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审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如何增强法治思维开展审计工作)其他

中国法律咨询网 2023-03-22 15:11

1.如何增强法治思维 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健全审计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完善审计干部自学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师资教材建设,不断创新审计干部学法形式。

一是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逐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二是要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严格规范审计行为。要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严格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加强审计质量控制。

三是要加大审计执法力度,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通过审计,揭示相关法律法规不执行和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揭露和查处违法乱纪行为,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促进政府部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要着力揭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办法不衔接、不配套以及不适应、不利于甚至阻碍科学发展等问题,揭示各项法规制度在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法规制度完善;积极提出加强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法规,促进深化改革、完善法治。

2.浅谈如何加强基层审计干部培训的针对性

基层审计干部队伍素质的高低,对审计执法质量、审计服务水平都有重大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我们基层审计干部不断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也对新形势下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项课题。

一、准确把握基层审计干部队伍素质的现状就基层审计机关而言主要是重视程度不够,对基层审计干部培训工作的内在规律把握不够,认为培训工作难见实效,存在表面应付,形式主义的情况;一些审计干部对审计信息化建设以及依法治审等工作除了被动应付外,对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巨大变化没有深入的思考和探究,缺乏敏锐的洞察、主动的认识和积极的互动。工作进取思想淡漠,普遍存在“得过且过”思想、“自满”思想、“畏过”思想和“推诿”思想,囿于经验,满足现状,主动精神、主人翁意识缺乏。

在基层审计干部培训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培训工作缺乏创新意识。虽然每年都要制定相应的培训工作计划,但培训内容多侧重于理论性和知识性,加强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培训和干部继续教育的工作做得还不够,对新形势下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没有结合工作实际为审计干部“充电”,教育培训在一定层面上流于形式,效果欠佳。

(二)基础性工作薄弱。首先是师资队伍力量薄弱,与培训工作的发展需要不完全适应。

如何培训属于自己的兼职师资力量,提高兼职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研究。其次是专业培训阵地缺乏,没有将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发挥最佳效益,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是培训工作的方法也有待进一步改进,现在网络、信息等技术已经普及,应摆脱以往面对面授课的培训方式。(三)教学形式较单一。

教学形式仍停留在“你讲我听”、“满堂灌”、“填鸭式”单一的教学模式上,缺乏学教双方的互动,学员在教育培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不突出。这种教学形式较陈旧,只起到一般的传输知识、信息的作用,对于调动学员们的积极性,提升学员的创新能力,作用并不明显。

(四)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一些制度不符合工作实际,流于行式,没有发挥作用,注重培训数量、不注重培训质量,对参加培训干部的纪律性要求不够,对干部缺乏约束力和促进力。

同时也缺少相应的保障机制,激励奖励机制不健全,执行不力,形成“学与不学、做与不做”区别不大,无法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参与学习的积极性。(五)工学矛盾突出。

有不少干部反映,影响教育培训的主要因素是工作太忙,走不开。实际中也发现,在培训过程中,干部因工作请假的比较多,有时导致受训干部无法做到全脱产进行培训,没有做到“教育培训与工作”相结合。

二、全面加强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针对当前干部教育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下一步要从以下五方面着手:(一)要在培训内容上提高针对性。要根据参训干部的年龄层次、知识结构、工作要求等情况,按照“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的原则,合理设置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

一是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广大一线干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广泛开展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为基本内容的审计干部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干部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二是要加强财经法律法规培训。继续深入开展审计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提高依法治审的本领。

凡新出台财经法律法规政策都要及时组织干部学习,弄懂基本要求,使基层审计干部严格按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审计。三是要加强财务会计知识的培训。

使基层审计干部熟悉会计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掌握会计核算方法,较好地掌握各种行业主要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分析方法,提高分析和处理会计实务的能力,熟悉会计软件的操作和运用,提升干部会计业务素质,为做好审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四是要加强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水平。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审计干部对审计管理系统工作流程和现场审计实施系统操作的培训,从而不断提高各岗位人员对审计应用软件的熟练程度,提高审计效率。

(二)要在培训模式上提高针对性。要根据成人教育培训的特点和规律,在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过程中转变过去那种“满堂灌、填鸭式”的陈旧教学方法,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内容,努力在培训载体、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不断提高培训模式的针对性,确保培训效果。

一是在培训载体上进行创新。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拓展培训的空间和载体。

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远程教育培训平台的建设,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审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信息采集和电子化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全体。

3.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审计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基层审计干部队伍素质的高低,对审计执法质量、审计服务水平都有重大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我们基层审计干部不断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也对新形势下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项课题。

一、准确把握基层审计干部队伍素质的现状就基层审计机关而言主要是重视程度不够,对基层审计干部培训工作的内在规律把握不够,认为培训工作难见实效,存在表面应付,形式主义的情况;一些审计干部对审计信息化建设以及依法治审等工作除了被动应付外,对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巨大变化没有深入的思考和探究,缺乏敏锐的洞察、主动的认识和积极的互动。工作进取思想淡漠,普遍存在“得过且过”思想、“自满”思想、“畏过”思想和“推诿”思想,囿于经验,满足现状,主动精神、主人翁意识缺乏。

在基层审计干部培训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培训工作缺乏创新意识。虽然每年都要制定相应的培训工作计划,但培训内容多侧重于理论性和知识性,加强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培训和干部继续教育的工作做得还不够,对新形势下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没有结合工作实际为审计干部“充电”,教育培训在一定层面上流于形式,效果欠佳。

(二)基础性工作薄弱。首先是师资队伍力量薄弱,与培训工作的发展需要不完全适应。

如何培训属于自己的兼职师资力量,提高兼职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研究。其次是专业培训阵地缺乏,没有将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发挥最佳效益,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是培训工作的方法也有待进一步改进,现在网络、信息等技术已经普及,应摆脱以往面对面授课的培训方式。(三)教学形式较单一。

教学形式仍停留在“你讲我听”、“满堂灌”、“填鸭式”单一的教学模式上,缺乏学教双方的互动,学员在教育培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不突出。这种教学形式较陈旧,只起到一般的传输知识、信息的作用,对于调动学员们的积极性,提升学员的创新能力,作用并不明显。

(四)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一些制度不符合工作实际,流于行式,没有发挥作用,注重培训数量、不注重培训质量,对参加培训干部的纪律性要求不够,对干部缺乏约束力和促进力。

同时也缺少相应的保障机制,激励奖励机制不健全,执行不力,形成“学与不学、做与不做”区别不大,无法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参与学习的积极性。(五)工学矛盾突出。

有不少干部反映,影响教育培训的主要因素是工作太忙,走不开。实际中也发现,在培训过程中,干部因工作请假的比较多,有时导致受训干部无法做到全脱产进行培训,没有做到“教育培训与工作”相结合。

二、全面加强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针对当前干部教育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下一步要从以下五方面着手:(一)要在培训内容上提高针对性。要根据参训干部的年龄层次、知识结构、工作要求等情况,按照“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的原则,合理设置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

一是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广大一线干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广泛开展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为基本内容的审计干部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干部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二是要加强财经法律法规培训。继续深入开展审计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提高依法治审的本领。

凡新出台财经法律法规政策都要及时组织干部学习,弄懂基本要求,使基层审计干部严格按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审计。三是要加强财务会计知识的培训。

使基层审计干部熟悉会计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掌握会计核算方法,较好地掌握各种行业主要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分析方法,提高分析和处理会计实务的能力,熟悉会计软件的操作和运用,提升干部会计业务素质,为做好审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四是要加强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水平。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审计干部对审计管理系统工作流程和现场审计实施系统操作的培训,从而不断提高各岗位人员对审计应用软件的熟练程度,提高审计效率。

(二)要在培训模式上提高针对性。要根据成人教育培训的特点和规律,在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过程中转变过去那种“满堂灌、填鸭式”的陈旧教学方法,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内容,努力在培训载体、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不断提高培训模式的针对性,确保培训效果。

一是在培训载体上进行创新。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拓展培训的空间和载体。

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远程教育培训平台的建设,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审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信息采集和电子化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全体。

4.浅谈如何加强基层审计干部培训的针对性

基层审计干部队伍素质的高低,对审计执法质量、审计服务水平都有重大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我们基层审计干部不断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也对新形势下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项课题。

一、准确把握基层审计干部队伍素质的现状 就基层审计机关而言主要是重视程度不够,对基层审计干部培训工作的内在规律把握不够,认为培训工作难见实效,存在表面应付,形式主义的情况;一些审计干部对审计信息化建设以及依法治审等工作除了被动应付外,对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巨大变化没有深入的思考和探究,缺乏敏锐的洞察、主动的认识和积极的互动。工作进取思想淡漠,普遍存在“得过且过”思想、“自满”思想、“畏过”思想和“推诿”思想,囿于经验,满足现状,主动精神、主人翁意识缺乏。

在基层审计干部培训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训工作缺乏创新意识。虽然每年都要制定相应的培训工作计划,但培训内容多侧重于理论性和知识性,加强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培训和干部继续教育的工作做得还不够,对新形势下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没有结合工作实际为审计干部“充电”,教育培训在一定层面上流于形式,效果欠佳。

(二)基础性工作薄弱。首先是师资队伍力量薄弱,与培训工作的发展需要不完全适应。

如何培训属于自己的兼职师资力量,提高兼职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研究。其次是专业培训阵地缺乏,没有将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发挥最佳效益,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是培训工作的方法也有待进一步改进,现在网络、信息等技术已经普及,应摆脱以往面对面授课的培训方式。 (三)教学形式较单一。

教学形式仍停留在“你讲我听”、“满堂灌”、“填鸭式”单一的教学模式上,缺乏学教双方的互动,学员在教育培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不突出。这种教学形式较陈旧,只起到一般的传输知识、信息的作用,对于调动学员们的积极性,提升学员的创新能力,作用并不明显。

(四)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一些制度不符合工作实际,流于行式,没有发挥作用,注重培训数量、不注重培训质量,对参加培训干部的纪律性要求不够,对干部缺乏约束力和促进力。

同时也缺少相应的保障机制,激励奖励机制不健全,执行不力,形成“学与不学、做与不做”区别不大,无法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参与学习的积极性。 (五)工学矛盾突出。

有不少干部反映,影响教育培训的主要因素是工作太忙,走不开。实际中也发现,在培训过程中,干部因工作请假的比较多,有时导致受训干部无法做到全脱产进行培训,没有做到“教育培训与工作”相结合。

二、全面加强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 针对当前干部教育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下一步要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一)要在培训内容上提高针对性。要根据参训干部的年龄层次、知识结构、工作要求等情况,按照“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的原则,合理设置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

一是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广大一线干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广泛开展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为基本内容的审计干部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干部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二是要加强财经法律法规培训。继续深入开展审计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提高依法治审的本领。

凡新出台财经法律法规政策都要及时组织干部学习,弄懂基本要求,使基层审计干部严格按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审计。三是要加强财务会计知识的培训。

使基层审计干部熟悉会计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掌握会计核算方法,较好地掌握各种行业主要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分析方法,提高分析和处理会计实务的能力,熟悉会计软件的操作和运用,提升干部会计业务素质,为做好审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四是要加强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水平。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审计干部对审计管理系统工作流程和现场审计实施系统操作的培训,从而不断提高各岗位人员对审计应用软件的熟练程度,提高审计效率。

(二)要在培训模式上提高针对性。要根据成人教育培训的特点和规律,在基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过程中转变过去那种“满堂灌、填鸭式”的陈旧教学方法,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内容,努力在培训载体、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不断提高培训模式的针对性,确保培训效果。

一是在培训载体上进行创新。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拓展培训的空间和载体。

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远程教育培训平台的建设,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审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信息采集和电子化管理机制。逐步实。

5.如何加强审计人员培

对加强审计人员培训的建议如下: (一)制定明确的培训规划,提供良好的培训资源。

做好培训首先必须制定目标明确的培训规划。我们应根据领导干部、业务骨干、普通审计人员等不同的培训对象,分门别类的制定目标明确的总体培训规划。

要将审计事业的发展与审计人员职业生涯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每年应根据形势的变化修订和完善具体的培训方案,以保证不同群体都能够适时接受培训。 搞好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培训教师的选拔也很重要。

我们目前的培训教材往往是针对某一项新业务或者新技术,这种应急性的培训是需要的,但也是不够的。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应该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不仅体现审计业务特色,更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易为学员理解和接受。

6.审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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