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细则)其他

辽阳在线 2023-04-15 17:28

1.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细则

1. 施工用电的布设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要求。

2. 配电系统实行分区配电。各类配电箱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可靠完好。

其选型、定值符合规定。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应外观完整、牢固、防雨、防尘。

箱体外涂桔黄色安全标志,箱门上设警示图标文字,箱内无杂物。箱体应可靠接地、接零并用临时安全围栏围住。

3. 施工供电可实行分阶段供电。供电电缆必须埋入冻土层以下并设走向标志。

架空供电线路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6米。 4. 临时供电线路的敷设必须整齐、统一且不影响人员通行、设备搬运和安装。

5. 施工阶段,采用高塔安装小太阳灯集中照明。安装阶段,室内照明可采用正式照明的管线与临时灯具相结合。

6. 安器集中布置在二、三级盘内。用电设备采用刀闸、插座与电源连接。

闸盖齐全,保险丝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私拉乱接。 7. 沟道、炉膛、金属容器内采用48V以下安全电源供电。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采用防爆灯具和开关。 8. 施工现场独立的配电系统应采用三项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线路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要求,做保护接地或接零,严禁一部分设备保护接地。

9. 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做接地保护。

电焊机应集中放置或使用集装箱。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并安装可靠防护装置。二次线应集中布置,排列整齐,施工点设二次线接线快速插头箱,编号对应。

10. 供电人员佩带特制袖标,巡回现场检查,无袖标人员严禁私自接地。

2.煤气罐管理规定

一、煤气罐空罐重量。用户送装煤气罐空罐时其重量应一律实施过磅秤量,其空罐重量不应超过规定的15公斤,如超过15公斤应将残渣抽净,严格把关并做好记录。

二、装罐煤气的实际净重。罐装煤气总重量应减去空罐实际重量,实际装罐煤气(净重)的数量,如达不到规定的15公斤(±0.5公斤)的数量,建议按斤计价,并做好记录。

三、送装的空煤气罐,应做好空罐的质量验收。目前用户使用的煤气罐使用年限不等,其自身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要求,需煤气公司负责检验,不合格即作废,以免留下安全隐患,合格的应做好合格标志。

四、煤气的质量。提供给消费者的煤气质量应标明其每公斤含热量大卡多少,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标准,不合格煤气不装罐。

五、每只罐装煤气出库应随罐出示合格证,让用户验收。其主要标明项目:空罐重量、残渣重量、煤气净重、煤气发热量/?、煤气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等。

六、诚信承诺书。如出现数量、质量问题,如何处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诺,使用户无后顾之忧。

3.燃气经营企业要遵守哪些法规

申请材料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验资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七)气源来源证明。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业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

(二)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三)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等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五)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六)气源来源情况。外购气源的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七)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划计划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燃气 法律法规 规范 数据库

序号 类别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6-2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12-2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08-3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07-0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8-27)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09-06) 1 法规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2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2002年版) 4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 5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 6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7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8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9) 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 10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SY4065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12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15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16 《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0401 17 《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4103 18 《常压钢制焊接油罐磁粉探伤技术标准》SY/T0444 19 《磁粉检验方法》ASTM E709 20 《钢制对焊管件》SY/T0510 21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 22 《天然气》GB17820 2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24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HGJ28 25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26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对接焊缝射线照相及质量分级 》SY4056 2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2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2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30 《天然气计量 系统技术要求》GB/T18603 31 《钢制压力容器》GB150 32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98) 3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34 《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4079) 35 法规 《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4070) 3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 37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38 《天然气》 (SY/T7514-88) 39 《工程建设监理设定》(建[95]737号) 4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号)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000-8-21) 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98]146号) 43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1990-08-18) 44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11345) 4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985-80) 46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94) 47 《钢管环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 》(GB/T12605) 48 《碳钢焊条》(GB/T5117-1995) 49 《钢制弯头》(SY5257-91) 50 《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 51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 52 《管路法兰及垫片》(JB/T74) 53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 54 《城镇燃气调压器》 (GB16802-1997) 55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94) 56 《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一部分.A级管钢管》(GB/19711.1-1997) 57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 5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 1 其它规定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课程》(CJJ51-2001)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3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7-26) 4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11-05)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01-30) 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6-29 ) 7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8-23) 8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6-08)。

5.谁有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王祥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1、煤气房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2、煤气房必须安装漏气自动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必须24小时开启和有效,并将报警终端安置在24小时有人值班的房间内,发生故障报警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排除故障。3、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煤气房,进入煤气房的工作人员不能穿带钉的鞋子和涤纶衣服,进入煤气房前把所有的通信设备关闭(手机、对讲机)。

4、煤气房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以保证煤气房供气系统的正常运作和供气。5、定期检查煤气房法兰接头胶垫,是否完好,发现有漏气的现象,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

6、定期更换气瓶接头的胶垫,防止漏气,定期检查气化炉的气化情况,发现故障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排除故障。7、如发现漏气情况,立即开启防爆排气扇,把泄漏的煤气排出去。

8、如煤气泄漏或煤气起火事件中,首先立即通知质检部。如果泄漏严重,无论是在煤气站还是在别的地方,勿去碰触任何开关,勿去碰触任何电气设备。

9、打开排气装置,关闭煤气闸,并切断煤气来源(对煤气总挚的位置和开关方法应了解掌握)。10、如果煤气起火,用水降温并防止爆炸。

所有电源开关及闸应关闭以防止爆炸。11、如果煤气起火发生在厨房,应立即到煤气房关闭所有闸门,同时用灭火器或防火地毯灭火。

16。

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

7.用气安全知识

天然气用户须知 为保障天然气安装工程顺利进行,保障用户安全用气,针对一些用户在使用天然气中常易出现的错误,我公司特向用户提出如下要求: 一、用方必须将“用户须知”,向本单位或本片区的用户广为宣传,让所有用户都了解本“用户须知”并遵照执行。

二、未经供方许可,不得添装、拆卸、改装燃气管道,不得变动、损害供气设施。若因此造成的供气设施损坏,或拆卸燃气管道导致必须重新试压者,其相关施工费用必须由用户承担。

三、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不得将燃气管道、气表装修时进行包裹,否则,必须拆除妨碍安全供气的所有障碍物之后,方可正常供气。 四、按照国家规定,凡使用天然气的用户不得在同一空间使用第二火源。

用方用气场所必须确保宽敞和通风良好,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应按供方要求创造安全用气条件,否则,供方将停止供气,直至达到安全条件为止。 五、用方停止使用燃气或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应向供方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违者供方将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天然气安全使用宣传单 天然气因使用方便、清洁卫生、经济实惠、节能环保等优点已被广大市民所接受,安装户数日益增加,但许多用户的安全用气知识较为缺乏,出现事故时的应急处理经验不足。为减少、避免用户安全事故的发生,现从天然气的性质、安全使用等方面,以问答形式进行宣传,敬请严格按此操作。

1、天然气的组成和性质是什么? 答:组成:主要成份是甲烷(95%以上),另有少量硫化氢、水蒸气等。 性质:无色、透明、比空气轻、易燃易爆等。

尤其要注意的是,天然气属甲类易燃易爆气体,其爆炸极限为5.3%--1 5%,最小点火能量为0.28毫焦。 2、天然气有无气味?是什么气味?为什么? 答:天然气自身是无色无味的气体,但为了防止泄露便于用户嗅辨识别,特在天然气输配的过程中加入加臭剂。

3、天然气燃烧会产生哪些气体?各在什么条件下?应怎样使用才安全? 答:在空气流通条件下,甲烷燃烧生成二氧化碳和水尽管生成微量的二氧化硫,硫化氢燃烧生成二氧化硫和水,这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 在空气不流通的密封空间里,甲烷燃烧会因氧气不足产生一氧化碳则会使人死亡。

正确使用方法,燃气器具使用时,其所在的地方必须保持空气流通。(1立方米天然气(纯度按100%计算)完全燃烧约需2.0立方米氧气,大约需要10立方米的空气) 4、如发现天然气泄漏怎么办? 答:如发生天然气泄漏,应关闭室内所有阀门,打开门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速报天然气公司(电话: )。

此时,不得使用任何燃气器具,不得开关电源,不得带入任何火星,并防止物体撞击产生火花等。 5、如万一出现天然气中毒怎么办? 答:轻者(流鼻涕、流眼泪、头昏、脑胀等),只需将患者移到室外呼吸新鲜空气,一会儿即能恢复。

重者(四肢麻木、呕吐、昏迷、不省人事、口吐白沫等)应速送医院抢救,且必须向医生说明是天然气中毒。 6、如万一出现天然气火灾怎么办? 答:在可能的情况下,关闭所有阀门,并速报天然气公司及“119”。

不要惊慌,要说明火灾系天然气引起,并说明发生火灾的详细地点、联系电话等。 7、使用燃气器具过程有何要求? 答:要求使用时不离人,如使用过程中出现停气(多为设施故障),应关闭所使用燃气器具的阀门,再打电话到天然气公司,禁止不关阀门先打电话。

8、天然气公司通知停气时应注意什么? 答:应在停气时间关闭阀门。恢复通气前严禁开启阀门,如恢复供气时间到了尚无气,应电话与天然气公司联系。

9、市场购买燃气灶、壁挂炉、热水器、等产品应注意些什么? 答:购买燃气灶、壁挂炉、热水器、等商品必须是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有明显警示标志。所用的燃具必须经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合格使用的燃气具;受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销售使用。

防范伪劣产品给市民生命、财产带来危害。 11、安装完毕后,用户怎样管理户内外供气设施?怎样申请通气? 答:安装完毕后,所有的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您千万不要打开!若您需要用气,请由天然气公司前来给您通气、调试,给您讲解如何正确安全使用天然气设施、燃气器具及相关的注意事项等,当您对所讲解的内容熟知的后请在安全交底表上签字。

12、在燃气器具附近可否使用第二火源? 在燃气器具附近,严禁使用第二火源。如:电炉、液化石油气灶、煤炉等,以免引起火警事故。

13、为什么装有天然气设备的地方,不能住人?应注意些什么? 装有天然气管道、气表、灶等设备的厨房和场所,不要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严禁作为卧室住人。

因为,一旦天然气管道、气表、灶等设备损坏漏气,就易造成发生火灾或中毒等危险。 14、怎样检查漏气? 用户要经常注意检查天然气管道及设备是否漏气,检查时,可用肥皂水涂在可能产生漏气的地方,如管道的接头、表、灶的开关等处,若有漏气,则该处会吹起气泡。

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天然气公司定期加强公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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