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行业法律法规有那些(印刷业的法规是什么)其他

福鼎在线 2023-04-13 16:00

1.印刷业的法规是什么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 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

印刷把文字、图画、照片等原稿经制版、加压等工序,使油墨转移到纸张、织品、皮革等材料表面上,批量复制原稿内容的技术。简单意义上说,印刷是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技术,也可以理解为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就字面意义而言,着有痕迹谓之印,涂擦谓之刷。用刷涂擦而使有痕迹着于其他物体,谓之印刷。

印刷就是生产印刷物的工业。印刷物的生产,与印章类似。

先刻印章,后使印章沾着上印油,再将印章上的印油转移于纸、帛、皮等承印物上,即成印刷品。计算机印刷文件可通过激光印字机、喷墨打印机或其它计算机打印机。

在最近几年,计算机打印和工业化印刷工艺已经融合在一起,导致数码印刷的发展。

2.印刷营销需学哪些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着作。

第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条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

3.国家对印刷制品有标准有法律规定吗

《印刷业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6号 最新修订

4.印刷行业有什么管理制度

介绍本书你《新编印刷企业完全工作管理制度及表格范本大全》

◆详细内容

《新编印刷企业完全工作管理制度及表格范本大全》

提纲

第一编 管理制度规范篇

第一章 企业(公司)组织结构管理制度

第一节 组织结构管理的原则及设计

第二节 组织结构管理设置模式

第三节 权责划分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企业(公司)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公司经营方的确立

第二节 公司经营计划的内容

第三节 公司经营计划的制定措施

第三章 企业(公司)行政办公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行政办公室管理规定

第二节 会议和会务管理

第三节 公司文书管理制度

第四节 公司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五节 公司印信管理制度

第六节 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节 出差与公关事务管理制度

第八节 公司机要保密制度

第四章 企业(公司)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人力资源规划管理制度

第二节 招聘录用管理制度

第三节 人事任免与辞退管理制度

第四节 考勤管理制度

第五节 员工激励管理制度

第六节 人事考核评议管理制度

第七节 人事调整管理制度

第八节 员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 企业(公司)员工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节 员工培训制度

第二节 员工考核制度

第六章 企业公司薪资与福利管理制度及表格

第一节 公司薪资管理制度

第二节 奖金与其他报酬管理规定

第三节 公司福利管理制度

第七章 企业公司财务与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公司财务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节 公司会计管理制度

第三节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章 企业(公司)生产质量进行管理制度

第一节 企业生产管理制定

第二节 企业质量监控管理制定

第九章 企业(公司)营销与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节 营销管理制度

第二节 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章 企业(公司)采购与仓储管理制度

第一节 采购管理制度

第二节 采购部职责管理

第三节 仓储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企业(公司)后勤管理规定

第一节 后勤管理规定

第二节 后勤管理制度

第三节 企业安全与卫生管理

第二编 管理表格实务篇

第一章 企业(公司)组织结构管理表格

第一节 公司权责划分管理表格

第二节 公司职务设计管理表格

第二章 企业(公司)办公总务管理表格

第一节 公司提案管理表格

第二节 公司会议管理表格

第三节 公司文件管理表格

第三章 企业(公司)规划管理表格

第一节 经营计划具体实施表格

第二节 经营计划诊断反馈表格

第四章 企业(公司)财务与会计管理表格

第一节 公司会计账表管理表格

第二节 公司财务分析管理表格

第五章 企业(公司)人力规划与培训考核管理表格

第一节 人办规划管理表格

第二节 员工聘用管理表格

第三节 员工培训实施表格

第四节 员工综合素质测评

第六章 企业(公司)薪资与福利管理表格

第一节 公司薪管理表格

第二节 员工福利管理表格

第七章 企业(公司)生产与质理管理表格

第一节 公司生产管理计划表格

第二节 公司质量管理总结表

第八章 企业(公司)营销与采购管理表格

第一节 公司营销管理表格

第二节 采购控制管理表格

第三节 公司库存管理表格

5.《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印刷企业的五项管理制度有什么具体要求

会上指出,以往对印刷企业监管的重心在重点印刷企业上,而此次行动面更宽,将对所有的印刷企业进行地毯式的检查,检查内容更细,将涵盖承印验证、登记、保管、支付、销毁等五项管理制度及《印刷登记簿》,登记簿上必须详细载明委托印刷单位及委托人的名称、印刷名称、数量、印件原稿等内容。

会上还组织印刷企业负责人学习了《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要求各印刷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发展,依法经营,要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印制有违宪法、法律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含有淫秽、迷信等内容的印刷品。

6.《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印刷企业的五项管理制度有什么具体要求

在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之际,罗湖区文化局将在近期对印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使罗湖的印刷企业沿着更快、更健康的方向发展。为配合行动的开展,罗湖区文化局于9月13日下午组织召开了印刷企业负责人会议,布置清理整顿工作任务,40多家印刷企业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会上指出,以往对印刷企业监管的重心在重点印刷企业上,而此次行动面更宽,将对所有的印刷企业进行地毯式的检查,检查内容更细,将涵盖承印验证、登记、保管、支付、销毁等五项管理制度及《印刷登记簿》,登记簿上必须详细载明委托印刷单位及委托人的名称、印刷名称、数量、印件原稿等内容。

会上还组织印刷企业负责人学习了《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要求各印刷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发展,依法经营,要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印制有违宪法、法律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含有淫秽、迷信等内容的印刷品

7.印刷商标有什么法规制度

印刷商标有什么法规制度? 2007-6-13 国家工商总局将在近期与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等部委联合采取行动,整顿印刷业市场。

本刊为此汇编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专家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四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六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书》,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机关申请验证。

逾期不验证的,由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印制单位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印制业务,并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条商标印制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30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的证书。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 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1份复印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1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1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检查下列内容: (一)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或者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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