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其他

肇庆在线 2023-03-20 20:26

1.与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

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

1、拍卖法

2、拍卖管理法

3、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拍卖管理办法》

4、拍卖规则

5、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7、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8、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9、解读:最高法院出台规范执行拍卖司法解释规定

10、评估拍卖司法解释出台

1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1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办法

13、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4、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15、关于谨防虚假拍卖信息的声明

16、相关法律法规分科拍卖相似条文类比汇编

2.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3.招标与投标法律哪些法规

《招标投标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及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各阶段的行为规则;

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

1.2.3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熟悉)

(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招标代理机构类别与资格认定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相关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徐绍史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

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

5.拍卖流标三次以上有什么规定

变卖价格一般不低于评估价格的一半。变卖不成的,交申请执行人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6.招投标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所以即便招标方已经有了意向单位,还要至少邀请三家参与投标,因此,“陪标”这个角色粉墨登场,大家一起演戏。投标方或者承办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陪标”也是不可缺少的角色……【查看详细】 1. 什么是陪标? 所谓陪标,是招标过程中的灰色行为之一,以下三种举动均称为陪标:1.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2.投标方为了抬高标底或者形成垄断局面,事先串通一家或数家陪标者集体参与;3.承办方为了聚集人气而购买投标者参与。

2.“陪标”也成赚钱的门路? 在某网站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寻求陪标,要求:装饰二级资质,最近三年有过三百万左右的业绩即可,请大家帮忙,只须提供资质和相关手续,所有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都有我方制作,可直接或间接与陪标单位合作,如成功我方支付1000到3000不等的的介绍费。” 3. 别掉进“陪标”的陷阱——慧眼识别是“真招标”还是“跑龙套” 首先,要看项目情况、招标公司及参与投标公司情况。

如果有一家企业在这家招标公司的多次招标活动中多次中标,甲方指定这家招标公司为公开招标单位,那么这种招标肯定是走过场的,没有必要参与。其次,认真阅读标书,如果标书里面的某些要求只是某一两家供货企业独有的技术特长,或有指定品牌、型号的情况,这种标书一定是由某一企业编写的,如果自己的技术水平达不到或拿货价格无优势,那参与投标就没多大意义了。

最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项目的情况,尤其是一些没有跟单的项目,如果标书编制的时间很短(不超过5天),多半是走过场的,那就没有必要去陪标了。 4.“陪标”是“人情交易” 这次你陪我,下次我陪你。

这种人情交易成了行业内的“潜规则”。“在所有的招投标法规中,根本都找不到‘陪标’一词,可大家都这么干” 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市场部经理如是说。

5.“陪标”的天敌-招标公告公开方式是否足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产生竞争? 虚假招标之所以在“陪标”的掩护下屡屡成功,归根结底是竞争参与人均是来围标的。如果看到招标公告后来参与竞争的不限于事先安排好的陪标的这几家单位,那么结果也就不是这些围标人员所能操控的,所以对于这一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招标公告公开方式没有足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产生竞争。

公开的信息是否充分体现了项目的竞争的价值以引起充分竞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里,有价值的招标项目进入交易市场后,参与竞争人实质上是处于不可确定的状态,而这种不可确定的状态恰恰是陪标的天敌。

6.“陪标”这个毒瘤难住了执法人员——对陪标的认定困难 业内专家认为,让“陪标”现象“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是对“阳光采购”的亵渎,而“陪标”现象的认定法律法规又没有相关的认定措施及规定,因此,“陪标”认定细则的出台亟需出台。“另一方面,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在招标环节严防陪标也尤为重要。”

7. “陪标”现象向政府采购提出了制度建设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这种多重监管、多方行动下,“陪标”等不良现象仍有发生,这似乎也从另一个角度向政府采购提出了制度建设的要求。

8.山东青岛遏制工程陪标出新招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建管局出台了《关于申报建筑市场业绩的通知》,为有效遏制“陪标”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文件规定,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建设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于2007年1月10日以前,将2004年初至2006年底期间的业绩进行网上申报。

各责任主体申报的业绩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作为2007年度青岛建筑市场主体考核和招标投标电子评标依据。届时,投标企业不再需要携带任何业绩资料到评标再现场,计算机会自动从企业业绩数据库内抽取符合条件的企业业绩进行打分,从而有效遏制“陪标”现象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内容介绍

《规定》共28条,主要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它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善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程序制度;三是严格的法律制度。

《规定》在认真总结各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功经验、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招标拍卖习惯做法的基础上,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实施程序,包括拟订计划、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的方式和内容、标底和低价的确定、投标开标程序、拍卖会和挂牌的程序等。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取代或规避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规定》对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规定》还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身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法律责任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哪些情形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137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以下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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