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条码管理与法律法规(商品条码管理规定处罚条例)其他

李兆会 2023-04-06 03:24

1.商品条码管理规定处罚条例

按实际情况,不存在《商品条码管理规定处罚条例》但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

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

2.商品包装上打印的条码有什么国家标准或者注册登记之类的法律规定么

条形码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

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 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 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

45、49代表 日本。69代表中国大陆,471 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 代表香港特区。

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 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中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 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 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商品条形码。

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商品条形码 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 符号。

其中条为 深色、空为 浅色,用于条形码识读 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 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

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条形码申请程序:1、申请人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

(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人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内部存档保留)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可直接在 ANCC 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

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 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审批。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 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3.条形码的规定条形码都有哪些规定

商品条形码知识 商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

其中条为深色、空为纳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人数据使用。

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条形码技术是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诞生的,它是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的新型技术。

使用条形码扫描是今后市场流通的大趋势。 为了使商品能够在全世界自由、广泛地流通,企业无论是设计制作,申请注册还是使用商品条形码,都必须遵循商品条形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目前世界上常用的码制有ENA条形码、UPC条形码、二五条形码、交叉二五条形码、库德巴条形码、三九条形码和128条形码等,而商品上最常使用的就是EAN商品条形码。 EAN商品条形码亦称通用商品条形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通用于世界各地,是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商品条形码。

我国目前在国内推行使用的也是这种商品条形码。EAN商品条形码分为EAN-13(标准版)和EAN-8(缩短版)两种。

EAN-13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

45-49代表日本。 690-692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我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

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我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条件自己决定在自己的何种商品上使用哪些阿拉伯数字为商品条形码。

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l-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 商品条形码的编码遵循唯一性原则,以保证商品条形码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重复,即一个商品项目只能有一个代码,或者说一个代码只能标识一种商品项目。

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不同品种、不同价格、不同颜色的商品只能使用不同的商品代码。 商品条形码的标准尺寸是37。

29mm x 26。26mm,放大倍率是0。

8-2。0。

当印刷面积允许时,应选择1。0倍率以上的条形码,以满足识读要求。

放大倍数越小的条形码,印刷精度要求越高,当印刷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易造成条形码识读困难。 由于条形码的识读是通过条形码的条和空的颜色对比度来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满足对比度(PCS值)的要求的颜色即可使用。

通常采用浅色作空的颜色,如白色、橙色、黄色等,采用深色作条的颜色,如黑色、暗绿色、深棕色等。最好的颜色搭配是黑条白空。

根据条形码检测的实践经验,红色、金色、浅黄色不宜作条的颜色,透明、金色不能作空的颜色。 EAN-8商品条形码是指用于标识的数字代码为8位的商品条形码,由7位数字表示的商品项目代码和1位数字表示的校验符组成。

商品条形码的诞生极大地方便了商品流通,现代社会已离不开商品条形码。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50万种产品使用了国际通用的商品条形码。

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企业在国际舞台上必将赢得更多的活动空间。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国际经贸的需要,企业更不能慢待商品条形码。

4.国家对印刷制品有标准有法律规定吗

《印刷业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6号 最新修订

5.印刷商标有什么法规制度

印刷商标有什么法规制度? 2007-6-13 国家工商总局将在近期与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等部委联合采取行动,整顿印刷业市场。

本刊为此汇编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专家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四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六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书》,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机关申请验证。

逾期不验证的,由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印制单位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印制业务,并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条商标印制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30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的证书。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 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1份复印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1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1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检查下列内容: (一)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或者标记; (。

6.印刷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印刷业“五项管理制度”是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第四条 承印验证制度。要求印刷业经营者在承接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验证委托人的各种文件。主要包括印刷委托书、准印证、著作权证书以及委托人的有关资格证明等,并依法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第五条 承印登记制度。要求印刷业经营者在承接各种印刷品时,要依法登记委托印刷人和所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委托印刷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姓名和身份证、以及所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规格等。

第六条 印刷品保管制度。要求印刷业经营者对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样本以及印刷成品等要妥善保管。

第七条 印刷品交付制度。要求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活动完成后,应当依法履行印刷品交付手续,将委托印刷的成品全部交付委托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八条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要求印刷企业对委托印刷单位委托印刷的印刷品在印刷过程中,发生有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而不能交付使用的印刷品中的残次品,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监督销毁,杜绝残次品以次充好,流入社会。

第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五项管理制度”,并按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规定,做好《印刷业“五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登记表》的填写工作,以便随时接受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检查。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将上季度的“五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填入《印刷企业执行“五项管理制度”情况季度上报表》,并报送到市新闻出版局。

第十条 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企业“五项管理制度”的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填写上报工作。市新闻出版局对印刷企业实施“五项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建立“五项管理制度”的、不填写《印刷业“五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登记表》、不上报或不按时上报《印刷企业执行“五项管理制度”情况季度上报表》的印刷企业,市新闻出版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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