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博物馆法律法规(博物馆条例第30条规定)其他

合肥律师免费咨询 2023-04-13 03:02

1.博物馆条例第30条规定

第三十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

(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2.有没有关于需要在博物馆、展示馆等公共场合需要提供身份证的管理

所谓非国有博物馆准入制度就是国家博物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请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的组织和个人制定的限制性标准和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的组织和个人只有符合这一限制性标准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申请程序并获得行政许可批件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后方可举办非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一样,都关系着国家文物安全,也都需要履行公共文化机构的社会职能。

为了确保非国有博物馆能够象国有博物馆一样发挥好公共文化教育机构应有的作用,并保证某一地区乃至整个国家博物馆的布局、结构合理,通过立法设置适当的博物馆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我国现行的博物馆准入制度 我国的包括非国有博物馆在内的博物馆准入制度先后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停滞阶段,20世纪80年代的特许设立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特许设立与核准设立并存阶段和2000年以来的普遍规范核准阶段四个时期。

我国现行的非国有博物馆准入制度是由2005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发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中与博物馆设立有关的法规规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有关规定为核心确立的。根据以上两部法规设立非国有物馆应当先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依《博物馆管理办法》审核,获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再向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

由于民政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登记是以文物部门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审核为前置条件的,所以在这里我们着重讨论文物行政部门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审核内容。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至十四条,以六条的篇幅对包括非国有博物馆在内的各类博物馆的设立条件、登记程序、申报材料内容做出了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2)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3)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4)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博物馆设立申请的审核部门,负责根据上述条件审核申办人提交的博物馆设立申请书、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陈列展览大纲、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和博物馆章程草案(仅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等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除了该办法规定的材料和程序外,在北京等部分地区设立博物馆还需要经过根据当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的专家考评。 2、世界各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 根据国际博协的定义:博物馆是一个不追求营利,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公开的永久机构。

它把收集、保存、研究有关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当做自己的基本责任,以便展出,公之于众,提供学习、教育、欣赏的机会。依照这样的定义世界各国都对于博物馆的准入制度做出了相对严格的规定。

下面我们仅以英、法、日三国为例展开讨论。 在上述三国中英国的管理最为宽松,英国的博物馆工作由政府主管部门文化、传媒和体育部(DCMS)和非政府公共机构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委员会(MLA)共同负责,具体的博物馆登记工作由MLA独立负责。

英国的博物馆登记制度是非强制性的,即一座博物馆不经过MLA登记也可以设立。但博物馆登记与否和登记等级如何直接关系着博物馆接受政府拔款的资格和接受社会捐赠的信誉,所以英国绝大多数的博物馆与美术馆都要参加MLA组织的博物馆登记。

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博物馆登记的标准与规则显得十分严格。根据MLA的规定任何一个申请登记的博物馆都必须满足六个基本条件,它们是: A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构; B在管理方面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C可接受的藏品保护条件; D能提供与博物馆的性质、规模和地点相符合的公共服务; E定期得到专业性的专家建议; F一个可接受的财务基础和遵守一切法律、计划和安全的条件; 满足以上条件的博物馆经过自我评估和MLA登记委员会的审议批准后将获得全面登记。

而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博物馆将根据具体情况获得有条件登记或不合格的结果。 法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较之英国要更为严格,法国博物馆事业的主管机构是法国文化和通讯部,该部下设博物馆管理局具体负责博物馆的准入与管理。

法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是强制性的,根据法国《博物馆法》的规定,法国所有的博物馆在人员的专业从业资格、对公众开放、藏品的不可让渡性及藏品的获得、保护、修复和管理等方面都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特别是在藏品的管理方面法律对于保证藏品的所有权(法国博物馆的藏品不可转让);保证藏品的管理模式(藏品必须登记造册,且必须定期核查);检查新获藏品的质量及修复工作的质量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在实行上述准入政策的同时法国政府还对具有“公益性”且同意。

3.新出台的文物法规的全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 文化部关于在对外合作出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 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加强文物出口监管公告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关于拍摄文物的几项暂行规定

? 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

? 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

?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批复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 邮电文物征集保护管理规定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

这么多是哪部

4.根据现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

这种说法是对的。

根据现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一级文物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二)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三)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四)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五)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六)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七)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八)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九)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的善本;

(十)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一)与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三)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四)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二级文物

(一) 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二) 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 反映某一个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 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

(五) 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材质贵重的文物;

(六) 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七) 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

(八) 古旧图书中有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九) 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 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 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二) 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三级文物

(一) 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比较重要的文物;

(二) 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 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 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五) 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六) 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较高,但有损伤的作品;

(七) 古旧图书中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善本;

(八) 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九) 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 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 其它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5.谁有博物馆的规章制度,急需,拜托

随便哪个博物馆都一样的!~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一、博物馆规章制度的意义博物馆为了正常有效地工作,就必须合理的处理内部各个环节的相互关系。

博物馆又是一个开放的社会系统,它离不开社会环境,总是在与环境不断相互联系中发展。因此,一个博物馆要实现其目的,正确处理其内部与外部的各种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这就要求它的成员共同遵守处理这些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些准则形成条理化的规定,就是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对于实现博物馆的目标,保证博物馆工作任务的完成有着重大意义。它能协调人们的行为,使博物馆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规可循,有章可依,从而保障博物馆的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事实证明,凡是规章制度健全和切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的博物馆,各项工作就有秩序、有成效。建立健全博物馆规章制度,是以法治馆的体现。

有些博物馆长期停留在凭个人经验和威望进行手工业生产方式的管理水平上,忽视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的重要性,给领导、组织和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和损失。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博物馆的内部工作,博物馆与广大观众和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单凭经验进行人治,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形式的要求。

博物馆工作必须转向法治的轨道,从而保障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博物馆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

每天各类不同的观众涌进博物馆大门,用什么影响观众,建立良好的参观秩序、规章制度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看,规章制度也是一种教育手段,它体现着社会道德观念、公共行为准则和精神文明的规范。

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会使观众受到影响和熏陶,形成良好的文明风尚,从而对整个社会风气发生有益的作用。二、制订博物馆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规章制度是正确处理内外各种工作关系的基本准则。

制定规章制度是一项严肃的科学工作,其基本要求是:1、切实可行,行之有效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是制定规章制度的首要原则。这就要从博物馆的实际出发。

实际既是制定规章制度的出发点,又是检验规章制度的标准。只有从本博物馆的实际出发,才能把规章制度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从实际出发,首先要符合博物馆的性质、任务、规律和特点。一个馆的具体规章制度,除考虑上述条件外,还要根据本馆的领导体制、业务范围和现实条件,因事制宜,妥善规定。

为了达到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目的,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集中群众的经验和智慧。群众对各项工作如何进行,如何合理解决其中的问题,往往有中肯的见解和丰富经验;群众对规章制度有亲身的感受,只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才能使规章制度有坚实可靠的群众基础一、博物馆规章制度 博物馆为了正常有效地工作,就必须合理的处理内部各个环节的相互关 系。

博物馆又是一个开放的社会系统,它离不开社会环境,总是在与环境不断 相互联系中发展。因此,一个博物馆要实现其目的,正确处理其内部与外部的 各种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这就要求它的成员共同遵守处理这些关系的基本准 则。这些准则形成条理化的规定,就是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对于实现博物馆的目标,保证博物馆工作任务的完成 有着重大意义。它能协调人们的行为,使博物馆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规 可循,有章可依,从而保障博物馆的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事实证明,凡是规 章制度健全和切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的博物馆,各项工作就有秩序、有成效。 建立健全博物馆规章制度,是以法治馆的体现。

有些博物馆长期停留在 凭个人经验和威望进行手工业生产方式的管理水平上,忽视用规章制度进行 管理的重要性,给领导、组织和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和损失。随着现代社 会的发展,博物馆的内部工作,博物馆与广大观众和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复杂, 单凭经验进行人治,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形式的要求。

博物馆工作必须转向法 治的轨道,从而保障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博物馆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

每天各类不同的观众涌进博物馆大门, 用什么影响观众,建立良好的参观秩序、规章制度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看,规章制度也是一种教育手段,它体现着社会道德观念、公共 行为准则和精神文明的规范。

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会使观众受到影响和熏 陶,形成良好的文明风尚,从而对整个社会风气发生有益的作用。 二、制订博物馆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 规章制度是正确处理内外各种工作关系的基本准则。

制定规章制度是一 项严肃的科学工作,其基本要求是: 1、切实可行,行之有效 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是制定规章制度的首要原则。这就要从博物馆的实 际出发。

实际既是制定规章制度的出发点,又是检验规章制度的标准。只有 从本博物馆的实际出发,才能把规章制度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发挥其应 有的效力。

从实际出发,首先要符合博物馆的性质、任务、规律和特点。一个馆的具 体规章制度,除考虑上述条件外,还要根据本馆的领导体制、业务范围和现实 条件,因事制宜,妥善规定。

为了达到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目的,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

6.急求

【发布单位】文化部 【发布文号】文化部令第42号 【发布日期】2007-07-13 【生效日期】2007-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文化部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42号)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审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是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家文物局汇报工作,接受国家文物局业务指导。 第三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组建。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编制、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国家文物局应当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业务经费予以补助。

第四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三)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需要,指定具备条件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使用文物出境标识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对允许出境的文物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六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国家文物局考核合格。 第七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审核工作高效公正。

第八条 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第九条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2名。 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参加审核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加盖文物出境审核专用章。 第十一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

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文物出境地海关留存,第三联由文物出境携运人留存。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登记并发还。 根据出境地海关或携运人的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以为经审核属于文物复仿制品的申报物品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

第十二条 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进行审核,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 临时进境文物滞留境内逾期复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因展览、科研等原因临时出境的文物,出境前应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按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临时出境文物复进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十五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审核文物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持有文物或文物流失问题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十六条 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和文物出境许可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上述物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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