦其退出市场,则出现服务空白。 主要观点二: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存在不合理。

理由是: 1、网约车经营者的奖励和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对消费者有利,政府不应过多干预。 2、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无上位法要求,应予以删除。

3、《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并未规定一个市场主体不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关于不得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与上位法冲突,变相扩大了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的法律含义。 4、一个公司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只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市场竞争地位,政府就不应行政干预。

主要观点三:应增加“促销后网约车的价格应该至少不低于当地巡游出租汽车的运价”等网约车价格管制内容。 网约车经营者应为乘客买保险 在关于网约车保险机制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

所提意见均支持通过保险方式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对于保险具体内容有不同意见:1、保险应当由车辆所有者购买。

2、保险应该由平台统一购买。3、目前对于保险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具体的险种和保险额度,“购买1万元/座的承运人责任险是否也符合要求呢?”,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进一步加强平台责任。所提意见涉及应当进一步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基本义务、信息安全、服务标准等方面责任。

(1)消费者是否与驾驶员达成服务合意、何时何地上车以及行车路线,互联网信息平台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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