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债券发行法律法规(方式都有哪些)其他

连南在线 2023-04-13 21:46

1.方式都有哪些

在香港,公司一般都享有借贷权,即用抵押或无抵押的方式向外借入款项。

而“债券”是指用于证明某种负债额的文件。其种类包括“公司债券”公债及其他证券。

1、公司借贷权通常由董事行使,董事的权力由公司章程加以限制。 债券与股份相比自有其不同之处,债券持有人不是公司的股东,而股份的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一个公司可以购买本公司的债券但不得购买本公司的股份;债券的利息从资金中拨付,而股份的股息却应从利润中支付。

债券可以折扣发行,而股份发行价格一般不得低于票面额。 2、债券发行规则与股价公开发售规则相同,需遵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通过,债券证书必须在分配或申请转让后2个月内发出。

债券认购合约可以由强制履行规则保证实行。 3、债券可以单独或成批发行,同一组发行债券有相同的优先权及其他权利。

4、公司债券按其发行方式,可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记名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与内容记名公司债券需将持有人的简要情况在公司作专门的登记,债券内容包括两部分。 5、公司遵照签署条件偿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合约条款。

公司必须按指定日期及指定利率支付债券利息。 债券利息应分期偿还,一般每半年支付一次。

6、“担保条款”,即同意借贷的条件。它们视具体情况不同而各异。

但一般该条款中须有涉及债券登记及转让、债券本息偿还的规定。如:违约、抵押的细节及强制执行抵押条款和债券持有人的优先权等。

债券持有人之间是按照其所持债券生效日期的先后顺序排列其优先权的。 如果公司没有足够资金偿还全部债务,则先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能获得足额本息,而后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或许只能收回部分债款。

但是如果债券条款列明“同等地位、不分先后”,即可避免上述结果。此时,所有债券均处于同等地位。

如果公司没有足够资金偿还全部债款,则应按全部债务值的比例偿还。 在当前,大多数香港公司发行债券一般都列明“同等地位、不分先后”字样。

香港公司通常都有债券持有人名册,保存在公司注册办事处或签署债券证书的地方。香港公司法规定,债券持有人名册与股东名册一样,应公开陈列,供人们随时检阅。

7、无记名公司债券的格式与记名债券者相同,其不同是发行公司应把债券本息偿还给债券持有人。 这种债券与股份证书一样,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2.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是指公司债券从发行者手中转换到债券投资者手中的过程。

公司发行债券的实质是以负债方式向社会公众筹措资金。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这些条件涉及债券总额、债券利率水平、公司净资产数额、公司盈利水平、政府产业政策等。

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包括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 直接发行是公司直接向投资者发行债券。

其发行成本低,无需公开财务资料,但发行量和社会影响较小。间接发行是公司通过证券发行中价机构向投资者发行债券。

具体方式有代销、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第一百五十九条、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涉及“可转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且必须符合一些特别条件:

(1)最近3 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

(2)可转换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等等。

这些约束条件使得可转换债券在我国发行数量偏低,直到2006年上半年,我国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数量仅有30余支。虽然200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被废止,但随之出台的《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中仍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多加限制,所以直到2009年,我国境内的可转换债券也不超过60支,而且多集中在电力、钢铁等企业信用风险小(信用评级都在AA级以上),业绩稳定,并且多数有银行或其它相关机构担保的传统行业。而一些急需资金、发展迅速的企业却由于发行条件高、约束条款多的限制不能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

4.境外债券发行条件是什么呢

境外债券发行条件 目前境内没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境内企业赴境外发债的条件,但根据通行做法,在境外发债的企业都属于境内运营非常好的企业。

若满足以下条件,则发债成功几率比较大: a. 信用评级:国内信用评级aa以上; b. 央企国企:央企、省级国资委或重大城市国资委直属企业; c. 资产规模:最好在100亿以上; d. 行业限制:最好不为“两高一剩”行业(高污染、高能耗的资源性的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 从成本来看,境内企业一般需要获得境外评级机构投资级以上评级才会去境外发行债券。但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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