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道德法律法规(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其他

李遥岑 2023-04-01 16:46

1.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随着条例的实施,全国性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应当陆续制订、修订、公布、实施。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由于医学是快速发展的学科,是一个高科技、复杂技术应用最多、应用较快的学科。由于医疗信息的不对等,患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社会对卫生系统提出的要求高于其他行业,也严于其他行业。医务人员在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的同时,还应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责任心,恪守职业道德,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为患者解除病痛,促进身心健康。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3.执业医师的医师德权利和义务是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的规定,我国医师的权利包括:(1)执业自主权。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医师有权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医学诊断检查,自主地选择恰当的医疗方案、预防措施、保健方法帮助病人恢复健康;医师有权依据病情、疫情的需要进行疾病调查或流行病学调查,采取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医学处置措施;同时,医师有权根据病情的需要和医疗结果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2)执业条件保障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有关标准,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基本条件(法律义务)并逐步改善提高(道德义务),保证医师执业技能和水平的充分发挥。(3)专业研习权。

医师有权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4)获得尊重权。

医师工作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神圣劳动,医师的执业活动和工作秩序受法律保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维护医师的荣誉和尊严。

(5)获取报酬权。医师依法、依约和依据相关政策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享有国家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

(6)参与民主管理权。医师有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的义务有: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执业依法履行的职务性义务,即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在医患关系中,医师的义务对应于病人的权利。

鉴于医师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病人对医师服务通常只能被动接受,如何检查、诊断、治疗和进行医学处置,悉听医师决定,处于弱者和不利地位。为了平衡医患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各国医师法一般着重规定甚至专门规定医师的义务,而关于医师的权利则少有规定或者不规定。

例如:日本《医师法》关于医师的权利仅规定了业务垄断权(第17条)和名称垄断权(第18条)两条,而关于医师的义务却规定了六条,包括应诊、出诊和交付诊断书的义务(第19条),亲自诊察的义务(第20条),报告异常死亡的义务(第21条),交付处方笺的义务(第22条),进行保健指导的义务和病志记载及保存的义务(第24条)。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有如下法定义务:(1)依法执业的义务。

医师作为公民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以外,还必须遵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卫生标准和医疗卫生技术操作规范。卫生部1982年4月7日颁发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规定各级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均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

(2)恪守医德的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持和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

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医师应在重视人的生命和尊重人格的情况下,维护病人的健康,减轻病人的痛苦。

(3)依诚信原则所生附随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新生病人的义务和保护病人隐私的义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病人家属。该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病人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病人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同时,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病人主动或被动地向医生介绍自己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和秘密,这些个人的隐私和秘密应当受到保护。而且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病人的病情、治疗方案也属于当事人的隐私,也应当受到保护。

因此,在医疗实践中,病人的权利就是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4)勤勉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保证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水平,不仅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还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技能。这就要求医师在实践中不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医师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既是医师的权利,又是医师的义务。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和提供继续教育的条件,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考核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和创造培训和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的条件。(5)卫生宣传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向病人宣传卫生保健知识、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类对危害自身健康因素的认识逐渐加深,卫生事业的内涵也不断。

4.医师执业有哪些职业道德要求

为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履行救死扶伤之天职,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一、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严格遵守医疗卫生保健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做到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医疗保健科学技术规范,提高医疗执业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三、严格遵守医疗卫生保健职业道德,做到诚信服务,保护人民健康。

四、奉行人道、博爱,以救死扶伤为己任,热爱和忠诚医学事业,把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作为自己崇高的使命。 五、依法执业,恪尽职守,绝不利用医学知识违背人道和法规。

六、爱岗敬业,勤于实践,乐于奉献,用忘我的工作来救治每一位患者。 七、平等待人,尊重和善待每一位患者,关爱患者,不对患者“生、冷、硬、顶、推”;尊重患者的权利和隐私,让患者享受公平的医疗服务。

八、心系病人,把握医疗质量的每个环节,尽我所能,抢救病人生命,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努力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九、崇尚科学,努力学习,勇于探索,对技术精益求精,抵制学术腐败,不做假论文、伪科研。

十、尊重同行,共事相容,团结协作,一切以患者利益为重。 十一、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绝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自觉维护医疗行业公信力和医师的公众形象。

十二、发扬“团结紧张、严谨文明”的院风,做到仪容整洁、仪表端庄、文明行医。对待患者主动热情,态度和蔼,赢得患者的信赖。

5.医务人员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行为规范 (一)文明行医规范 1、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对待病人,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忧病人之所忧,满腔热情帮 助病人排忧解难,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

2、做病人知心朋友,有针对性地做好病人的思想工作,鼓励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3、语言亲切,态度和蔼,杜绝冷、硬、横、顶、吵现象。

4、仪表端正、举止有度,不准穿拖鞋、响底高跟鞋上班,在实施严格消毒的检查治疗中不准戴戒指,不准轻薄患者。 5、不泄露病人隐私。

6、对病人一视同仁,做到生人熟人、男女老少一个样。 (二)廉洁行医规范 1、以白求恩为榜样,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不以职谋私。

2、以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从医行为,不准开单提成,收受红包、药品、回扣、促销费等。 3、严格遵守传统、转诊制度,不准在对外介绍病员时收取介绍费、转诊费、劳务费和回扣费等。

4、不准开搭车药。 5、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具病情、病假证明,做到实事求是,不准开人情证明,徇私枉法。

6、在职医务人员对外行医必须严格遵守“三统一”的规定,严禁私自对外行医、开设私人诊所和从事第二职业。 (三)特殊检查规范 1、认真阅读检查申请单和有关病情资料,询问有关病情。

2、做好术前说明和检查前准备工作,对未做好检查前准备的病人,要指导其作好准备再行检查。 3、需预约时间的检查要详细交待病人的注意事项。

4、严格检查操作规程,密切注意和观察病人的变化和反应,发现异常情况迅速做好有关处理。 5、无菌操作检查要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规程进行。

6、检查记录和报告做到记录及时,书写规范、结论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和弄虚作假。 7、认真做好查对工作,即对姓名、对编号、对项目、对部位、对结果,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8、不得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凡做b超,ct、核磁共振等新型高收费检查应先向患者说明并征得患者同意。 (四)病历书写规范 1、病历记录应用钢笔书写,语言通顺,用词准确,字迹清楚,简明扼要,书写完整。

2、按病历书写格式、内容、项目准确记载。 3、新入院患者必须填写完整病历,一般患者必须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

4、病程记录一般每天记录一次,重危病人和骤然恶化病应随时记录。 5、手术病人应将术前准备、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详细填入病程记录。

6、凡会诊、移交、转诊、转科或转院病人,要及时做好会诊、交班、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并按规定程序签字。 7、各种检查回报单应按顺序及时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附好于病历上。

8、出院总结或死亡记录应按规定内容当日完成。 9、病历书写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和弄虚作假。

(五)治疗规范 1、根据患者病情需要采取合理、准确、有效的治疗手段和方案。 2、特殊治疗要做好治疗前的准备工作。

对未做好治疗前准备工作的,不得草率进行特殊治疗。 3、治疗前认真做好查对姓名、诊断、治疗方式、项目和施术部位。

4、严格治疗操作规程,密切注意观察病人变化和反应,发现异常情况,迅速作出相关处理。 5、无菌治疗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穿戴隔离衣、鞋、帽、口罩和手套。

6、手术病人时,严格遵守手术室工作制度,进行体腔和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7、合理用药,不准乱开处方和开大处方,保健性或营养滋补性等自费性药品用药应征得患者同意,避免造成病人不应有的经济负担。

8、准确用药,认真做好三查七对工作。 (六)药剂调配规范 1、药剂调配人员收方后要对处方内容、病人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对配方处方事项,按“处方制度和规范”规定执行。 3、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调配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严禁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4、调配含有毒药、限剧药、麻醉药和放射性药品严格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规定办理。 5、保证药品质量。

配方时必须使用符合药用规格的原料及辅料,不得将霉变、虫蛀、变质药品调配给病人。 6、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药物,必须单包注明。

7、处方调配应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调剂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时,处方配好后应经另一人核对,或由发药人核对,检查后在处方上签字。 8、严禁私自进药调配给病人,不准经营药品和收受药品回扣、统方费等。

(七)卫生监督执法规范 1、认真学习、掌握卫生法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2、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徇私枉法。

3、执法时着装整齐,佩带标志,出示有关证件。 4、实事求是,按规定程序进行执法监督,处理案件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5、廉洁奉公,不准接受执法对象馈赠的“红包”、礼品和接受请吃,请钓及影响公务的娱乐活动,不准索拿卡要。 6、严格按规定标准和手续提取检验样品。

7、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开具行政事业收款收据,不准乱收费和打白条。 8、不准在执法对象单位兼职和领取津贴。

9、销毁假、伪、劣产品必须造册登记,按行政管理权限核准签发。

6.我国有没有关于医生行医的法律条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

7.执业医师应遵守的执业规则有哪些

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执业医师(英文:Practicing physician)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8.医师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哪两个最为重要

(一)医疗卫生法律。

指由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主要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另外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

(二)行政法规。

指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三)部门规章。

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护士管理办法等。

延伸阅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