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材料生产的法律法规(锂电池或电池类法律有规定质保期吗)其他

刘苏曼 2023-04-15 07:23

1.锂电池或电池类法律有规定质保期吗

一般来说手机电池是没有保质期的。

用来恒量保质期的方法就是电池本身充电放电500次,要是超过这个极限,电池就会容易膨胀,内核不足,所以当你发现你的手机电池出现膨胀,或电池待机时间短的时候就该换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于2015年9月7日发布,文件中规定,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消费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5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20Wh/kg,聚合物单体电池体积能量密度≥550Wh/L,循环寿命≥4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锂电池或电池类法律有规定质保期吗

一般来说手机电池是没有保质期的。用来恒量保质期的方法就是电池本身充电放电500次,要是超过这个极限,电池就会容易膨胀,内核不足,所以当你发现你的手机电池出现膨胀,或电池待机时间短的时候就该换了!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于2015年9月7日发布,文件中规定,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消费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5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20Wh/kg,聚合物单体电池体积能量密度≥550Wh/L,循环寿命≥4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我国废旧电池的法律法规: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策

1. 总则

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策。本技术>策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2. 电池的生产与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比例;逐步减少糊式电池的生产和销售量,最终实现淘汰糊式电池。依托技术进步,通过制定有关电池中镉、铅的最高含量的标准,限制镉、铅等有害元素在有关电池中的使用。鼓励发展锂离子和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简称氢镍电池)等可充电电池的生产,替代镉镍可充电电池,减少镉镍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最终在民用市场淘汰镉镍电池。

3. 资源再生

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废一次电池和混合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参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运行。在资源再生工艺之前的任何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工艺过程都应当在封闭式构>物中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对废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防止废电池中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或逸出,造成>次污染。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

4. 处理处置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废电池,可以参照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贮存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该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必须完好无损,填埋处置的还应满足填埋作业所需要

4.锂离子电池的政策标准

我国首部锂离子电池强制标准于2015年8月1号正式实施。

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12月11日,工信部发布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锂离子电池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规则。

5.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如图8.1所示)。

2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报告”;“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矿山安全法》专门设立一章,对矿山的设计、施工中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位和压力机旋转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机器转动部分设自动加油装置。

起重机应标明吨位,使用时不准超速、超负荷,不准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都属于使用普遍且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种设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2003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设施规定为特种设备,并明确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国家监察范畴。

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规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以及运输等过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

6.锂电池的安全标准有哪些

锂电池壳体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足以抵抗所滥加的压力,而不致引起着火。

用户可替换的锂电池应有足够的强度而不致于伤到人。可更换的电池不应含有压力蒸气或喷出伤害眼睛的有毒蒸气和液体,或电池壳体在正常实验室条件下23℃受冲击时漏出的有毒液体应小于5ml。

在使用时采取措施避免不正常的充电电流,测试的电池有一个可接受的充电电流Ic(见18.1),在不正常条件下,应当在终端产品中采用保护措施:a.两个阻塞型零件,比如二极管b.一个阻塞型零件和一个限流型零件,比如电阻或保险丝,限流器件应当限制充电电流至1/3值(非正常充电测试值)。

7.关于废旧电池的回收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么

我国政府对废电池污染问题非常重视。

为了彻底解决电池中的汞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电池产品的低汞和无汞化,1997年,国家经贸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量大面广的锌锰电池汞含量的限制分两步走:第一步,普通锌锰电池和碱性锌锰电池达到低汞要求。 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 0。

025%的电池”;“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的0。025%的电池”。

第二步,碱性锌锰电池要达到无汞要求。通知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

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目前,普通锌锰电池已基本达到低汞的要求;碱性锌锰电池经过统一抽样、统一检测,已有14家符合无汞电池标准、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生产设备先进的电池生产企业的29个品牌的碱性锌锰电池提前达到了无汞化的要求,其产量已占全国产量的50%以上。 为了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2001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中对电池产品从生产、回收及处置等均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严格限制和禁止生产汞电池,并要求回收处理废电池。 目前,绝大部分国家已停止生产汞电池,发达国家的普通锌锰电池和碱锰电池已实现无汞化。

国外对电池的立法管理立足于对电池生产的低汞化、无害化、标识化和对生产商、销售商的分类回收责任原则,对废电池的回收利用要求有用成分的综合回收和进行无污染处理。国外对废电池的管理采用立法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政策,经济手段采取抵押金、专项处置费等形式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 的方针。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电池回收处置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群众的环保意识还较弱,随便丢弃废电池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不仅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同时,资源也没有得到合理的回收利用。 为了规范管理废弃电池的回收和处置工作,目前,国家经贸委正会同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废电池的回收及处置利用的调研工作,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废干电池回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也正在研究制定《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逐步完善废电池回收利用和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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