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民事纠纷“谁负责举证”?其他

赣州律师 2023-03-22 18:04

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您是否也曾期待这样美丽的生态图景?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资源问题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环境资源民事纠纷也愈加频繁。如何用法律手段守护碧水蓝天,成为不少人关注的焦点。今天,德州中院民三庭副庭长张小雪法官给大家聊一聊环境资源民事纠纷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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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您能不能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环境资源纠纷民事案件都包含哪些案由?

张小雪:目前,德州市环境资源纠纷民事案件主要包含民事案由规定中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项下7个四级案由,涉及资源的物权确认、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用益物权纠纷项下的第50-54项几个三级案由,以及涉及自然资源和能源资源的转让、供用、承包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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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那环境资源纠纷民事案件与传统普通民事案件有何不同?

张小雪: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为例:首先,与传统普通民事案件纠纷不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污染者的行为和污染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污染者对此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与传统普通的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不同,污染者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在李某诉某物业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物业公司因倾倒建筑垃圾污染了李某承包的鱼塘,物业公司如果主张不应当承担责任,需要证明它没有排放污染物、它排放的污染物到达不了该鱼塘,或者鱼塘的水污染与它的倾倒行为无因果关系,这些都需要物业公司证明,一旦物业公司无法证明,我们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这个时候,无论该物业公司是故意还是过失还是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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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举证责任倒置是否意味着被侵权人就无需举证了?

张小雪: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被侵权人无需举证。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应举证证明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受到损害以及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提供初步证明材料。比如,孙某的鱼塘紧邻被告的氨基酸厂排污口,鱼塘内鱼大量死亡,孙某认为是工厂排污行为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污染损害发生时,孙某对鱼的死因未进行鉴定,也未保存鱼的尸体,故孙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鱼的死亡是被告排污所致,因孙某没有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所以不能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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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污染者能否以“缴纳了排污许可费”、“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张小雪: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缴纳了排污许可费”、“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都不属于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比如在某环保联合会诉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该公司称已经缴纳了排污许可费,并以此作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抗辩未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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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作为环境资源审判法官,您有什么想和大家分享的?

张小雪:环境资源保护服务于发展这个永恒的大局,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在微观方面,我们希望帮助企业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宏观方面,我们守护祖国绿水青山,希望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环境财富。

结? 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推动绿色发展,护佑碧水蓝天,这不仅是法官的分内之责,也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德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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