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哪些)其他

济源在线 2023-03-25 01:47

1.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哪些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 (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第(一)、(二)、(三)、(四)、(五)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八条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可以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根据所属级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措施,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分别经省、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核定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濒危名单。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前款规定的抢救性保护包括,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对其技艺的记录、整理和传承以及对珍贵、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缮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前款标志说明,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名称、级别、保护范围、简介、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形态较完整、特色鲜明,有行之有效的传承措施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称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

2.国家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颁布了哪些法律 法规

您好,

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另外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规,建议查阅当地人大网站。

希望对您有帮助。

3.南京明城墙的文物保护

《南京城墙沿线城市设计》的规划范围为南京城墙或其遗址与护城河内外两侧各外延约50米的区域,局部扩展,整体呈环状分布。

北至象山路,东至紫金山,南至雨花台,西至外秦淮河。规划范围总面积约8.43平方公里。

南京城墙在历史上不是同一时期建成的,不同分期需要对应不同的保护方式。此外,城墙各段建筑基础不同,面临的实际问题也不同。

例如北面城墙的基础是山体,西边则是在石头城的基础上建成的。需要保护的不仅是物质存在,还要保护古人思考的智慧。

古人有一个非常好的思路值得借鉴,就是他们能够尊重历史,利用遗存,巧用山水。第一段是从神策门到太平门。

这段自然景观基础较好,可以看到玄武湖和紫金山,因此主要是修剪树木,打开视野,同时地面要能走得通,突显这段城墙看山观水价值。第二段是从太平门到东水关。

此段东部本身就是钟山风景区的一部分,还有相当长的一段在军区内,因此不太主张在城墙上走,可以从钟山风景区的紫霞湖、琵琶湖欣赏墙体,可以看到纯粹的轮廓线。第三段是从东水关到西水关。

此段城墙本体连续性比较强,人气也很旺,游客上去走完这段城墙差不多要2个小时。历史上东水关到西水关就有一个习俗,叫‘走春’,在城墙上走一走可以祛邪、驱寒气。

第四段是从西水关到石头城再到狮子山。此段沿线是包山墙,在山体上走,水上也有游船线路。

第五段是从狮子山到神策门。北段相对来说保留较差,清末到近代,通铁路都在北面这一线,所以基本上拆完。

但也有遗址,此段需要把过去的线路表达出来,并把遗址作为节点。 南京城墙是南京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是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成以来,对南京的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对南京城市特色的塑造以及城市格局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

南京城墙的保护工作一直以来受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1996年4月,南京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南京城墙的规划、保护和管理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墙保护管理体制的变化,南京城墙保护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现有关于南京城墙保护管理方面的规定,与目前城墙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从立法上进行完善。

《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经2014年12月30日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制定,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保护和利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程40条,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8日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予以废止。除现存的20多公里明代京城城墙及皇城、宫城城墙外,总长达60多公里的明城墙外廓也被纳入保护范围。

条例规定,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或扩建;影响城墙保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拆除;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影响城墙保护的建(构)筑物;宫城遗址范围内及其城墙遗址外侧1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皇城城墙遗址上不得新建建(构)筑物,逐步拆除现存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原城墙拐点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进行展示;外郭墙基(体)两侧各划定30米至50米的公共绿地,可以采用绿化景观标示城墙走向。城墙沿线的建筑将被严格限制高度。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构)筑物的,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区城墙高度。条例对建筑的高度也进行了细化:其中,遗址、遗迹段不超过十二米,建设控制地带以外至一百米范围内不超过十八米。

体量、风格、色调、密度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公共利益确需突破上述高度控制标准的,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按照城墙保护条例,城墙的城砖、条石、内包夯土、门楣、碑石、?石及古建构件等属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城墙上的城砖铭文也不得擅自拓印。 南京历史名城保护规划,对老城区、尤其是明城墙周边的建筑有严格的控高要求,城墙内外15米内不允许新建建筑,15-30米范围内,建筑在7米以下; 明城墙沿线30-50米控制范围内地块,新建建筑在12米以下;明城墙沿线50-100米控制范围内地段,新建建筑控高18米以下。

明城墙内老城区,除重点建设区域(新街口、湖南路、龙蟠路等)都控制在50米以下,若有突破,需经城市设计、景观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并由专家论证确定。2013年,南京市委、市政府拆除大院里部分建筑以保护明城墙,并自缩地盘还绿于民。

此次决定自拆的有6幢楼,为后勤、办公等用房,它们均建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楼址紧挨明城墙。对照后来颁布的《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这些老建筑处于明城墙保护红线内。

为带头落实文保规定,在相关单位已进行办公用房调整的基础上实施拆除,拆出来的5000多平方米空地,建成景观绿地,免费对市民开放。 。

4.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今年的6月10日,是我国首个“文化遗产日”,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有望公布,我市的南京云锦、金陵刻经、秦淮灯会和金线金箔等四个项目已获得国家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将正式列为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记者昨从文化部门获悉,为更好地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本月起,我市将用2年时间,开展全市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市、区县两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总体规划、保护方案和管理办法。

南京地区原有民族民间文化大半失传或消亡

上个世纪60年代,南京雕花天绒曾被国家外交部指定为国家礼品,专送外国首脑和重要贵宾,但因工艺大师去世,这一艺术精品现已消亡。随着城乡开发建设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合理的利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已受到威胁,与雕花天绒一样,南京绒花、金陵折扇等一批民间传统技艺也已失传或消亡。据有关部门调查,南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种类原有100多种,至今只剩40多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南京历史文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研究价值,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南京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中心主任王露明告诉记者,从本月开始到2008年8月,我市将分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用2年多时间,以“保护、抢救”为目的,开展全市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摸底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记录方式,建立保护目录清单和档案资料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制定市、区县两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总体规划、保护方案和管理办法。

南京白局将申报第二批“非遗”名录

据悉,早在去年年底,南京云锦、金陵刻经、秦淮灯会和金线金箔等四个项目已通过国家专家委员会审核和文化部公示。今年2月,我国第一次举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全面反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南京云锦等四个项目全部参展,“寸锦寸金”的南京云锦还作为江苏的代表项目在主展区展出,引起极大轰动。

和南京云锦同样著名的南京白局,是江苏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试点项目,但在此次第一批申报项目中却没有南京白局,这是为什么?据介绍,南京白局最初起源于织锦工人劳动时的歌唱,其实是南京云锦的“衍生项目”。但有关专家们觉得,如果把南京白局作为南京云锦的“衍生项目”参加第一批申报,实在是“委屈”了南京白局,据透露,等南京云锦等项目正式列为第一批国家“非遗”名录后,南京白局将作为“主打项目”申报第二批国家“非遗”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有法可依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民族民间文化因为跟不上时代的发展,逐渐失去了生存空间,走向消亡,对这些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意义究竟何在?

王露明在接受采访时说,民族民间文化是南京历史文化名城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割不断的历史文脉,对其普查并加以保护,并不是让其“复活”,而是通过对民族民间文化的研究,更深层次地了解我们现在的文化,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据悉,专家们对普查工作充满期待。比如,与高淳跳五猖一样,高淳阳腔目连戏也是传统的民间剧种,20年前高淳还有一批艺人会唱目连戏,随着这批艺人的去世,大家都以为这个剧种已经消亡。但在近期调查中,专家发现,由于昆曲和目连戏都以南方语言为基础,一些知名昆曲演员在刚开始学艺时,就学过目连戏,至今还会演唱比较完整的台本。这个例子给专家们极大的信心,“很难预料此次普查会有什么惊人的收获”,王露明说。

据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条,核心是突出了各级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包括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保护。与此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将《南京市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纳入立法计划,作为国家、省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将保护、发展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修订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6.如何保护文化遗产

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1、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执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3、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4、加大宣传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扩展资料:

文化遗产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宝贵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我国是举世公认的文明古国,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遗产大国和现任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巨大成就。

在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目前已拥有世界遗产53项。新时代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形势,形成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发展战略,为坚定文化自信提供有力支撑,为推动文明交流互鉴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文化遗产保护

参考资料:人民网-人民观察: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推动文明交流互鉴

延伸阅读
  • 男乘客拍打女列车员臀部被拘10日

    近日,南京铁路公安民警在列车巡逻时,一名女列车员向他报警称,有一名老汉对她耍流氓。民警立即在8号车厢找到这名旅客。起初,该旅客并不承认,经过不断盘问,才终于坦白自己下车抽烟后,上车时经过迎宾的列车员身

  • 女子坐网约车被颠成九级伤残:涉事公司被判赔23万余元

    8月18日消息,据媒体报道,22岁女生在重庆乘坐同事打的网约车,途中因车辆行驶过快,又遇路面坑洼发生颠簸,造成小玲胸椎腰椎骨折,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出院后,小玲将该网约车平台所属的南京某公司告上法庭。

  • 南京玄武湖隧道内一辆宝马5系突发自燃 浓烟蔓延数百米

    南京交警消息,今天下午玄武湖隧道西向东出口有车辆自燃,目前,火已被扑灭,玄武湖隧道恢复通行。从官方放出的现场照片来看,这是一辆宝马530Li,车头部位起火,现场大火爆燃,滚滚浓烟几乎覆盖隧道顶部,蔓延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