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工作法律法规(现在对刑释人员有哪些政策)其他

南阳律师 2023-03-30 00:53

1.现在对刑释人员有哪些政策

具体依你们当地优惠政策为标准(大致参考如下):第一条 为了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境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劳改机关、劳教机关应当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出监、出所教育,并对其在劳改、劳教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填写出监或解教登记表,移交接受地公安机关。

第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均应放回原户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机关的释放证明书或劳教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刑释人员留场就业的,就业劳改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劳改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留场就业证书,给予落户。

第七条 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在刑释、解教30日内,持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到接收地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到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户等手续。

第八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安置。安置后,工龄、职务和工资待遇按照现行规定重新评定。

第九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系城镇无业人员,或者已被原单位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到其户口所在地进行待业登记。对参加招工考试,考核合格者,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录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暂时无业可就的,可 以进入人才、劳务市场。

第十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是农村户口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安置。在劳改、劳教期间,口粮田、责任田(山)由其亲属承包经营的,由亲属退还;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的,由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刑释、解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因公致残的,由劳改、劳教单位在刑释、解教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其有法定义务的亲属赡养或抚养;确实无依靠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济;在劳改单位已留场就业的,其生活由所在的劳改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刑释、解教人员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业余学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准予报考,经考试合格的,应予录取。

第十四条 刑释、解教人员接收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帮教组织,落实帮教责任,制定帮教措施,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帮教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安置帮教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限期改进。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刑释人员有哪些政策

具体依你们当地优惠政策为标准(大致参考如下):第一条 为了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境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劳改机关、劳教机关应当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出监、出所教育,并对其在劳改、劳教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填写出监或解教登记表,移交接受地公安机关。

第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均应放回原户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机关的释放证明书或劳教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刑释人员留场就业的,就业劳改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劳改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留场就业证书,给予落户。

第七条 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在刑释、解教30日内,持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到接收地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到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户等手续。

第八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安置。安置后,工龄、职务和工资待遇按照现行规定重新评定。

第九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系城镇无业人员,或者已被原单位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到其户口所在地进行待业登记。对参加招工考试,考核合格者,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录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暂时无业可就的,可 以进入人才、劳务市场。

第十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是农村户口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安置。在劳改、劳教期间,口粮田、责任田(山)由其亲属承包经营的,由亲属退还;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的,由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刑释、解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因公致残的,由劳改、劳教单位在刑释、解教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其有法定义务的亲属赡养或抚养;确实无依靠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济;在劳改单位已留场就业的,其生活由所在的劳改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刑释、解教人员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业余学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准予报考,经考试合格的,应予录取。

第十四条 刑释、解教人员接收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帮教组织,落实帮教责任,制定帮教措施,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帮教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安置帮教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限期改进。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3.关于两劳刑释人员的各项政策

一是在县、乡成立了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使我县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帮教队伍逐步发展壮大;二是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工作,完善各种台帐和刑释解教人员的个人档案,对刑释解教人员做到底子清、情况明,避免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三是利用安置帮教优惠政策,积极发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入到安置帮教工作上来,形成了“部门、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安置帮教工作格局;四是结合本县实际,以农业安置为主,以就业安置为辅,认真做好“两劳”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对有一定技术特长和经济基础的刑释解教人员,鼓励其从事个体经营,并在税费方面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减免。

同时,按照“一对一”帮扶政策,切实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进一步提高了我县安置帮教工作效率。一年来,我县刑释解教返乡人员共有45人,安置帮教率达100%。

4.刑释人员有那些帮扶政策

刑释解教人员属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促进就业政策。各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与再就业要给予热情帮助和大力扶持,营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刑释解教人员属农业户口的农民,在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和完善异地协查制度的同时,积极帮助他们通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

刑释解教人员属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差额补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属农业户口的农民,在承包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由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送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支持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刑释解教人员申请个体经营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费用,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在回归社会后,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据此可以享受就业培训、减免有关费用等权利。

基本就上面这些。望采纳我的回答。

5.刑释人员的具体政策

具体依你们当地优惠政策为标准(大致参考如下):第一条 为了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境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劳改机关、劳教机关应当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出监、出所教育,并对其在劳改、劳教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填写出监或解教登记表,移交接受地公安机关。第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均应放回原户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

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机关的释放证明书或劳教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刑释人员留场就业的,就业劳改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劳改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留场就业证书,给予落户。

第七条 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在刑释、解教30日内,持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到接收地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到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户等手续。第八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安置。

安置后,工龄、职务和工资待遇按照现行规定重新评定。第九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系城镇无业人员,或者已被原单位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到其户口所在地进行待业登记。

对参加招工考试,考核合格者,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录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暂时无业可就的,可 以进入人才、劳务市场。第十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是农村户口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安置。

在劳改、劳教期间,口粮田、责任田(山)由其亲属承包经营的,由亲属退还;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的,由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第十一条 刑释、解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因公致残的,由劳改、劳教单位在刑释、解教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6.中国对特困刑释人员救助的政策,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刑释解教人员中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接纳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给予优惠: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的刑释解教人员,一年内管理费减半。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安置帮教基地),当年安置刑释解

教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刑释解教人员,从事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符合享受临时性社会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刑释解教人员的条件包括: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属农业户口,在刑释解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在其承包土地未落实之前,对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基层人民政府临时性社会救助。刑释解教人员属城镇户口,回原籍所在地落户后,确认属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可由基层人民政府实施过渡性安置及社会救助;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及确有困难的家庭应按有关规定准予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申请办理的程序和标准与其他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的条件包括: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已参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或劳动教养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在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就业的,可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刑释解教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办公司没有免税政策

刑满释放人员人员干个体可免税三年

中央综治委、司法部等6部委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在2005年年底以前,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将给予免征3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意见》规定,这两类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此外,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国家也将给予税收扶持。其中,安置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40%以上的,可以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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