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劳务分包法律法规(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其他

肇庆在线 2023-04-13 16:29

1.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以下是一些关于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 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其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

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界限。据此,我们可以把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归纳为: 1.劳务分包是在存在着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换言之,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归《劳动法》调整。 3.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

换言之,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4.按《建筑法》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而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2.建筑工程劳务法规有哪些

一、法律《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第273条,不允许转包、再分包和主体结构分包。

《建筑法》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再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分包与总包承担连带责任。《招投标法》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总包的工程,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招标。

二、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第27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7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总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可以对劳务部分分包)四、行政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第9条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五、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4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六、地方政府规章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3.工程劳务分包有哪些法律特征

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归纳为:1.劳务分包是在存在着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换言之,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归《劳动法》调整。3.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

换言之,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4.按《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而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4.建筑工程劳务法规有哪些

一、法律

《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第273条,不允许转包、再分包和主体结构分包。

《建筑法》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再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分包与总包承担连带责任。

《招投标法》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总包的工程,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招标。

二、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第27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6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7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总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可以对劳务部分分包)

四、行政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第9条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五、地方性法规

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4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六、地方政府规章

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5.施工单位将劳务分包给个人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民事责任 因分包合同无效,如果发生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造成总包合同工期延误等问题,总包单位应向业主承担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

而总包单位却难以从分包人那里得到赔偿。业主依法有权单方面解除总包合同,并追究总包单位的违约、赔偿责任。

总包单位将失去分包工程所提的管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总包单位由此收取的管理费则属于非法所得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收缴。 行政处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用工责任 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资格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若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或分包人未支付劳动报酬,总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一)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的风险。 《建筑法》第29条及《合同法》第270条均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

从民法原理看,业主将一项工程交于总包单位施工,是基于对总包单位的综合履行能力和水平审查后的信任。 因此,不仅总包单位拟分包的事宜需事先征得业主同意许可,而且对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必须由自己施工。

尽管在不少工程项目中,业主招标文件及总包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不许主体分包,但总包单位却仍行分包之实,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出去。 由于分包管理失控,给施工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带给总包单位法律风险。

(二)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风险。 转包、肢解分包、分包后再分包都是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少数施工企业为赚取几个点的管理费而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

成立项目经理部后实际上仅派一两个人到工地参与管理,完全由转包的一方施工,工程合同工期、质量及安全受制于转包方,总包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三)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风险。

在当前竞争激烈建筑市场中,有些不具备资质而有地方人脉关系的企业和个人,以挂靠总包单位名义进行投标活动,中标后向总包单位交上几个点的“牌子费”后自行组织施工。 由于自身技术和管理不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由挂靠单位造成总包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风险十分巨大。

(四)分包合同订立不规范,缺漏必备的条款的风险。 依法成立的合法合同是规范和约束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分包合同签订的如何,不仅关系到分包合同的履行和总包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的重大问题。 有些施工企业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总包与分包之间相互扯皮,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以包代管的风险。 在分包管理中,不少分包单位总体实力较弱、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且普遍不高、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性较大、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如果总包单位忽视分包管理,工程极易出现安全和质量事故,风险巨大。

在此情况下,总包单位难以摆脱由此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及风险后果,不仅要依法向业主承担分包工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不仅如此,还将严重损害总包单位良好的市场信誉、形象等无形资产。

(六)业主指令分包风险。 对于业主仅对某专业承包商信任的特殊专业或需要特殊技能的分项工程,其指定分包是合理的。

但也存在业主考虑自己的关系将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介绍给总包单位的现象,而总包单位碍于情面被迫接受将部分工程授予他人。 由于这种不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是靠业主关系进来地,拒不接受项目经理部的统一管理,是项目的“特殊公民”,当工程质量和进度出现问题时,总包单位往往碍于业主情面不能采取处罚措施,因而对项目经营构成风险。

6.新建筑法对于分包的规定

不是什么新建筑法,而是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4]118号该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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