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规程要引用什么法律法规呢(行文中引用法律条款应该是什么格式)其他

网上法律咨询平台 2023-04-02 00:56

1.行文中引用法律条款应该是什么格式

法律规定的结构一般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几个层次,在日常的文书中,我们通常只会用到条、款、项、目几个层次。我们可按照如下规范引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条文时,对于条、款、项、目的顺序尚不明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刑提字第2号判决书中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写法,就不够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中并没有并列几款,所以不需要写“第一款”,应写为“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现在对引用条文的写法,提出下列意见,希注意: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标准工作规程是什么,或者遵循什么法律法规

主要职责 1.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2.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3.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

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

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4.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5.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6.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7.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8.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9.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10.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11.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相关工作。

12.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

13.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14.承担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1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应该遵守宪法与法律即一些行政法规吧。

3.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导则,细则等之间的区别

1.含义不同

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社会规范。

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条文化的文字表述形式。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

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程指是“规则+流程”。所谓流程即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行动组合,也即多个活动组成。

规定是指对某一事物做出关于方式、方法或数量、质量的决定。

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规范意指符合逻辑,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准确、及时,达标。

2.颁布机构

1.法律。这里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

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

2.行政法规。它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里所指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

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4.规则则是工作的要求、规定、标准和制度等。因此规程可以定义为:将工作程序贯穿一定的标准、要求和规定。

5,规范是指群体所确立的行为标准。它们可以由组织正式规定,也可以是非正式形成。

物流企业组织为了做到别具特色,需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影响组织的决策与行动。

3.包含关系不同

1.法律法规是中国法律的渊源

2.规范是一切具有组织、指导、约束的规定的总称,包括法律、法规、规程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法律

搜狗百科-法规

4.什么是技术规范 规程 技术法规

1.法律。

这里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2.行政法规。

它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所指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

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4.规程,简单说就是“规则+流程”。

主要是指生产生活中的固定的操作原则和流程,所谓流程即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行动组合,也即多个活动组成的工作程序。规则则是工作的要求、规定、标准和制度等。

因此规程可以定义为:将工作程序贯穿一定的标准、要求和规定。 5,规范是指群体所确立的行为标准。

它们可以由组织正式规定,也可以是非正式形成。物流企业组织为了做到别具特色,需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影响组织的决策与行动。

综上所诉,1.法律法规是中国法律的渊源,2.规范是一切具有组织、指导、约束的规定的总称,包括法律、法规、规程。

5.告诉人们应该或者必须做什么的法律规范是

义务性规范 1、确认规范。

确认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2、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

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法的属性。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依据,从我国宪法规定的角度来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有下列三种形式: (1)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

(2)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 (3)宪法中的权利性义务性相结合为一体。

4、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规范不做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的具体程序,如具体的选举。义务性规范 1、确认规范。

确认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2、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

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法的属性。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依据,从我国宪法规定的角度来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有下列三种形式: (1)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

(2)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 (3)宪法中的权利性义务性相结合为一体。

4、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规范不做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的具体程序,如具体的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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