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印章刻制使用法律法规(哪位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其他

南平在线 2023-04-06 20:42

1.哪位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

2.对于刻章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1、凡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刻制印章 应具备的条件:

(1)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公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需由企业出具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是分支企业的,证明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要总公司盖公章,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好备案,有特别原因延误的,可以在证明上说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备案,否则公安机关不再接受印章备案。)

3.中国公章制作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

网上搜来供大家参考党章一律为圆形,中央刊镰刀、斧头,直径为4.2cm, 圆边宽为0.1cm,镰刀、斧头外刊党组织名 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工会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外边为双边,外边为粗边,边宽为0.1cm,内边为细边,边宽为0.01cm.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国有企业、国营股份制企业等公章(包括公司章、部门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中央一 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径为1.4cm, 圆边宽为0.12cm,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 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即单位部门名称放在星下方作横排,印文使用简 化的宋体字。 国有企业、国营股份制企业--部门章:单位部门名称放在星下放作横排。

集体所有制所属部门及个体、私营企业的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为3.8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刊五角星,印章上刊刻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字体一律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业务专用章一律为圆形,中心部位一律为空白,直径为4.0cm,圆边宽为0.1cm, 上弧为单位名称, 自左而右环行,专用章内容放在章的下边作横排,印文 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工商企业合同专用章不论何种经济成分一律为圆形,直径为5.8cm,圆边宽为0.15cm,上刊企 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央不刊五角星,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电话号码及企业地址, 自上而下横排,如刻 多枚合同专用章,印章下端应加刻编号,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印章规格为椭圆形,横径为4.5cm,竖径为3.0cm,中央 不刊五角星(要求刻企业标志可准予),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自左而右横排,根椐用章单位的要求,可刻制钢印和中英文印章。

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0cm,专用章和公司所属部门印章直径为3.8cm,圆边宽 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 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印文使有简化的宋体字。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为4.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 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学校及其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一律为圆形,高等学校印章,直径为4.2cm,中心部位刊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所属职能机构印章,直径为 4.0cm,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职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中等(含中等)以下学校印章,直径为4.0cm,,中心部刊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所职能机构印章直径为4cm,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各级各类学校钢印,直径一律为.3.6cm。

发票专用章(加税号):国税规格为4.0X2.8cm,边线宽为0.1cm.中间为税务登记号,地税规格为4.5X3.0cm,边线宽为0.1cm.如需刻制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在下半圆"发票专用章"的正上方刻上顺序编号"(1)、(2)。"字样。

高等学校其所属职能机构印章,直径4.0cm,圆边宽0.1cm,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职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中等(含中等)以下学校职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其所职能机构印章直径为3.8cm,圆边宽0.1cm,中心部位一律空白。

4.中国公章制作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和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自制。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 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 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十二、驻国外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形、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制发办法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的名称。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需要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

5.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社会团体应将印章印模报民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于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的印章,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收缴。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社会团体变动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民政部门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会团体被撤销,由民政部门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6.刻章有什么法律方面的要求,为什么刻圆章要向公安局备案

关于印章的法规,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对印章的规格、式样、制发、名称、文字、字体、质料、管理、缴销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规定上述印章为圆形;要用单位的法定名称;要经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并经上述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刻制印章的工厂和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机关的准许,才能刻制;还规定对单位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都作了处罚规定。

7.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是什么

公章的使用

1、加盖A、B级公章须进行登记。登记册保留于公章责任人处。登记项目包括盖章时间;加盖公章文件名、份数、用途内容摘要;经办人;文件传递对方全称等。

2、盖章由保管责任人在盖章申请人在场情况下加盖,之后立即收回存放处。

3、经常性、常规的公章加盖,可由公章使用人列出详细资料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批准后随时加盖。如:税务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表、经批准后的支票签出等。

非经常性、常规的公章加盖,须经以下程序:

4、A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盖章申请人填写《书面请示书》;对需盖章文件报本部门负责人确认;非日常、常规业务范围的报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总经理确认批准;由公章保管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加盖。

5、B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盖章申请人将需盖章文件进行确认;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由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加盖。

6、C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由公章责任人自行确认、登记并加盖。

公章的管理

1、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任何人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使用印鉴,印章的使用地在办公室内,如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在外使用的,必须先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签字同意再由企业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印章保管人处领取印章方可带出。

2、印章使用应坚持“谁负责,谁认可”,印章保管人在有关负责人的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保管人无权在不属主管范围内的资料、文件盖章。

3、空白资料、介绍信和信纸等,一律不得加盖印鉴。

4、印章使用时要压在落款或其它文字上,不得盖在空白处,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

5、印章保管人长时间外出时,应报告总负责人,经指定代理人后,移交有关人员代管,代管结束,代管人应将印鉴使用登记一并交回。

6、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7、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法律法规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参考资料来源:古交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章管理制度

8.国家对刻私章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

刻私章并没有什么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手续,只要不是私刻公章,私章自行刻制。

拓展资料:

公章(official seal),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对公章的管理有健全司法管理体系,任何私刻都是违法犯罪的,对于脱离法定主体行为虚构私自刻制的印章,按伪造行为主体的犯罪论处。

私刻公章是指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私自篆刻其他企业公章的行为。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社(店)、刻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对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刻字单位和职工个人,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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