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法律法规试题(有法律依据吗)其他

沛县在线 2023-04-08 00:04

1.有法律依据吗

盐政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其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定职责,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对盐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维护国家、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执法依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盐资源开发管理:盐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非法侵占盐资源。

三、盐的生产管理:食盐实行定点生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其他用盐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四、盐的运销管理: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组织经销。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定货,监督管理; 其他用盐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统一经营。

五、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百分之五十到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食盐批发、零售业务的; 2、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擅自生产食盐的; 3、擅自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 4、将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 5、食盐零售、食品加工以及生产多品种食盐的用盐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渠道购进、销售盐产品的; 6、碘盐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 7、在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 8、未取得盐产品准运证或通行证,擅自运输盐产品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执法程序:盐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的,由盐政执法人员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直接给予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须经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七、行政救济途径: 接受盐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盐政执法机关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适用《盐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出处罚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适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作出处罚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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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盐政执法人员的职责

盐政执法人员职责

(1)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盐业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2)依法对用盐单位的盐产品进行实地检查;会同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对车站、码头及各类市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盐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对违法盐产品及其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包装物品等采取证据保存措施,作出处理决定;对保存的违法物品,经调查并公告后仍无法查明违法当事人的,按照无主货物依法收缴;

(3)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见证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4)查阅、抄录和复制与盐业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谁知道“盐政执法”是个什么单位

盐政执法是盐业行政执法的简称,是指各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的职责,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以及依法对盐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盐政,即盐业行政。他是整个国家行政的组成部分。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活动。具体到盐政,就是指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盐业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盐政执法是盐业行政执法的简称,是指各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的职责,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以及依法对盐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1990年3月2日,国务院第51号令发布施行《盐业管理条例》,有总则、资源开发、盐场保护、生产管理、运销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33条。

《总则》规定: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1991年6月轻工业部发布《盐业行政执法办法》,对盐业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扩展资料:中国盐业源远流长。春秋时期,管仲推行“官山海”政策,开中国盐政之始;唐代刘晏就场专卖制的创立,标志着中国古代盐政制度的成熟;沿用855年后,被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商专卖制所取代。

1931年公布的《盐法》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对盐的产制、运销、征税、缉私等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的盐政专门法律;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盐政从此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96年5月,国务院第197号令发布《食盐专营办法》,决定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近代盐政:民国肇兴,盐政初无革新,因循清末弊政,继续实行以专商引岸为基本特征的官督商销制。

其时军阀混战,省自为政,盐政之混乱较清末为甚。民国2年(1913),袁世凯为筹集经费消灭南方国民党势力,以“善后”为名,用盐税为抵押,向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举借巨款。

在签订的《善后借款合同》中,竟将盐务官制订入协约,规定在中央政府财政部下分别设置盐务署和稽核总所。盐务署分管产制、运销、缉私等盐务行政,所属机构有产区的盐运使司、盐场场署和销区的榷运局;稽核总所负责收税、放盐,所属机构有产区的稽核分所和销区的稽核处。

现代盐政: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盐业的管理开始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轨道。国家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所占有的盐田为国营盐场,引导个体盐民实行集体化生产,对私营盐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等步骤,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盐业的基础。

中国盐政从此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92年国务院机构深化改革,撤销轻工业部,由中国轻工总会继行职权。

1994年2月针对食盐市场依然存在的混乱现象,尤其假冒碘盐、伪劣食盐冲击市场造成危害的严重状况,国务院国函13号文《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盐业产销必须加强管理,食盐由国家专营,工业盐由国家计划管理。

同时,国家将食盐价格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列入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范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盐政。

4.法律法规对安全培训都有哪些要求

一、培训要求:

1. 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2. 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内容:

1.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2. “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对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3. 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4.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司炉工上岗操作证》、《电工进网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5. 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

6. 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

7. 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8. 针对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

三、培训准备

1. 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

2. 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

3. 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4. 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

四、考核

1. 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2. 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

五、培训管理,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

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

1. 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

2. 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食品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3. 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

4. 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5. 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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