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管(西方国家最早什么时候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法律)其他

武汉律师咨询 2023-03-17 21:49

1.西方国家最早什么时候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法律

早在 1906 年,面对国内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局面,美国就通过了第一部全国性的《纯净食品和药品法》,开始正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本法禁止销售掺假的食品和饮品。193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包含许多新条款如授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的特性、质量制定合理标准,同时授权对工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等。此后,《公共健康服务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案》和《婴儿食品配方法》等相继颁布,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逐步得到完善。现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包含有国会通过的法令,如《美国法典》第 21部中有关食品和药品的法律等以及行政机构根据受权制定的法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和《食品质量保障法》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覆盖了所有食品,为美国食品安全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德国政府也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在 1879 年颁布了《食品法》。由于德国属于欧盟成员之一,它现在的立法工作需遵从欧盟制定的《食品基础法》。现在,德国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基础法》和食品法典为基本框架,以《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条例》、HACCP 方案和食品卫生良好操作规范的 《指导性政策》为 4 大基础支柱,9以及数量巨多的执行条例,形成了权责清楚、可操作性强和涵盖所有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日本,食品安全立法以 2003 年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2003 年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以立法为主,2003 年之后以修订原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为主。现在,日本已实现以《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础,《农业取缔法》、《种苗修改法》、《健康增进法》等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管辖范围涵盖食品质量、化学制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

2.国外如何管理食品安全

当前,世界各国均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列为政府的重要工作。美英等发达国家认为,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居于食物链中的其他人(包括消费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为此,在管理食品安全方面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和监管制度。

美国:安全保障体系健全

美国在食品卫生方面规范企业、团体和个人行为的联邦法律法规有35部,主要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和《食品法规》等。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从各个方面对这三类产品的安全做出了规定,在有关食品的专门章节中,立法者对掺假食品、错贴标签的食品、紧急状态下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控制、发生争议时的司法复议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由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布的《食品法规》则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整个过程的安全卫生标准做出了详尽规定,比如对从业人员资历、健康条件的要求,对生产场地的具体要求等。

德国:召回制度标本兼治

德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三个等级,其中“重级”主要针对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甚至致死的健康损伤的产品,“中级”主要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暂时但可以治愈的影响的产品,“轻级”则主要针对不会产生健康威胁,但内容与说明书不符的产品。

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的“食品召回委员会”负责召回的监督实施。通常先由食品出了问题的企业在24小时内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对其给出评估报告,并正式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日本:追跟溯源方便快捷

基于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日本建立了完善的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保证了从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相互追查。

在日本的食品店,“内容”丰富的食品标签,使消费者对食品产销的各方面信息一目了然。如鸡蛋的标签上,就标注了名称、保质期、保存方法、食用方法、鸡蛋生产或包装设施的所在地、鸡蛋生产或包装者的姓名、原产地、养鸡场的名称和地址等。甚至有的销售业者还将食品生产者的照片、姓名贴在商品柜台上,让消费者更加放心地购买。

3.国外如何管理食品安全

当前,世界各国均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列为政府的重要工作。

美英等发达国家认为,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居于食物链中的其他人(包括消费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为此,在管理食品安全方面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和监管制度。 美国:安全保障体系健全 美国在食品卫生方面规范企业、团体和个人行为的联邦法律法规有35部,主要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和《食品法规》等。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从各个方面对这三类产品的安全做出了规定,在有关食品的专门章节中,立法者对掺假食品、错贴标签的食品、紧急状态下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控制、发生争议时的司法复议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由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布的《食品法规》则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整个过程的安全卫生标准做出了详尽规定,比如对从业人员资历、健康条件的要求,对生产场地的具体要求等。

德国:召回制度标本兼治 德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三个等级,其中“重级”主要针对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甚至致死的健康损伤的产品,“中级”主要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暂时但可以治愈的影响的产品,“轻级”则主要针对不会产生健康威胁,但内容与说明书不符的产品。 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的“食品召回委员会”负责召回的监督实施。

通常先由食品出了问题的企业在24小时内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对其给出评估报告,并正式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日本:追跟溯源方便快捷 基于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日本建立了完善的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保证了从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相互追查。

在日本的食品店,“内容”丰富的食品标签,使消费者对食品产销的各方面信息一目了然。如鸡蛋的标签上,就标注了名称、保质期、保存方法、食用方法、鸡蛋生产或包装设施的所在地、鸡蛋生产或包装者的姓名、原产地、养鸡场的名称和地址等。

甚至有的销售业者还将食品生产者的照片、姓名贴在商品柜台上,让消费者更加放心地购买。

4.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程序

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美国境内几乎所有食品的安全和标签使用的分支机构。

不在其监管范围内的包括来自已驯化动物的肉类制品,如牛肉和鸡肉,该类产品由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监督服务局负责监管。而含有微量肉类的产品则归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

两者之间的精确界限则列于这两个部门之间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另外,用于家畜的药品和其他产品则归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另一分支机构??兽药中心管理。

其他不归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消费品包括酒精量高于7%的饮料(由美国联邦司法部烟酒枪械炸药局负责监管)和非瓶装饮用水(由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管)。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也负责建立和修改食品标准,例如身份标准(如一种产品被贴上“酸奶酪”的标签需要什么条件)等,以及设置多数食品的营养标示要求。

这两部分的标准都被收录到《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之中。 1994年通过的《膳食补充剂健康教育法》(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指定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膳食补充剂的监管工作。

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膳食补充剂须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测试,迄今也没有任何法定标准,所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能在该膳食补充剂被证明不安全时才能采取行动。膳食补充剂的制造厂商被允许在这些产品的标签中作出关于健康权益的“结构或功能声明。

他们也许不会声明该产品可以医治、诊断、治愈或预防某种疾病,但是在标签中必须包含某种免责声明。美国市场上的瓶装水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州政府联合实施监管,自来水则纳入州法规和地方法规的管辖范畴,并由联邦环保署实施监管。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瓶装水的监管须遵循联邦环保署设立的指导方针,同时新设立的环保署法规也自动适用于对瓶装水的监管,除非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了更加详细的重新规定。尽管美国瓶装水产业的质量控制并没有城市供水严格,但是美国市场的瓶装水灌装瓶仍被要求实施类似其他食品的检查。

新药 新药在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观察,这个程序被称为“新药申请审评程序”(NDA)。在默认情况下,新药只有凭医嘱才能买到。

新药成为非处方药(OTC)首先需要经过新药申请审评程序并被批准,之后还要有一个独立的审查程序。新药被批准就意味着“当直接使用时是安全而有效的”。

广告和促销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和管理处方药的广告和促销活动。(包括非处方药广告在内的其他类型的广告则由联邦贸易委员会管理)在药品广告监管中有两个关键性的要求。

一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药品制造商只能在广告中宣传该种药品已被批准的特定特性或医疗用途。而药物许可适应症以外之使用方式(off-label use),即基于被批准的使用目的之外的目的使用药品,在医疗实践中十分常见。

同时广告需要注意在宣传药品优点和提醒用户药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之间把握平衡。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观察 在经历新药申请审评程序并被批准后,药品制造商必须审查并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它所掌握的每一起药物不良反应事件。

十分严重和致命的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必须在15日内上报;其他事件则按季度上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亦可直接通过它的安全信息及不良反应通报程序(MedWatch program)获得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由于这些报告是由用户或医疗专业人士主动上报,所以被称为“自发性报告”。

尽管这已经成为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观察的最主要手段,但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仍然与日俱增。在药品被批准的情况下,制造商被要求进行更多的额外临床实验,这被称为新药临床试验IV期。

在某些情况下,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要求的药品风险管理可能包括其他种类的研究、约束或安全性观察措施。非专利药 非专利药是专利权保护已经过期的处方药,因此允许其他制造商制造和销售。

对于非专利药的批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需要科学的证据证明该药品与最初被批准的药品之间是可替换的或在治疗的意义上是等同的。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是不需医生处方就可获取的药品和复合剂。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出了一个表单,其中的近800种成分通过多种方式的组合产生了10万多种的非处方药。另外,许多非处方药的组成成分也属于处方药范畴,但是现在被认为无需医疗人员的监督亦可安全使用。

设备仪器与放射健康中心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所有医疗设备进行上市前的审批工作以及监管这些设备的制造、工作性能和安全性的分支机构。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对“医疗设备”进行了定义,它包括从简单如牙刷到复杂如可植入脑起搏器的诸多器械。

设备仪器与放射健康中心还负责对具有辐射性的非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管,这些设备包括手机、机场行李检测设备、电视接收器、微波炉、紫外线保健房和激光产品。设备仪器与放射健康中心的管理权责包括要求设备制。

5.食品安全管理的各国措施

英国是较早重视食品安全并制定相关法律的国家之一,其体系完善,法律责任严格,监管职责明确,措施具体,形成了立法与监管齐下的管理体系。

比如,英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同时还出台许多专门规定,如《甜品规定》、《食品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所有食品类别,涉及从农田到餐桌整条食物链的各个环节。

在英国,责任主体违法,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根据违法程度和具体情况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

在英国,食品安全监管由联邦政府、地方主管当局以及多个组织共同承担。例如,食品安全质量由卫生部等机构负责;肉类的安全、屠宰场的卫生及巡查由肉类卫生服务局管理;而超市、餐馆及食品零售店的检查则由地方管理当局管辖。

为强化监管,英国政府于1997年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是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标准,实行卫生大臣负责制,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

食品标准局还设立了特别工作组,由该局首席执行官挂帅,加强对食品链各环节的监控。英国法律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取样分析。

食品卫生官员经常对餐馆、外卖店、超市、食品批发市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在英国,屠宰场是重点监控场所,为保障食品的安全,政府对各屠宰场实行全程监督;大型肉制品和水产品批发市场也是检查重点,食品卫生检查官员每天在这些场所进行仔细的抽样检查,确保出售的商品来源渠道合法并符合卫生标准。

在英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个重要特征是执行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食品追溯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对食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制度。

监管机关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主管部门可立即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卫生部,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工作,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追查食物中毒事件,英国政府还建立了食品危害报警系统、食物中毒通知系统、化验所汇报系统和流行病学通信及咨询网络系统。严格的法律和系统的监管有效地控制了有害食品在英国市场流通,消费者权益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保护。

在法国,保障食品安全的两个重点工作是打击舞弊行为和畜牧业监督,与之相应的两个新部门近几年也应运而生。其中,直接由法国农业部管辖的食品总局主要负责保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监督质量体系管理等。

竞争、消费和打击舞弊总局则要负责检查包括食品标签、添加剂在内的各项指标。 法国农民也已经意识到,消费者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乃至食品产地和生产过程的卫生标准以及对环境的影响。

为了使产品增加竞争力,法国农业部给农民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农民发展理性农业便是其中之一。所谓理性农业,是指通盘考虑生产者经济利益、消费者需求和环境保护的具有竞争力的农业。

其目的是保障农民收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有利于环境保护。法国媒体认为,这种农业可持续发展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同时还大大提高了食品安全性。

在销售环节,实现信息透明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除了每种商品都要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必需内容外,法国法律还规定,凡是涉及转基因的食品,不论是种植时使用了转基因种子,还是加工时使用了转基因添加剂等,都须在标签上标明。

此外,法国规定,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由于“疯牛病”的影响,从2000年9月1日起,欧盟各国对出售的肉类实施一种专门的标签系统,要求标签上必须标明批号、屠宰所在国家和屠宰场许可号、加工所在国家和加工车间号。

从2002年1月开始,又增加了动物出生国和饲养国两项内容。 有了标准,重在执行。

新华社巴黎分社附近有一家叫做卡西诺的超市,每天晚上8点多,超市工作人员都会把第二天将要过期的食品类商品扔到垃圾桶内,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等。他们告诉记者:判断食品是否过期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标签上的保质期,而一旦店内有过期食品被检查部门发现,那么结果就是导致商店关门。

位于巴黎郊区的兰吉斯超级食品批发市场是欧洲最大的食品批发集散地,也是巴黎市的“菜篮子”,这里的商品品种丰富、价格便宜。为了保证食品质量,法国农业部设有专门人员,每天24小时不断抽查各种产品。

1996年英国发现了疯牛病;2000年初,法国发现一些肉类食品中含有致命的李斯特杆菌;20。

6.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法律授权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执行的大部分联邦法律都被编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也即美国法典第21篇(Title 2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其他交由该局执行的法律包括《公共保健服务法》(the Pubilc Service Act)、《滥用物质管理法》(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联邦反篡改法》(Federal Anti-Tampering Act)和《家庭吸烟预防与烟草控制法》。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安全监管范围很广。例如对于处方药的监管就涉及它的每一个方面,从药品测试、制造、标签规范、广告、市场营销、效用直到药品安全。对于化妆品的管理则限于标签规范和安全。该局对于大部分产品的监管行为是基于一系列公开的标准,同时辅以一定数量的仪器检查。

7.美国如何保障食品安全

每次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加强立法”“加强监管”的呼声总是此起彼伏。毫无疑问,立法与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一环。但,它不是全部。要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状况,预防才是根本。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的历史大概代表了政府监管食品的发展历程。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FDA形成了相当完善的监管制度,世界其他国家也都建立了类似的监管体系。这一套体系的核心是:保护守法、惩治犯法,通过“惩前”来实现“毖后”。

相比于以前,这一套体系在减少食品安全事故方面也算卓有成效。不过,FDA认为这还远远不够。根据美国疾控中心公布的数据,目前美国每年也还有4800万人次因为食物得病,相当于美国人口的六分之一。其中12.8万人次严重到入院治疗,3000人死亡。

也就是说,严刑峻法能够有效地阻止故意制造的食品安全事故,但食品生产是一个很容易出现“过失事故”的行业。任何环节的“无意犯错”都有可能导致后续的所有食品受到污染,从而导致大规模的事故。

FDA认为还需要从根源上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为此在2011年推动通过了《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简称FSMA。这一法案堪称是1938年以来FDA最重大的法案改变,其核心是“更多地致力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而不是主要依靠事发后作出反应。”

2013年,FDA发布了两个FSMA的配套规则,一个针对农场,一个针对食品加工厂。规范的核心内容都是要求生产者基于科学认识,识别出每一个生产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然后采取措施来避免这种风险。

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安全食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靠检测出来的。一种食品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很多,如果一一检测,生产成本会高到大众无法接受。而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积极地控制原料品质、生产流程、环境卫生,就可以降低回避各种风险。这样生产出来的产品,出问题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再通过检测就能减少问题产品的上市。比如欧洲的牛奶,执行了良好的生产规范,就用不着每批都去检测黄曲霉毒素的含量。当然,这并不是说检测不重要。检测的价值在于对风险最高的因素进行“复查”,确认它在安全范围内。

这两份规则还有一个值得我们参考的地方,就是这规定都只针对大型生产者。比如农场,这些规则覆盖了全美国的4万多个大型农场,此外还有7万多个农场年销售额比较小、产品主要直销给消费者或者餐馆,被特许只遵守一部分。而针对3万多家年销售额少于2.5万美元的小型农场,则可以不执行这一规则。

这是一个很现实的规定。生产规模越大,单位产品的执行成本就越低。大规模生产者执行好了,市场上大多数的产品安全性也就有了保障。至于那些小规模的生产者,产量少,对食品市场的影响不大。真要他们执行规则,他们可能无法承受,而监管所需的成本也很大。

只要管好了大生产者,就为消费者提供了安全性高的渠道??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是至关重要的。至于那些小规模的生产者,监管部门明确承认它们并没有出现在管理范围的监控之内。所以,是否要购买他们的产品,就交由消费者自己判断、做出“愿赌服输”的选择了。

8.美国如何监管禽肉食品质量安全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联邦肉检验法》《禽肉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以及《公共健康服务法》等。

为确保食品安全,美国于1997年宣布并实施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美国食品行政部门要对总统、国会、法院及社会公众负责。

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上,联邦政府不依赖于各州政府,他们在全美国设立多个检验中心或实验室,并向全国各地派驻大量的调查员。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联邦政府与一些州政府签订协议,授权当地一些检验机构按照联邦政府的方法检验食品,并由联邦政府付费。

联邦所有具有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机构都不具有促进贸易的职能,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免受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影响和干扰。而美国农业部是负责监管禽肉食品安全的主管部门,其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更是贯穿从农场到餐桌的每个环节,对禽肉类加工的各个步骤都有着全世界最严格的检验标准。

所有美国生产的家禽产品均经过FSIS的严格检验,确保销往本国及世界市场的美国家禽绝对安全卫生。目前FSIS采用三项措施保证食品的安全:一是驻场兽医师对屠宰的卫生检验,二是病原管制系统,三是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系统。

目前,美国是世界上惟一被中国政府完全认可其家禽生产及食品安全保障系统(HACCP系统)的国家。美国家禽蛋品出口协会驻上海代表处施先生介绍说,自从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对中国的家禽产品出口连年增长,中国已成为美国家禽行业最大的海外市场之一。

9.无中文标示外国食品如何监管和规范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相干;第7107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行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背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干产品,和用于背法生产经营或被污染的工具、装备; (5)查封背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最近我查处了1起某超市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韩国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107条第1款第(4)项,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 到法规科核审时科长说不能根据第7107条1款(4)项扣押,缘由是,该条是指“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科长说的“食品安全标准”就是 食品质量标准,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产品质量标准,同时要求我们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科长的观点正确吗?请同仁发表 个人的看法并给予解答。 第7107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行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背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干产品,和用于背法生产经营或被污染的工具、装备; (5)查封背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希望你能采用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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