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二章旅游法制概述(最新旅游政策法规内容)其他

平武在线 2023-04-14 00:10

1.最新旅游政策法规内容

内容简介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旅游教育的保障,而旅游教育的壮大又依赖于旅游教材的支撑。20年来我国已先后出版了数十套旅游法规方面的教材,为旅游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科研不断创新,新教材必须吸收这些成果的精华,把最新的研究动态介绍给读者。为此,我们组织了一批长期从事旅游法学课程教学和科研的老师为高等职业院校旅游专业学生编写了《旅游政策法规教程》,由湖南工学院陈国生袁鹏任主编,湖南工业科技职工大学教务处陈晓亮、长沙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易兵和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李玲任副主编。我们深谙质量和特色是一本教材的生命的道理,因此,在教材编写过程中我们坚决贯彻高职教育的改革要求,切实做到“基础适度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能教育”,把握高职旅游管理类专业课程建设的特点,融先进性、创新性、兼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于一体,充分体现现代职业教育新理念。

这本教材取材广泛,涵盖了旅游法学的主要分支学科,并紧密结合国际国内旅游法学研究发展的实际,从较高的理论起点阐述了现代旅游法学的一般规律,以最新的旅游法规条例和旅游法学研究成果展现旅游法学体系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巧,着力突出理论的全面性、知识的丰富性、结构的合理性、内容的科学性和叙述的生动性,是一本系统、科学、实用的旅游法规教材。本书尤其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尽可能地将旅游市场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生动地介绍给大家,每章还附有复习与思考题,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通过学习,完整、系统地掌握旅游市场法律法规知识,为今后涉足旅游业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本书目录

第一章 旅游政策与法规概述

第二章 旅游业与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法律关系

第四章 旅游行政管理体制

第五章 旅游合同法规

第六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规

第七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

第八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第九章 旅馆业管理法规

第十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

第十一章 旅游价格管理法规

第十二章 出如境及旅行拘留管理法规

第十三章 旅游交通法规

第十四章 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法规

2.求文档: 2010导游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你说的是考试大纲吧,考试都是按大纲出题的《旅游政策法规》考试大纲第一部分 导读1.《旅游政策法规》教材基本结构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反映我国旅游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与经验,及时体现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新进展,为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质、能解决实际工作中相关法律问题、胜任新时期旅游业发展需要的导游人员提供实用的助学参考教材。

《旅游政策法规》改变以前的结构,不再分编,直接按照十三章内容进行撰写。十三章内容可以分为两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旅游基本政策。

主要是第一章,包括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外交与台港澳政策、旅游发展战略与政策;第二部分:旅游法律法规。包括教材第二至第十三章,具体可以分为6个组成部分:(1)旅游法律基础:第二、三章,主要介绍旅游法的概述、旅游法律关系、宪法知识和旅游合同法律制度,这是旅游法规的基础理论部分。

(2)旅游法律主体:第四、五、六、七章,包括旅游消费者、旅行社、导游人员和旅游饭店管理的法律制度,是借助旅游合同建立起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3)旅游法律客体:第八章,主要是旅游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这是旅游活动的物质基础和载体。

(4)旅游相关法律:第九、十、十一章,包括旅游安全与保险、旅游交通运输和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5)旅游程序法律:第十二章,重点介绍旅游投诉。

(6)河北省旅游法规:第十三章,介绍了我省三个主要的旅游法规,《河北省旅游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旅游投诉办法》。2.《旅游政策法规》重点章、节在教材十三章内容中,重点章为第一、三、五、六、八和第十二章,尤其是第五、六两章一直是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重点。

在各章中,第一章重点节为第一、二节;第二章为第二、三节;第三章为第二、四、六节;第四章为第二、三节;第五章、第六章整体为重点,第七章为第一、三、四节;第八章为第二、三节;第九章为第一、二节;第十章为第二节;第十一章为第一、二节;第十二章为第一、二节;第十三章为第一节。3.关于考核目标本大纲在全面系统列出考核内容的基础上,又指出了考核目标。

目的是使考生具体明确考试的内容与要求;使社会助学者便于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在考试命题中也能更加明确命题范围,便于准确安排知识能力层次和难易程度。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一般按了解、识记、理解和应用四个层次要求。

了解是要求考生一般掌握法规规定与要求。识记要求能知道有关概念、名词、知识的涵义,并能够正确认识和表述。

理解是在识记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掌握有关概念和原理的区别与联系。应用是要求在理解的基础上运用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上四个层次的要求,相互之间并没有非常严格的界限,因此,在学习时应联系起来综合理解。4.对考生学习与社会助学的建议考生学习或者社会助学要在全面系统地学习指定教材的基础上,掌握全部考试内容和考核知识点。

应根据本大纲列出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进行学习或者对考生进行切实有效的辅导。应将了解、识记、理解和应用四者要求结合起来理解。

注意加强与提高运用所学旅游法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忌猜题押题。考生在学习中,可做一些包括案例分析在内的练习,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二部分 章节学习指南第一章 旅游基本政策考试目的:通过本章的考试 , 检查考生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我国的外交政策、“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科学构想以及对我国旅游发展产业政策导向的识记、理解和掌握程度。考试内容:第一节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识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内涵及其产生的重要理论成果;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识记党的十七大的主题、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特点与取得成绩与进步的原因;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识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和历史任务,掌握党的基本路线与基本纲领,了解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全面小康社会重要举措。

第二节 中国的外交政策与“台港澳”政策识记当今时代主题;识记我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宗旨、基本内容;了解我国对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本主张。了解“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提出过程,识记“ 一国两制” 构想的科学涵义和丰富内容;了解香港、澳门回归的主要进程,理解并掌握我国在台湾问题上的基本主张;理解“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重要意义。

第三节 旅游发展战略与旅游产业政策了解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的成就;理解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的经验;了解我国旅游业未来发展趋势与产业政策导向。第二章 旅游法律基础考试目的:通过本章的考试 , 检验考生对法与旅游法律法规、旅游法律关系等常识和我国宪法基本知识的识记、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旅游法律法规导论识记法的本质、基本特征;识记旅游法的概念、旅游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3.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图书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第二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第三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章 社会主义民主与依法治国

第五章 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关系

第六章 “一国两制”与祖国统一

第七章 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与旅游文明公约

第八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九章 宪法法律制度

第十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旅游社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四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六章 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七章 旅游者。

4.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图书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第二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第三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章 社会主义民主与依法治国

第五章 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关系

第六章 “一国两制”与祖国统一

第七章 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与旅游文明公约

第八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九章 宪法法律制度

第十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旅游社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四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六章 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七章 旅游者。

5.旅游政策法律法规的作用

旅游政策法律法规的作用如下: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补充:《旅游法》可促进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旅游越来越成为国计民生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日益成为我国人民的重要需求和生活的组成部分。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第一出境旅游购买力国家,也将成为国际上第一旅游目的地国。旅游法的出台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富百姓提升软实力,是“中国梦”的一部分。

6.旅游政策法律法规的作用

旅游政策法2113律法规的作用如下:为保障旅游者和5261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4102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1653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补充:《旅游法》可促进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旅游越来越成为国计民生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日益成为我国人民的重要需求和生活的组成部分。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第一出境旅游购买力国家,也将成为国际上第一旅游目的地国。

旅游法的出台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富百姓提升软实力,是“中国梦”的一部分。

7.旅游交通法的具体内容和颁布时间是

没这部法律。

如果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那是03年3月28日发布的,04年5月1日生效。内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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