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民航运输法律条文有哪些)其他

姚舜熙 2023-04-02 19:11

1.民航运输法律条文有哪些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2.《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适用于下面哪些情况的民用航空货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 货物托运 第四条 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 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2.货物品名; 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 4.货物实际价值; 5.货物声明价值; 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 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第五条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

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 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第六条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第七条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

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

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

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

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第八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三章 货物承运 第一节 货物收运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

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

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第十条 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

3.国内航空货运保险法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九条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十五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十五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 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 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 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 其它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

4.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一、民用航空基本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二、适航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2、《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3、《国内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收费办法(试行)》4、《民用航空油料适航审管理规定》5、《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2007修订)》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修订)》7、《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8、《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修订)》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10、《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1、《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三、民用机场法规1、《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2、《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6、《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7、《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修订)》8、《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修订)》9、《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四、民用航空器维修法规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5)》2、《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五、飞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修订)》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复》5、《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六、通用航空法规1、《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4、《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5、《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6、《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7、《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8、《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七、涉外法规1、《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3、《的补充规定(二)》4、《的补充规定(三)》5、《的补充规定(四)》6、《的补充规定(五)》7、《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8、《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八、空域管理法规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7)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5、《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九、飞机租赁法规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修订)》2、《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十、航空气象法规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2、《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十一、航空人员法规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2、《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1997修正)》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4修订)》6、《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7、《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9、《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0、《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2、《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十二、行政管理法规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3、《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关于航空的审批项目》4、《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航空行政审批项目》5、《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6、《国务院第三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7、《国务院第四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十三、咨询通告法规1、《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2、《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3、《飞艇适航标准》4、《飞行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6、《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7、《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十四、事故调查法规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通知》3、《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通知》6、《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十五、航空税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3、《国家税务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关税收的公告》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5.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6.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呢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一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法第一百二一十九条的其他规定,除赔偿责任限额外,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

7.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应该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6号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已经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3年9月22日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 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 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 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 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 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 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 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Doc9284 号文件)。?2 ?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 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 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 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 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 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 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 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 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 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 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 项目要求的规定。(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 输的内装物。

(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 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 装器。(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 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

(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 料。(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 ?3 ? 家。

(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第五条 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 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 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 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 规格和程序。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第九条 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 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 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

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 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二)旅客或者机。

8.航空货运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一、国内航空货物运价类别 1.普通货物运价 a。

基础运价(代号N) 民航总局统一规定各航段货物基础运价,基础运价为45公斤以下普通货物运价,金额以角为单位。 b。

重量分界点运价(代号Q)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建立45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上3级重量分界点及运价。 2.等级货物运价(代号S) 急件、生物制品、珍贵植物和植物制品、活体动物、骨灰、灵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枪械、弹药、押运货物等特种货物实行等级货物运价,按照基础运价的150%计收。

3.指定商品运价(代号C) 对于一些批量大、季节性强、单位价值低的货物,航空公司可申请建立指定商品运价。 4.最低运费(代号M) 每票国内航空货物最低运费为人民币30元。

5.集装货物运价 以集装箱、集装板作为一个运输单元运输货物可申请建立集装货物运价。 二、国内航空货物运价使用规则 1.直达货物运价优先于分段相加组成的运价。

2.指定商品运价优先于等级货物运价和普通货物运价。 3.等级货物运价优先于普通货物运价。

三、国内航空货物运计费规则 1.货物运费计费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2.最低运费,按重量计得的运费与最低费相比取其高者。

3.按实际重量计得的运费与按较高重量分界点运价计得的运费比较取其低者。 4.分段相加组成运价时,不考虑实际运输路线,不同运价组成点组成的运价相比取其低者。

四、国内航空邮件运费 普通邮件运费按照普通货物基础运价计收;特快专递邮件运费按照普通货物基础运价的150%计收。 航空货物尺寸规定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

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

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

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 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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