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融资法律法规(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姜逸磊 2023-03-27 07:34

1.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发布者:中华文苑

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小编希望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我们知道我国的经济在快速的发展,主要的贡献者就是企业公司,我国的国有企业是主导地位,其他企业也是重要组成部部分,在经济全球化贸易全球化的的背景下公司需要不断的壮大才能生存下去,通常都会采用融资的方式来进行,那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1)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2)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5)提供担保

2.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

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

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

3.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

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

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

4.企业融资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的问题

1.华民共外贸易 19945月12颁布 2.华民共信托 20014月28颁布 3.华民共统计 198312月8颁布 4.华民共统计(修) 19965月15颁布 5.华民共招标投标 19998月20颁布 6.华民共票据 19955月10颁布 7.华民共担保 19956月30颁布 8.华民共证券 1999颁布 9.华民共民银行 200312月27颁布 10.华民共商业银行 200312月27颁布 11.华民共标准化 198812月29颁布 12.华民共保险 200210月28颁布 13.华民共科技术进步 19937月2颁布 14.华民共科技转化 15.经纪管理办 199510月26颁布 16.华民共审计 19948月31颁布 17.华民共合同 19993月15颁布 18.华民共广告 199410月27颁布 19.华民共电力 199512月28颁布 20.华民共拍卖 19967月5颁布 21.华民共价格 199712月29颁布 22.华民共计量 19859月26颁布 23.华民共海商 199211月7颁布 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资金融机构管理办 200312月8颁布 25.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暂行办 200312月5颁布 26.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通知 20031月3颁布 27.民经济行业类与代码(GB/T4754-94) 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200204月18颁布 29.贷款通则 199606月28颁布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3月24颁布 31.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处理暂行办》通知 20033月13颁布 32.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 20034月9颁布 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 34.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20034月4颁布 35.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履行原由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决定 20034月26颁布 36.家发展改革委员价格监测规定 20034月9颁布 37.华民共企业破产(试行) 198612月2颁布 38.华民共产品质量 19932月22颁布 39.全民所制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5月18颁布 40.金融许证管理办 20035月26颁布 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20036月26颁布 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023月1颁布 43.证券业业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颁布 44.公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20036月24颁布 45.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25月15颁布 46.社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暂行规定 20036月18颁布 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 2003颁布 49.证券业业员资格考试办(试行) 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 20038月29颁布 51.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管理暂行办 20038月28颁布 52.企业清产核资办 20039月9颁布 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 20039月22颁布 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 200309月03颁布 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20039月18颁布 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 200310月3颁布 57.证券业协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 200310月16颁布 58.华民共证券投资基金 200310月28颁布 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 20035月28颁布 60.华民共仲裁 19948月31颁布 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实施细则 200311月12颁布 62.宜流通民币挑剔标准 200312月01颁布 63.公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更及相关披露 200312月1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 20039月29颁布 65.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工作细则 200312月11颁布 66.证券发行市保荐制度暂行办 2003 10月9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12月15颁布 68.民银行残缺污损民币兑换办 200312月15颁布 69.华民共银行业监督管理 200312月27颁布 70.银联入中国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配办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口采购管理办 20039月29颁布 72.《关于设立外合资外贸易公司暂行办》补充规定 200312月7颁布 73.《外商投资际货物运输中国企业管理办》补充规定 200312月7颁布 74.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 200312月31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0312月9颁布 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0312月9颁布 77.金融机构衍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 20042月4颁布 78.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 20041月15 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办 200312月25颁布 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11月16颁布 81.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 20042月12颁布 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试行) 20044月1颁布 83.企业资产统计报告办 20042月14颁布 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 20043月1颁布 85.基金管理条例 20043月8颁布 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 2004颁布 87.民航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案 20048月17颁布 88.商业银行良资产监测考核暂行办 20043月25颁布 89.商业银行与内部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 20044月2颁布 90.华民共外贸易 20044月6颁布 91.企业金试行办 200312月30颁布 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颁布 93.企业金基金管理试行办 20042月23颁布 94.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4月12颁布 95.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 20041月13颁布 96.华民共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5月13颁布 97.外援助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试行) 2004颁布 98.外援助。

5.公司在投融资过程中都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

建议咨询专门律师,以下供参:

第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刘先生的身份是该县办企业的承包人,从法律角度来说,其代表职能令人怀疑。根据法律规定,刘先生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既然该企业是县办的,很有可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的。

换言之,刘先生如果没有企业的授权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无权与投资人就投融资问题达成任何协议。即使达成某种协议,该协议的效力需要企业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后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刘先生所找的投资人是某外国投资公司驻北京代表处。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与刘先生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者代表处,在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资质情况下,轻易同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交纳保证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第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第四,融资方式的选择。

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第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

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第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

6.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参考资料来源:国资委??《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

7.企业融资法律风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按风险性质不同分类:

1、违约风险,

即不能按期归还到期债务,导致企业信用受损甚至引起法律拆讼的可能性;

2、道德风险,

主要是指融资团队在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本管理和融资过程中,由于企业团队个人原因产生的使企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如资金体外循环等;

3、机会风险,

指融资企业在融资决策及融资方案实施的过程中,因为选择了一方案或机会,从而失去其他机会的可能性;

4、法律风险,

融资企业在融资方案设计及实施过程中,由于某些环节违规、造假或欺骗行为,导致触犯刑律的可能性。

二、按风险产生的破坏力不同分类:

按风险的破坏力及波及面大小不同可以分为:

1、局部风险

即对企业短期内或部分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如费用损失、信誉受损;

2、系统风险,

即影响到企业生存或使企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重大变更,可持续发展到影响的可能性。

三、按融资工具不同分类:

这也是很常见的风险分类方式之一。每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度和风险表现不同,包括:

1、中长期贷款,如利率风险;

2、外汇融资,如汇率风险;

3、短期资金拆借,如系统风险;

4、境外机构融资,如融资骗局。

四、按融资性质不同分类:

1、债权性融资风险;

2、权益类融资风险。

五、按资金流程的不同阶段分类:

该种分类的方式,便于融资企业在融资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策略,按风险性质不同分类:

1、融资诊断与评估阶段,如决策风险;

2、寻找融资渠道阶段,如融资骗局;

3、资金运用阶段,如流动性风险;

4、资金归还阶段,如违约风险、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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