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小商贩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治理无照小摊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他

孔祥照 2023-03-30 07:37

1.治理无照小摊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全国层面没有统一执法依据,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北京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食品摊贩下列内容实施日常检查:

(一)资质情况。食品摊贩经营证是否有效,是否悬挂公示;是否存在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经营证行为;

(二)健康证明。食品摊贩及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是否悬挂公示;

(三)经营活动。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限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是否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四)经营条件。食品摊贩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包装材料等是否清洁卫生,是否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经营的食品。是否从正规渠道采购;是否超过保质期;是否按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是否按食品标签标注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是否按要求贮存、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

(六)环境卫生责任。食品摊贩是否能够保持摊位周边环境卫生、维持摊位周边秩序;食品摊贩结束营业后是否及时清理现场,履行环境卫生责任;

(七)其他应当日常巡查的内容。

2.请问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

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根据的法律是: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就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以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所以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与无证经营是不需要有太大关系的,无证经营是工商部门主管的,城管与工商也不是一个部门的。

扩展资料:

城管的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3.关于学校门口小摊小贩的法律

法律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

地方性法规有

所在省的相关环境保护条例

所在市的相关环境保护条例

你可以到所在地城市管理局的网站看“政策法规”

比如南京的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修正)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次修正)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希望对你哟帮助

4.什么是市容管理城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城管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一方面可以说它有很多存在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路管理办法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城管部门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它的存在是有合法性问题的。

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一是因为无证经营,这确实是工商主观的,所以就经常见到城管和工商联和执法,清除小商贩。城管和工商不是一个系统的。二是因为影响市容,这是城管清除小商贩的主要理由,也是他们的主要职责。他们主要就是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但是目前的法律里并没有规定城管可以清除小商贩沿街摆摊,多是有地方政府作出规定,对影响市容的小商贩进行清除。如《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5.该如何处理城管对小商贩执法的是与非

首先是小商贩的生存权、城管的行政管理权与执法权和市民的生活安宁权的关系问题,该如何处理当中的是非曲直、孰轻孰重。

笔者认为小商贩的生存权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城管的行政管理权与执法权,最后的是市民的生活安宁权。生存权是首要和第一人权,这是人权法的理论和规定,小商贩是弱势群体,他们要谋生,他们的生存权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城管的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应服从服务和保障人的生存权,而不能凌驾于其之上,反客为主。

喧宾夺主。这是我们政权的性质和政权的长治久安需要决定的,虽然小商贩也要接受管理和遵守规定,但人的生存权却是第一位的,这是不容商量和否认的。

市民有生活安宁权,他们有权不受小商贩摆卖造成的交通、卫生、环境和市容等消极影响的侵扰,有权要求城管出警执法,管理小商贩,但毕竟与人的生存权相比,它是要让位和服从于对方的。现在关于人的生存权问题多见于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中,是国际人权法的理论和规定,国内法的规定中也有许多关于低保、救助、助学贷款等体现,但关于小商贩的生存权却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

关于小商贩摆卖的规定多是一些禁止性、义务性和惩罚性规定,如不能在人行道上摆卖,不能污染环境,堵塞交通,弄脏卫生,影响市容,否则会受到罚款等处罚等,而许可性的权利规定几乎没有。因此,现在城管执法管理多有国内法依据,而保障小商贩的生存权却无法可依,而市民和政府中某些人对保障和尊重小商贩的生存权在观念、价值、情感、行为习惯方面却多有缺位,这样,才有城管执法和管理权和市民生活安宁权凌驾于小商贩等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之上现象。

因此,在加强对其管理的同时,加强小商贩的生存权的许可性立法应得到重视,这样,才能既有所限又有所予,两全其美。 其次,笔者认为,对小商贩进行管理与执法应采取“明确条件,适当放开,加强管理,减轻负担”的方针。

小商贩有谋生的生存权,这必须要保障和服务,必须明确其可以摆卖的区域等条件,适当放开,让其可以在城市的某些区域摆卖。要改变立法上只禁止,只要求履行义务否则予以处罚的做法,应许可其在一定条件下有摆卖经营谋生的权利。

近现代法制史和经济史经验表明,民生的改善、交易机会的增加、就业的提高、经济的发展不是靠禁止而是靠许可和赋予权利而实现的,现代社会的法律的本位是权利本位而非义务本位,只有赋予人们更多的权利才能实现发展。政府为了土地财政,把大部分好地都让房产商开发了,市场面积有限,进铺面经营成本又高,小商贩承担不起,也不敢承担。

因此,必须减轻小商贩的负担,让其在低成本的区域和宽松条件下经营,解决其养家糊口的生计问题。这是真真正正,不折不扣,彻彻底底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官民关系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评价,关系到政权的稳定,应高度重视。

同时,让小商贩可以低成本经营可以有助于政府控制通货膨胀的努力的目标的实现。当然,在适当放开的前提下是要加强对其的管治,包括交通、卫生、市容、环境、税费、工商等,没有管治放任自流会好心放开经营却办不了好事,结果又要侵扰市民的生活安宁权。

因此,城管不能渎职不履行职责,这样才能既有放又有收,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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