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发展(简述民航法的发展历史)其他

沈阳律师 2023-03-31 20:36

1.简述民航法的发展历史

您好!所谓通用航空,指的是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图1)。

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历程 我国通用航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12年航空界先驱冯如驾驶自制的飞机在广州燕塘进行的飞行表演。这次飞行表演距离1903年12月17日美国莱特兄弟首次完成世界上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动力飞行仅有不到十年的时间,表明我国通用航空事业起步较早,航空事业发展的序幕也由此拉开。

1931年6月2日,浙江省水利局租用的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的米赛什米特M18-D型飞机,在钱塘江支流浦阳江36公里河段进行的航空摄影,是大陆首次进行的通用航空商业活动,标志着我国通用航空事业迈入了新的阶段。 建国之后,我国通用航空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1951年5月22日,应广州市政府的要求,民航广州管理处派出一架C-46型飞机,连续两天在广州市上空执行了41架次的灭蚊蝇飞行任务,揭开了大陆通用航空发展历史的新篇章。1952年大陆组建立了第一支通用航空队伍??军委民航局航空农林队,拥有10架捷克制爱罗-45型飞机,职工60余人,当年飞行总量为959小时,专供通用航空生产作业的机场或起降点约40个。

此后,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以农林业飞行为主的14个飞行队,后来又成立了专为工业、农业、海上石油等服务的通用航空公司,大陆通用航空业的规模逐步壮大。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现状 我国通用航空业无论从作业完成情况还是运营能力和市场发展状况看,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1)通用航空生产作业情况:截至2007年,我国通用航空年作业飞行小时数达到109570小时,自1996年以来,年平均增长速度超过11.7%; 2)通用航空运营能力状况: ?机队规模:截至2007年,我国通用航空飞机达到813架(含教学训练、机场校验飞机、直升机),创历史最高水平 ?飞行员资源:截至2006年底,民航全行业持有有效飞行驾驶员执照的飞行人员共16031人,其中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6901,商用驾驶员执照的7757人,私用驾驶员执照的1373人。

?机场数量: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共有通用航空机场68个,临时机场(起降点)329个。 3)通用航空活动主体状况:截止到2006年底,中国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企业为69家,此外,已批准筹建通用航空企业30家。

已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的单位12 家,自然人2个,全行业从业人员近8000人。 4)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类: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的规定,目前中国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类如下:分类具体项目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 5)通用航空市场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通用航空市场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据统计,近十年来,我国通用航空市场规模扩大了将近1倍,2006年达到了17.9亿元人民币(表1)。于此同时,通用航空市场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传统通用航空经营项目(航空摄影、航空探矿、人工降水、航空护林、飞机灭蝗、农林化飞行等)的份额在逐步下降,已经由1996年以前的75%以上降至40%以下;而新兴作业项目(石油服务、公务飞行、医疗救护、培训飞行等等)的市场需求则逐年增长,到2006年市场份额已上升至60%以上。

表1:2006年通用航空市场状况项目名称分类用户单位供求方式市场规模经费来源航空摄影、航空探矿工业航空大陆基础地理信息、国土资源信息主管部门招投标约2.5亿元人民币财政投入石油服务工业航空大陆及外国石油公司招投标约8.1亿元人民币市场支付电力服务、作业工业航空大陆电力总公司招投标约0.7亿元人民币市场支付航空护林农林业航空林业护林防火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约0.8亿元人民币财政投入人工降水农林业航空气象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约2.8亿元人民币财政投入飞机播种农林业航空相应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约0.6亿元人民币财政投入飞机灭蝗农林业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约0.3亿元人民币财政投入农林化飞行农林业航空农户签订合同约0.4亿元人民币市场支付公务飞行、出租飞行、医疗救护、空中游览通用航空运行具体客户签订合同约1.1亿元人民币市场支付飞行驾驶执照培训通用航空运行具体客户签订合同约0.6亿元人民币市场支付 6)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近年来,我国在《民航法》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图3)。 7)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现状 目前民航行业管理体系为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政府部门,实行民航总局、民航地。

2.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一、民用航空基本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二、适航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2、《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3、《国内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收费办法(试行)》4、《民用航空油料适航审管理规定》5、《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2007修订)》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修订)》7、《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8、《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修订)》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10、《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1、《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三、民用机场法规1、《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2、《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6、《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7、《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修订)》8、《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修订)》9、《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四、民用航空器维修法规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5)》2、《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五、飞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修订)》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复》5、《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六、通用航空法规1、《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4、《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5、《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6、《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7、《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8、《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七、涉外法规1、《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3、《的补充规定(二)》4、《的补充规定(三)》5、《的补充规定(四)》6、《的补充规定(五)》7、《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8、《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八、空域管理法规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7)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5、《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九、飞机租赁法规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修订)》2、《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十、航空气象法规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2、《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十一、航空人员法规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2、《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1997修正)》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4修订)》6、《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7、《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9、《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0、《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2、《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十二、行政管理法规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3、《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关于航空的审批项目》4、《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航空行政审批项目》5、《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6、《国务院第三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7、《国务院第四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十三、咨询通告法规1、《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2、《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3、《飞艇适航标准》4、《飞行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6、《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7、《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十四、事故调查法规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通知》3、《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通知》6、《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十五、航空税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3、《国家税务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关税收的公告》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3.我国今年出台什么新政策对民航业的发展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通用航空”还是个新鲜词,是“低空”“成本高”“不安全”的代名词。

随着中国政府有关政策对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引导、保障和推进,中国通用航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活力正在被激发出来。国家屡出扶持政策 《低空空域管理使用规定》能否按照预期出台令人瞩目,通用航空政策也有望迎来密集爆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通用航空产业研究中心主任高远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期有望出台或值得关注的政策还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修订版、《低空空域划设方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修订版、《通用航空机场申报与审批管理程序》等。 我国早已制定了多项政策推动通用航空发展。

2010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通过5至10年的全面建设和深化改革,逐步形成一整套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低空空域管理规律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

具体实施分3个阶段,2011年前为试点阶段;2011年至2015年底前为推广阶段;2016年至2020年为深化阶段。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1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出台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12月份国家又放松了私人飞行牌照的考核标准,2014年2月又下放或者取消多项与通航相关的行政审批权,低空开放稳步推进。

将推出多项通用航空扶持政策 在亚洲公务航空大会及展览会上,民航局副局长王志清表示,民航管理部门将推出多项通用航空扶持政策。 事实上,目前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在征求意见外,《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也在通航全行业征求意见。

若两政策发布,将对通航企业产生重大利好。 据悉,本次修订主要包括调整准入条件、规范运营管理、拓展通用航空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加强持续监管、强化法律责任六大方面。

在“市场准入”上,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调整准入条件,支持投资设立通用航空企业。 同时,降低部分项目准入条件,将空中游览由甲类调整为乙类,将航空器代管、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等项目由甲类调整为丙类,相应降低了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度的要求,方便更多的投资人开展上述项目。

在“拓展通航服务领域”上,新增了“电力作业”、“跳伞飞行”等经营项目;将“公务飞行”修改为“商务飞行”,避免因社会认知问题产生的干扰;将“通用航空包机飞行”修改为“通用航空运输包机”,并在名词解释中明确其运输功能属性,厘清与公共航空运输的关系;增加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外国通用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原则性规定。更多详情可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4-2020年中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一)稳妥推进低空空域开放??让通航飞机飞得上天 空域问题是制约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核心问题。目前,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正牵头开展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按照《全国空管系统“十二五”规划》,财政资金应着力于解决低空空域开放中涉及空管保障的关键问题: 1.民航空管领域。一是在远离管制空域的小型机场(起降点)新建约100个通航飞行服务站(FSS),提供空域申报、飞行计划、航行情报、气象、通航咨询、告警以及维修补给等服务。

二是开展通勤航空试点空管保障工程。 2.军航空管领域。

由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和发改委基建投资共同安排军航空管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建设低空空域监视管理系统,在各级军航管制中心配置飞行服务管理终端,在体育、公安、武警等行业新建空管业务综合信息系统,制作和发布全国低空航图等。 此外,建议对低空空域开放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科研培训、宣传教育等方面继续加大投入。

(二)鼓励通航机场等设施建设??让通航飞机落得下地 开展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不能包打天下。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通航机场(起降点)建设领域。

国家正在会同中国民航局研究从民航发展基金中设立专项资金,对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通航机场(起降点)、固定运营基地(FBO)、维修基地(MRO)等设施设备,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三)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场??让通航企业赚得到钱 通航企业是通用航空的运营主体,培训通用航空市场,重点是改善通航企业的市场运营环境,增加企业收入,补贴成本支出,激发企业的内在活力,具体措施包括: 1.航空作业补贴。

采取作业小时补贴的方式,重点支持国家应急救援、农林牧渔等公益性作业项目,并适当兼顾部分盈利能力较差的工业服务项目。财政补贴与平均作业价格挂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鼓励驾照培训。根据培养渠道和执照类型,对企业和个人开展通航飞行员商业执照培训给予一定补贴,为通航企业提供更多的飞行专业人才。

短期来看,通过上述财政政策支持,可以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场,促进通用航空与运输航空协调发展;长期来看,通用航空的发展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解决,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从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研发投入机制和用。

4.空姐学习民航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空乘服务在本质上是一种人际交往关系,这种关系由服务者、被服务者和服务环境三元素组成,其中,服务者是影响服务质量的最主动、最积 极的因素,其能力和素质的高低对服务水平具有决定作用。

飞机客舱服务是民航运输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反映了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在激烈的航空市场竞争中,直接为旅客服务的空姐的形象和工作态度,对航空公司占领市场,赢得更多的回头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高雅、端庄、美丽、大方是人们对空姐的一致认同,但光有前面的标准是远远胜任不了空姐这个职业的,空姐最重要的是要具有相当的职业素质。

5.航空法律法规等级5个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3 )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

5、一般运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8、机场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

9、经济与市场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

11、航空安全保卫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

其他规章介绍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

6.中国民航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趋势

中国民航的问题太多了.在这说也说不完.只能说些大的,重要的讲了.

中国的民航的管理是向西方借鉴至的管理,并无自身特点.民航管理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安全管理了,西方几十年的管理经验都管不好,这也是正常的.我觉得我们应该在技术和人力两方面着手抓安全.等事故一出全来不及了.

中国民航的经营模式并没有达到专业化,规模化.我们国家的民航都是一些旅游,物流公司入股式的.所以受自身业务的影响很大.

抗风险能力小.现在油价和安全都是大头。一有波动就只能光靠政府了.本身自身的能力却很有限.

中国民航的发展趋势应该更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即业务可以多元化.自身经营重点的专业化.并且在各方面国际化。走向世界,参与竞争.

7.空姐学习民航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空乘服务在本质上是一种人际交往关系,这种关系由服务者、被服务者和服务环境三元素组成,其中,服务者是影响服务质量的最主动、最积 极的因素,其能力和素质的高低对服务水平具有决定作用。

飞机客舱服务是民航运输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反映了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在激烈的航空市场竞争中,直接为旅客服务的空姐的形象和工作态度,对航空公司占领市场,赢得更多的回头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高雅、端庄、美丽、大方是人们对空姐的一致认同,但光有前面的标准是远远胜任不了空姐这个职业的,空姐最重要的是要具有相当的职业素质。

8.国家关于无人机及航天飞行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

第七条 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为塔台管制区、进近管制区和区域管制区。塔台管制区一般包括起落航线、仪表进近程序航线、第一等待高度层及其以下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

其具体范围在机场使用细则内规定。进近管制区是塔台管制区与区域管制区的连接部分,是机场管制区域除塔台管制区外的空间,其具体范围在机场使用细则内规定。

区域管制区是在我国领空范围内,7000米(含)以上的空间划分若干高空管制区,7000米(不含)以下的空间划分若干中低空管制区,各区域管制区的具体范围由民航局规定。第八条 机场管制区域通常是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水平半径50公里,垂直高度7000米(不含)以下的空间。

设置空中走廊或者进出点的机场,还包括空中走廊或者进出点以内的部分。其具体范围在机场使用细则内规定。

第九条 高度6000米(不含)至7000米(不含)之间是高空与中低空管制区的转换空间,属于中低空管制区的管制范围。高空管制室指示航空器进入转换空间前,必须商得有关中低空管制室的许可;中低空管制室在使用转换空间前,应当通报有关的高空管制室。

第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区的管制工作分别由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简称塔台管制室)、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以下简称报告室)、进近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简称进近管制室)和区域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简称区域管制室)负责施行。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调度室,分别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全国和本地区管理局内的飞行组织与实施工作。

塔台管制室设管制塔台和起飞线塔台,飞行繁忙的机场还应当设场面管制。进近管制室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设立,根据飞行繁忙程度,亦可以和塔台管制室合为一个单位。

区域管制室设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室,根据飞行繁忙程度,亦可以合为一个管制室。第十一条 管制单位的职责是对本管制区内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

(一)塔台管制室:负责塔台管制区内航空器的开车、滑行、起飞、着陆和与其有关的机动飞行的管制工作。飞行繁忙的塔台管制室,应当设立机场自动情报服务,提供航空器起飞、着陆条件等飞行情报。

被授权担任进近和部分区域管制工作的塔台管制室,还应当提供进近和部分区域管制工作。(二)报告室:负责审理进、离本机场的航空器飞行预报、申报飞行计划,办理航空器离场手续,向有关管制室和单位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

掌握和通报本机场的开放与关闭情况。(三)进近管制室:负责一个或者几个机场的航空器进、离场的管制工作。

(四)区域管制室:负责本管制区内的航空器飞行管制工作。中低空区域管制室还受理本管制区内通用航空的飞行申请,并负责管制工作。

受理本管制区内在非民用机场起飞、着陆,而航线由民用航空部门保障的飞行申请,并负责管制工作和向有关管制室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五)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以下简称管调):负责监督和检查本地区管理局内的飞行,协调本地区管理局内管制室之间和管制与航空公司航务部门之间的组织与实施飞行工作;控制本地区管理局内的飞行流量,处理特殊情况下的飞行,承办专机飞行,掌握重要客人、边境地区、科学试验和特殊任务的飞行。

(六)民航局总调度室(以下简称总调):负责监督、检查全国的国际、外国航空器的飞行和跨地区管理局的高空干线飞行,协调地区管理局之间和管制与航空公司航务部门之间的组织与实施飞行工作;控制全国的飞行流量,组织、承办和掌握专机飞行,处理特殊情况下的飞行,承办国内非固定干线上的不定期飞行和外国航空器非航班的飞行申请。扩展资料空中交通管制可分为:一般空中交通管制,适用于整个国土上空;特别空中交通管制,适合于边境地区、通过国界的空中走廊和某些特殊地区上空;临时空中交通管制,适合于演习、飞行检阅和航天器发射场区上空;地方空中交通管制,适合于某些地方航线和经过该地区航线的管制。

为了维持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要划定航线、规定各类飞机在空中相撞或与地面障碍物(如山头、高层建筑物等)相撞等事故发生。飞机从起飞到降落,一直处在空中交通管制之下,严格按预定时间、航线、高度、速度飞行,受机场空域管制中心、沿途航路管制中心和终点机场空域管制中心的指挥与调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航空管制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空中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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