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不符合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的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吗)其他

江门在线 2023-04-09 12:34

1.事业单位的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到拟录用人员公示后,除非该拟录用人员存在着用人单位不了解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别人举报并经查实之外,招聘机关不允许取消拟录用人员的录用。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该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等相关规定,一切招录招聘程序都必须严格按招聘办法进行。

另外,在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该会有一份详细的招聘简章,招聘简章是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等相关规定来制定的,简章具有法律效力。

按理来说,到了已经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这个地步的话,人事部门不会也不太可能反悔重新招聘工作人员,毕竟这要冒很巨大的风险。或许这位兄弟你听错了或者是了解错误了。

当然,如果人事部门真的反悔重新搞招聘的话,你可以采取到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更高一级人事部门上访的形式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同级或更高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当然,现在网络这么发达,你也可以在网上发帖提高影响力,以达到社会舆论监督的目的。

了解一点,如不满意,参照其他兄弟的回答,望采用。

2.法不公布不具有效力,已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

①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②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所以“法不公布不具有效力”是对的 ,而公布的只有符合效力生效范围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同样法律生效的前提是不仅要公布还要符合生效条件,故“法律公布是法律的生效时前提”错误,“没公布就没有效力” 是对的。

3.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与公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与公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5-03-19 13:46:33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问: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与公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答: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检制度已变更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相关法规包括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2014年9月2日起实施的《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的通知》(“通知”)等。

根据《通知》要求,企业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企业应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今后,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局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若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将会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 违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及时公示义务的企业,工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仍未公示的,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对未履行年度报告及公示义务的企业,工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6月30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工商部门发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通过公示的企业地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如异常名录内企业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总局或省级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逾期未公示年报的情形,由工商总局或省级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企业信息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有可能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 违规可能被给予行政处罚

企业违反信息公示义务如不按时公示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 工商局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工商部门将接受公众对企业信息不实的举报,并将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摇号抽查,抽取不少于3%的企业进行检查。工商部门可能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也可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抽查结果由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4.公示的法律效力

报纸上的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区分公告的类型以及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时,可以采取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实施,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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