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在运行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其他

陈枢 2023-04-11 17:25
部分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于相关合同的专业审查不足,是产生纠纷的高频风险点。

相对于管理机制成熟、运营规范的大型公司,相当部分的中小微企业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务部门或顾问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起草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合同过程中,大多通过在网上找寻合同模板略作修改便作使用,实际上,合同中大量条款的内容及背后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该些经营者其实并不知悉,只是因为还没有纠纷产生,所以一直沿用。实际上,未加审慎审查的该类合同,很有可能存在较大隐患:

1、一般来说,作为一份合格的合同,需要对合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救济途径等进行详尽的约定,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的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情况并事先作出约定以免后续纠缠不清。现实中,相当部分的该类合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仅仅流于形式,许多关键条款约定不明,比如说,对于合同项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条件约定不明,这就导致合同内容理解上很容易存在分歧,在诉诸法律解决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难以确定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何,从而导致可能做出与事实不相吻合的结果。由于相关合同的专业审查不足,一方面大大提高了该部分企业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实现权利的企业成本,得不偿失。因此,在草拟或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审慎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防止合同条款出现歧义、解释不清的情况。

2、不少中小微企业对于纠纷发生后的管辖条款约定非常随意,由于经营者对于仲裁和诉讼的区别并不了解,可能合同中的约定并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想法,经营者对于诉讼和仲裁的选择也没有特别清晰的认识。另外,仲裁条款的有效成立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旦审查不到位,有可能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况。

3、由于部分经营者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在部份合同的条款设计上可能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比如,部分经营者认为,合同项下的定金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要求双倍返还,没错,定金罚则却是如此,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之规定,定金的数额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8条之规定,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定金和违约金,一般不能同时主张。这也是许多经营者在设计合同时由于法律经验不足容易出现的问题。

款项往来需谨慎,有的经营者在公款往来的过程中不够谨慎,以致产生纠纷。在款项往来的过程中尽量避免以下问题:

1、公户转出的每一笔款项都要注明款项用途,如支付某合同货款等,避免出现款项往来解释不清的情况;

2、除非相关合同明确约定合同进度款分期支付,否则,同一笔款项尽量不要拆分多次支付,如果拆分成多次支付,尽量做到在转账时注明转款用途,如某合同的款项等;

3、如果与其他主体存在多个交易往来,尽量做到专项专款,不要将多笔交易的款项混在一起。

4、企业公户避免与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等的私人账户有过多款项往来,防止财产混同的情况发生,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5、公对公的交易中,款项往来也尽量公户对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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