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燃气爆炸事件的法律解析其他

汕头律师咨询 2023-04-07 17:50
2021年6月13日6时30分,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小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

据指挥部最新消息,截至到14日晚上,本次事故已经造成25人死亡,多人受伤。目前伤者均在医院接受救治,现场搜救工作仍在继续,可谓相当惨烈!但是这种事故的发生可能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和罪名呢?因为目前的爆炸事故发生不明,仅根据报道情况作出如下分析: 第一、爆炸事故可能涉及爆炸罪或过失爆炸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该爆炸事故有可能社交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危险物品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如果燃气爆炸事故是由于燃气公司过错造成的,会构成单位犯罪,一般由燃气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燃气公司的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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