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服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进口服装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其他

刘苏曼 2023-03-28 00:52

1.进口服装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我国进口服装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如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服装行业的准入尚无具体针对性的规定。

结合服装行业的具体情况,在该行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公司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均鼓励服装企业发展品牌,鼓励连锁经营模式,鼓励农村市场消费的升级,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一)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3%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为纺织产业建设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棉花、麻和蚕丝等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了政策支持。(三)出口退税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对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共作了四次调整。

2008年7月1日,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过了3个月,提高到14%;又仅过了3个月,国家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从2009年4月1日起,国家又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四)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高研发设计能力,建立公共研发设计平台,在信息、人才等方面向企业提供帮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提供金融服务。

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商业运作模式,鼓励服装、家纺企业利用自主品牌作抵押,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融资,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品牌信用担保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企业以自主品牌为纽带进行并购重组。

2.进口服装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我国进口服装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如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服装行业的准入尚无具体针对性的规定。结合服装行业的具体情况,在该行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公司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均鼓励服装企业发展品牌,鼓励连锁经营模式,鼓励农村市场消费的升级,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一)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3%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为纺织产业建设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棉花、麻和蚕丝等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出口退税

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对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共作了四次调整。 2008年7月1日,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过了3个月,提高到14%;又仅过了3个月,国家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从2009年4月1日起,国家又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四)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高研发设计能力,建立公共研发设计平台,在信息、人才等方面向企业提供帮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提供金融服务。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商业运作模式,鼓励服装、家纺企业利用自主品牌作抵押,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融资,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品牌信用担保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企业以自主品牌为纽带进行并购重组。

3.关于进出口的法规都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第一款规定的许可。 第十条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五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

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二条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

4.我国纺织品出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出口纺织品海关管理1.出口纺织品海关管理我国出口纺织品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的单位有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同时根据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及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并加以对外公布。

目前,出口美国的纺织品在通关过程中所牵涉到的证件主要有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及出境货物通关单。临时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及原产地证两项组成,出口美国的证件主要包括输美纺织品许可证(一式五联)、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一式四联)。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并由全国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具体操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下负责受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一证一关”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

一套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可以对应多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应一次性申办并领取,对超过一个月不领取的证书,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据《中美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美国从中国进口纺织品,属于进口者自用的非零售产品,无论价值多少,及作了适当标注的、金额等于或少于800美元的商用样品,美国海关不予限制。

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管理适用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它贸易方式。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属于《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海关不验核其许可证件;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按照有关规定海关根据需要对其凭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对于属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的商品,根据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9号)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45号、87号、103号、104号及2006年第6号)的规定,经营者持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在中国海关报关,办理相关纺织品出口手续;对属于法定检验目录的商品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待货物出口至美国口岸时,进口方应凭商务部传输至美方的电子数据在美国海关办理相关验放手续,输美纺织品许可证和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留用备查。

2.出口纺织品相关注意事项《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的,已在本刊2007年第7期对《协调制度》及海关商品归类的重要性做了系统的介绍,在此不再重复。如前所述,我国纺织品的出口管理则是以税则归类项下的10位海关商品编码为基础确定的,只有给出了出口商品的正确税则编码,才能确定其具体的贸易管制措施。

在实际的纺织品出口通关操作过程中,相关企业及货运代理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会本末倒置。他们首先关心的是出口的纺织品是否是设限商品,往往是把属于设限的商品归到非设限的商品中去,以图蒙混过关,或是先确定出口商品所属的设限类别,然后再按类别号确定其具体的税则编码。

诚然,出口商品是否受许可证管理是纺织企业及贸易商首要关注的问题,但对于海关来说,商品归类正确与否是他们在审单过程中首要关注的重点,然后则是根据正确的税则编码确定其是否是为贸易管制商品。由于企业与海关在这一问题上的出发点不同,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矛盾的产生,降低了出口商品的通关效率。

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海关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建议目前凡是列入《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的出口应按照以下步骤实行。(1)根据出口纺织品的纤维成分、加工状态、使用用途及其它相关要素并参阅《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其10位税则编码,然后根据其税则编码查看其进出口证件代码项,如果该项下有进出口证件代码,则表明其在出口状态下为贸易管制商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代码为5,出境货物通关单代码为B)。

(2)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一定比例实行有偿招标,剩余部分则实行按出口业绩分配。商务部根据分配原则确定各经营者可申请的商品类别和数量并定期公布在商务部的官方网站上,获得可申请数量的企业应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请类别和数量范围内向各地方商务部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办理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相关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

(3)企业或被授权的货运代理公司凭力口盖纺织品许可专用章的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业务流程对出境货物进行审单、查验、征税直至最后的放行,重点放在业主提供的单证与货物是否“单单相符”、“单货相符”。(4)货物抵达进口国港口后,经营者凭中国商务部传输的电子数据和书面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及主管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办理相关通关手续。

5.外贸行业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相关法规◆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售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相关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国际货物销售失效期限公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维斯比规则) ◆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6.关于服装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服装行业的准入尚无具体针对性的规定。

结合服装行业的具体情况,在该行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公司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均鼓励服装企业发展品牌,鼓励连锁经营模式,鼓励农村市场消费的升级,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一)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3%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为纺织产业建设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棉花、麻和蚕丝等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出口退税 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对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共作了四次调整。

2008年7月1日,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过了3个月,提高到14%;又仅过了3个月,国家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从2009年4月1日起,国家又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四)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高研发设计能力,建立公共研发设计平台,在信息、人才等方面向企业提供帮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提供金融服务。

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商业运作模式,鼓励服装、家纺企业利用自主品牌作抵押,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融资,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品牌信用担保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企业以自主品牌为纽带进行并购重组。 (六)扶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鼓励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chr(34)走出去chr(34),在重点出口市场和新兴市场定期举办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展览会,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广交会、服装服饰博览会;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主动使用自主商标;对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在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渠道拓展等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七)加大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保护力度。

加强跨区域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工作;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应对机制;加强对合资合作过程中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的保护和管理,国外资本收购兼并我国重点品牌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防止自主品牌被恶意收购;加大对服装、家纺行业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力度,适时开展服装、家纺行业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八)服装产业推进“东纺西移”。

纺织业产业转移可有效配置资源、开拓市场,把生产加工环节有选择地迁移到成本相对较低或靠近终端市场的地区,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过程。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地方经济优势和特点,把产业转移与凸显自身优势紧密结合起来,助推地方经济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产业承接配套机制建设,加快产业园区硬件建设步伐,为承接纺织产业转移做好服务。

7.中国的对外贸易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现行外贸法包括总则、外贸经营者、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几部分。

(一)对外贸易经营权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放开了对外贸经营者资格的要求。其一,可以从事外贸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外贸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二,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发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对依法需要登记的外贸经营者的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

该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二)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外贸法第三章是关于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规定,依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

对实行自由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方面,外贸法参照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及第21条安全例外的规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范围,将有关的世贸规则转化为了国内法,也有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及国家利益。依外贸法第1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此外,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货物与技术的管理上,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外贸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并可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还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关税配额,由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国际服务贸易 外贸法第四章是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该章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的规定,就服务贸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规定。

依第2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四)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对于在境外发生的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救济。

在借鉴他国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国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该法第29条所针对的是对进口货物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处理。

该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

8.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中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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