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跑水法律法规(自来水法律法规)其他

李兆会 2023-03-30 20:35

1.自来水法律法规

自来水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自来水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一百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划定公布水质水量保护区时,应填具申请书,载明水源概况、保护区范围及划定之理由,并检附标示地上建物及界限之地形图为之 (平地比例尺不小于五千分之一,山地比例尺不小于一万分之一) 。 自来水事业应在前项划定公布之水质水量保护区范围设置告示牌。

第 3 条 为审议水质水量保护区之划定,各级主管机关得邀集有关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审议委员会审议之。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订定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成水质、水量调查及纪录之项目及频率。

第 5 条 自来水用户依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装设用户用水设备,其设计图说应经自来水事业审定后始得施工;工程完竣,依自来水用户用水设备标准检验合格后,始得供水。 第 6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私有土地内埋设水管或其他设备,必要时得请求当地警察或相关机关协助。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时,应于开始施工七日前以书面为之,叙明水管或其他设备经过处所、预定兴工与竣工期限、主办单位及通讯地址。但因紧急措施而施工者,得以口头通知之。

第 7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营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供水区域。 二、供水期间。

三、供水条件。 四、用户用水类别及其定义。

五、用户用水设备之装设及维护。 六、用户用水事项之申请程序。

七、水费与其他费用之计算方法及收费方式。 八、窃水与违章用水之检查及处理。

九、其他有关事项。 前项营业章程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应于实施前十日张贴于营业处所,并公开于资讯网路或刊登新闻纸。

修正时,亦同。 第 8 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如下: 一、配水管尚未敷设到达者。

二、当地出水或配水系统供水能力已达饱和尚未完成扩充者。 三、供水有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克服者。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 9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得于事先通告周知停水者,应于二十四小时前,将有关停水情形刊登新闻纸,并以电子媒体或资讯网路公告。

第 10 条 本法第六十七条所称消防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火警时消防用水。 二、消防机关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三、消防机关列管检查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筹建或整修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四、平时消防演习、试车及检查救火栓用水。

本法第六十七条所称市政公共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公告环境清洁用水:包括公厕、洗街、洒水、防疫及其他有关公共环境清洁所使用者。 二、公园绿地用水:包括绿地、行道树、水池及其他有关公园绿地所使用者。

第 11 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所定自用自来水设备工程计划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置目的。 二、水权取得。

三、供水范围。 四、工程内容。

五、设计图。 六、主要器材规格。

第 12 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所定自用自来水设备工程计划经核准登记后,申请设置自用自来水设备者开工时,应通知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派员勘查。 第 13 条 申请设置自用自来水设备者依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于工程完成后,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竣工报告及竣工图,报请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查验;经查验不合格者,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 14 条 依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经查验合格之自用自来水设备,直辖市或县 (市)主管机关应于查验合格后十日内,发给自用自来水设备登记证。 第 15 条 本法第七十五条所称主要事项如下: 一、所有人及管理人。

二、设置地点。 三、供水范围。

四、出水量及水质。 五、水权取得。

六、必要设备。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 16 条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自来水事业之水质、水量或器材之检查,得委?其他机关或民间团体办理。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2.自来水法律法规窃水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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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追交充值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追交水费或者改变用水类别的全部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3.自来水给市民停水有法律法规没

自来水法有关停水规定:

第五十五条 (卫生处理)

自来水事业发觉其所供给之水,有碍卫生时,应将使用该水之危险,登载当地报纸,或以其他方法予以公告,并普遍通知关系人,同时应立即改善;如情形严重妨害人体健康时,应即报请直辖市或县(市)(局)主管机关核准停止供水。

第六十二条 (停水)

自来水事业对自来水用户应经常供水,如因灾害、紧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时,应将停水区域及时间事先通告周知,并呈报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备;但停止供水事故系

自来水法有关停水规定:

临时发生者,得于事后补报。其有特殊情形必须连续停水达十二小时以上或定时供水者,应先申请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周知。

自来水用户对于前项停止供水,不得要求任何损失赔偿。

第六十九条 (宪警协助)

自来水事业对窃水或违章用水,须实施检查及处理时,除得依前条规定办理外,并得随时报请所在地宪警机关协助办理。 第七十条 (停止原因)

自来水事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对自来水用户停止供水:

一、有窃水行为,证据确实者。

二、用水设备或其装置方式经检验不合规定,在指定期间未经改善者。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检查者。

四、欠缴应付各费逾期二个月,经限期催缴仍不清付者。

五、拒绝装设量水器者。

六、有违反第四十七条之情事,经通知改正,延不办理者。

自来水事业应于前项各款停水原因消灭时恢复供水。

第八十四条 (水质改善)

自来水水质不合标准时,主管机关应令自来水事业改善;其情况严重者,应令其暂停供水。

4.水厂对用水户停水的法律法规有没有

按照《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水厂与客户签订的《用户用水协议》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具体参照条款如下: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因此,水厂可就用户的上述违反条例和协议的行为以及给水厂带来的损失,提交当地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5.涉及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饮水安全法律法规汇编》

内容简介:我国政府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在联合国千年大会上,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在2015年前基本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饮水安全的规划和工程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强化对主要河流和湖泊排污的管制,坚决取缔饮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严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污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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