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培训(卫生计生政策法规培训需要注意哪些)其他

肇庆在线 2023-04-15 19:24

1.卫生计生政策法规培训需要注意哪些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培训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计划与生育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

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人口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人类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在我国,人口数量最多的确成了“中国最大的难题”,在生产力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吃饭、教育、就业等都成为严重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就是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完善人口结构。而我国人口多、底子薄,提高人口质量,完善人口结构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必须坚持实行计划生育。

三、我国的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国家提倡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乡级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2.计划生育培训有哪些

一是县人口局、县计生协、县计生服务站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办事上报审批程序、业务知识、有奖举报、打击“两非”、协会知识、优质服务等相关内容系统整理,先后编印发放了《永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实施细则》、《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手册》(一)(二)(三)(四)、《“313”计生利益导向惠民工程宣传手册》、《计生协会基础知识宣传手册》等资料供计生干部宣传学习用。

二是县人口局抽调统计、宣传、流动人口、协会、技术服务等各股室业务骨干组成业务培训团,巡回到各乡镇对乡、村计生专干、自管小组长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并组织考试,将考试成绩在各乡镇计生工作会上进行通报,以激励、督促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学习、钻研业务。 三是县人口局针对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有侧重点地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

先后举办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培训班;签订了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书的72个部门、单位计生干部业务培训班;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培训班;计生协会知识培训班;信息化建设、P&WIS系统培训班4期。通过培训,使计生专干及时掌握了新的政策、信息和业务知识,巩固熟悉经常性业务知识,为计生工作全面、高效运转打好了基础。

四是县人口局借督查、半年、年终考核的机会,组织乡、村计生专干、自管小组长进行业务考试,将考试成绩作为一个考核项目。一是检验计生工作人员对计生政策、业务的掌握程度,二是通过考试给大家一个再学习、再提高的机会,三是督促大家重视对计生政策、业务知识的学习,重视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

五是在农闲季节,采用分片、分乡镇、分批的方式,对全县 225名镇计生专干,64名服务所技术服务人员, 240 名村专干、15名社区专干、925名自管小组长进行集中培训。县人口局加强师资力量,邀请省、市人口委相关领导、专家来为大家讲课。

培训之余,大家在一起交流工作经验、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效提高了全县计生工作人员人口计生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水平。

3.计划生育培训有哪些

一是县人口局、县计生协、县计生服务站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办事上报审批程序、业务知识、有奖举报、打击“两非”、协会知识、优质服务等相关内容系统整理,先后编印发放了《永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实施细则》、《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手册》(一)(二)(三)(四)、《“313”计生利益导向惠民工程宣传手册》、《计生协会基础知识宣传手册》等资料供计生干部宣传学习用。

二是县人口局抽调统计、宣传、流动人口、协会、技术服务等各股室业务骨干组成业务培训团,巡回到各乡镇对乡、村计生专干、自管小组长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并组织考试,将考试成绩在各乡镇计生工作会上进行通报,以激励、督促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学习、钻研业务。

三是县人口局针对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有侧重点地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先后举办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培训班;签订了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书的72个部门、单位计生干部业务培训班;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培训班;计生协会知识培训班;信息化建设、P&WIS系统培训班4期。通过培训,使计生专干及时掌握了新的政策、信息和业务知识,巩固熟悉经常性业务知识,为计生工作全面、高效运转打好了基础。

四是县人口局借督查、半年、年终考核的机会,组织乡、村计生专干、自管小组长进行业务考试,将考试成绩作为一个考核项目。一是检验计生工作人员对计生政策、业务的掌握程度,二是通过考试给大家一个再学习、再提高的机会,三是督促大家重视对计生政策、业务知识的学习,重视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

五是在农闲季节,采用分片、分乡镇、分批的方式,对全县 225名镇计生专干,64名服务所技术服务人员, 240 名村专干、15名社区专干、925名自管小组长进行集中培训。县人口局加强师资力量,邀请省、市人口委相关领导、专家来为大家讲课。培训之余,大家在一起交流工作经验、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效提高了全县计生工作人员人口计生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水平。

4.计划生育培训资料

计划生育业务培训资料 计划生育工作已步入正轨,逐渐走入依法行政的轨道,因此,国家于2002年9月1日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们浙江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于2002年9月3日施行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国的人口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措施。 一、《一孩生育证明》发放 1、办事对象:新婚夫妇(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第一个子女生育前。

法定婚龄是指男22周岁,女20周岁)。2、办事程序: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核实后,发给生殖健康服务证。

3、核对证件: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籍》、女方一寸照片一张,即办。 二、再生育审批 1、办事对象:符合《省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

但是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先审批再怀孕,否则要征收计划生育违约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2、办事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对其生育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包括公示期)签署审核意见,并统一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3、申报材料:《三门县再生育申请表》2份、《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 女方最近一个月内检查的《孕环情证明》、女方1寸近照1张,特殊申请生育的另附其他有关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1、办事对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2、办事程序: (1)夫妻双方填写《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 (3)报镇人民政府核准,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申报材料:《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1寸近照1张,即办。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书》申领 1、办事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地30天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18-49周岁)。

2、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1张,即办。 五、已婚育龄妇女“三查”及“四项手术”落实时间 三查对象:未满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女扎、离婚、丧偶除外)。

查检时间:第一次:每年的正月十六、十七:第二次:每年的七月十一、十二。二孩办理知情选择的育龄妇女每年查检四次。

放环时间:一般为顺产42天至3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后。二孩出生提倡女扎手术,也可以办理知情选择协议;但是超生的必须落实女扎手术。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当月落实引流产手术。 六、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承包土地和山林优先照顾,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夫妇每人每年按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只生育一个女孩或独生子女死亡无子女的,按每人每年84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

七、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收费依据:《省条例》第四十八条。 (二)收费标准: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台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为准)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5.计划生育培训资料

计划生育业务培训资料 计划生育工作已步入正轨,逐渐走入依法行政的轨道,因此,国家于2002年9月1日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们浙江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于2002年9月3日施行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国的人口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措施。 一、《一孩生育证明》发放 1、办事对象:新婚夫妇(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第一个子女生育前。

法定婚龄是指男22周岁,女20周岁)。2、办事程序: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核实后,发给生殖健康服务证。

3、核对证件: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籍》、女方一寸照片一张,即办。 二、再生育审批 1、办事对象:符合《省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

但是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先审批再怀孕,否则要征收计划生育违约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2、办事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对其生育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包括公示期)签署审核意见,并统一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3、申报材料:《三门县再生育申请表》2份、《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 女方最近一个月内检查的《孕环情证明》、女方1寸近照1张,特殊申请生育的另附其他有关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1、办事对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2、办事程序: (1)夫妻双方填写《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 (3)报镇人民政府核准,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申报材料:《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1寸近照1张,即办。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书》申领 1、办事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地30天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18-49周岁)。

2、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1张,即办。 五、已婚育龄妇女“三查”及“四项手术”落实时间 三查对象:未满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女扎、离婚、丧偶除外)。

查检时间:第一次:每年的正月十六、十七:第二次:每年的七月十一、十二。二孩办理知情选择的育龄妇女每年查检四次。

放环时间:一般为顺产42天至3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后。二孩出生提倡女扎手术,也可以办理知情选择协议;但是超生的必须落实女扎手术。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当月落实引流产手术。 六、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承包土地和山林优先照顾,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夫妇每人每年按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只生育一个女孩或独生子女死亡无子女的,按每人每年84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

七、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收费依据:《省条例》第四十八条。 (二)收费标准: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台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为准)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 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内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1、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 对违法生育者除。

7.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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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群众,东兴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扶助和救助。

1、农业户口的家庭。(1)农村家庭依法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孩子年满18周岁时,独男户奖励1000元,独女户奖励2000元;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只生一个孩子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以上两者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每年并可领取120元保健费至孩子18周岁,父母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扶助600元。(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其父或母再婚前每年补助10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3)依法生育两个女儿并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父母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扶助600元。

2、非农业户口的家庭。(1)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每年发1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退休时提高退休金5%。(2)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只生一个孩子的,退休时提高退休金10%。

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并领取《二孩生育证》,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除上述1?7点的规定外,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二孩生育证》。

1、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3、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4、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5、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三、违法生育子女的,按政策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至5倍征收;

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至7倍征收;

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至9倍征收;

4、违法生育四个子女以上的(含第四个),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如2007年东兴市农民违法生育1个子女的,按2006年我市农民人均收入3571元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21426元?35710元;我市城镇居民违法生育1个子女的,按2006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84元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61104元?101840元;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四、《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落实节育措施和妇检的规定是:1、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首选放环措施;已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2、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妇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六、举报违法生育、怀孕,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终止妊娠,举报窝藏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经查证属实按《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督举报有奖办法》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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