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都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他

岳建国 2023-03-31 16:16

1.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

所说的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我的理解主要是指处理事业单位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主要是政策性文件与地方性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

3、《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09号 );

4、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

5、各省市的人事争议处理仲裁办法与各省市高级法院关于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等(在此不一一列举)。

2.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

一、考情综述:

法律试题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重点较为突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以及合同的成立、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等历年来都是重点考查对象。并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侧重对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进行考查,难度较大。

二、重点章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民法

三、备考注意事项:

由于法律试题多考查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加强理解,切忌死记硬背。另外,适当的做题必不可少,尤其是历年真题。在做题时一定要勤于动手,真正下笔去做,避免眼高手低。对做错的题目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对知识进行查漏补缺。

四、重点知识举例: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般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行政机关不同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二)五大法律法规

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事业单位组织的一些考试中,法律部分中最主要考察的有五大法,分别是:法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省份会涉及到经济法或商法的一些考点,首先有必要对法律部分都主要考察了哪些内容进行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与民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通俗的来讲,就是官与民之间的关系。

刑法--------主要讲述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反应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对立,具体的就表现为公检法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可以称为“母法”,它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理--------可是说是一门法学入门学科,它主要讲述的都是一些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比如法的概念、特征、渊源等,还有各类法的位阶的问题。

这几部重要的法律,基本上是我们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必考的内容,大家必须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的考试,所涉及到的知识点也都是一些常识性的内容,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难。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哪些管理规定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2504895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4.事业单位人员辞退适用什么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适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会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的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

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分的审定工作。

对保留干部身分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辞退证明书》、《辞退费。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的劳动适用什么法律

你要问的问题是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适用什么法律吧?

1.有关辞职辞退这块适用: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发布)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

2.由于现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相关的人事工作关系还要依据你和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来确定相互的责任。

3.聘用制是我国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一种特殊的人事制度,而聘用合同的有关法律争议 不 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涉及范围。目前还存在争议。

4.如果你和单位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请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向同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5.对于事业单位中由上级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担任领导岗位的人员),有关惩戒的处理是和公务员一样的。

延伸阅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