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了哪些出纳法律法规(出纳员应遵守的法规有什么)其他

鄂尔多斯在线 2023-03-20 21:52

1.出纳员应遵守的法规有什么

出纳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涉及的是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等活动,而这些又直接关系到职工个人、单位乃至国家的经济利益,工作出了差错,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明确出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是做好出纳工作的起码条件。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会法规,出纳员具有以下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出纳员应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非现金结算范围不得用现金收付;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的现金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每日下班前应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对;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也要及时核对,如有不符,应立即通知银行调整。 (2)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要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再据以编制收付款凭证,然后根据编制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3)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结汇、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外汇出纳业务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外汇出纳也越来越重要。

出纳人员应熟悉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结汇、购汇、付汇;避免国家外汇损失。 (4)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它单位办理结算。

这是出纳员必须遵守的一条纪律,也是防止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出纳员应严格支票和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从出纳这个岗位上堵塞结算漏洞。

(5)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的安全与完整。要建立适合本单位情况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保管责任制,如发生短缺,属于出纳员责任的要进行赔偿。

(6)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印章、空白票据的安全保管十分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因丢失印章和空白票据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不乏其例。

对此,出纳员必须高度重视,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通常,单位财务公章和出纳员名章要实行分管,交由出纳员保管的出纳印章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各种票据要办理领用和注销手续。

2.老师您好

中国现行主要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规 发布单位 法规层次 规范内容 发文时间 《会计法》 全国人大 会计法律 综合会计 1985.1.21通过1999.10.31修订 《总会计师条例》 国务院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人员(总会计师) 1990.12.31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 会计规章 会计核算(综合) 1992.11.30发布;2006.2.15修订 行业会计制度系列 财政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各行业) 1992.12开始印发 《注册会计师法》 全国人大 会计法律 会计中介机构(注师行业) 1993.10.31发布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深圳市人大 会计地方法规 会计中介机构(注师行业) 1995.10.28通过2007.1.24第二次修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综合会计 1996.6.17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系列 财政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具体) 1997.5.22开始印发2006.2.15修订和新发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国家统一的法规制度 其他会计 1998.8.21印发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令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核算(会计报告) 2006.6.21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综合) 2006.2.15印发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章) 会计监督 2001.2.20印发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金融) 2001.11.27印发 《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小企业) 2011.10.18印发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制度》财政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 2004.9.30印发 《深圳市会计条例》 广东省人大 会计地方法规 综合会计 2004.9.24通过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 2004.10.19印发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章) 会计中介机构、会计监督 2005.1.18印发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章)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2005.1.22公布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章) 会计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2005.1.22印发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章) 会计中介机构(代理记账)2005.1.22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系列 财政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指标(具体) 2006.10.30印发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006.11.20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政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 2007.11.16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其他会计 2009.7.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政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 2008.8.7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章) 会计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2009.3.19 《工会会计制度》财政部令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章) 会计核算 2009.5.31 其他规范性文件(会计类) 财政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相关会计类。

3.出纳法规常识主要有哪些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L1994]255号 ……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映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挥存款人开立帐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帐户管理和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4.我国现行会计法规主要包括哪些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是由有关会计的不同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其构成主要是按照制定主体和法的效力层次划分的。

所谓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

就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而言,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则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效力,等等。也就是说,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任何一种法的效力。

根据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各个层次的逻辑结构如下所述: 会计法律这一层次,由于有关会计的各项法律均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因此会计法律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具有全面性、稳定性和指导性等特点,其他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均不得与之相抵触。由于《会计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标准制定的基本法律,因而《会计法》是我国整个会计法规体系的核心,是其他会计法规的制定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我国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律,内容上多数是会计法律的具体化,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其他会计法规的制定与发布要受其制约,不得与之相抵触。 会计部门规章是负责全国会计、审计、财务等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制定的,其法律效力处于第三层次,由于该层次涉及的内容最多,法规数量所占比例最大,因而属于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主体部分,对直接指导我国会计主体的实际会计核算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

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会计规章属于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盼最后一个层次,只在本辖区内或本行业内指导会计工作,但也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

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会计法规,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发,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公布的《会计和审计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会计法》,1948年公布的《公认会计士法》等。另一类为企业会计准则,由政府或会计的职业团体、学术团体制订。由职业团体或学术团体制订的准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权威性。在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过若干会计准则,成为会计师所遵守的、公认的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在日本,企业会计准则,一般由大藏省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许多西方国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税法中还有关于企业会计方面的具有效力的规定。

当代中国执行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通过、1993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分为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除《会计法》外,中国还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法规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就是狭义的会计法。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其基本构成如下:

(1)会计法律。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称,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近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具体会计准则。

(3)会计规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文件,如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上述可知,《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我国第一部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作了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会计法。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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