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投诉索赔根据法律法规(新食品安全法对于投诉人有哪些规定)其他

高富强 2023-03-17 04:03

1.新食品安全法对于投诉人有哪些规定

食品安全法基本针对的是商家和相关部门,光针对投诉人,应该就是这一条: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比较笼统。

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犯罪行为后,都有权进行报案或者举报。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供参考。

2.食品投诉案件怎么处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

作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药监机关来说,和谐监管显得尤为重要。而日常饮食用药用械中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引起的投诉举报问题,受到各方面的关注。

药监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正确而及时地处理食品药品监管中的投诉举报问题,这是构建和 谐监管的重要一环,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不断化解监管矛盾的持续过程。因此,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食品药品监管中投诉举报产生的根本原因,积极主动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促进监管的和谐。

首先,我们要分清投诉和举报的区别。所谓举报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单位或个人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或者提供线索,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查处的活动。

而投诉中的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如果非权益被侵害者本人,而是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接受投诉的主体提起投诉,则不能作为投诉处理,只能作为举报处理。

由于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人,投诉的违法事实涉及投诉者本人,因此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无法隐藏投诉人的信息,不能适用举报制度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投诉人认为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管部门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妥当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处理过程中,投诉案件和举报案件适用的程序是不同的。 其次,制定相关制度。

为了及时而准确地解决群众反映的有关食品药械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药械质量等问题,根据《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确定受理投诉举报的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处理程序和答复告知制度。 一、确定投诉举报受理部门。

为确保投诉举报受理的准确及时,特指定办公部门或信访部门为专门的受理机关,具体负责受理、汇总群众以来电、来信、来访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的举报和投诉。其它部门受理的群众举报、投诉应在当天交办公部门或信访部门及时办理相关的受理手续,投诉受理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投诉人的投诉,受理不及时或拒绝、推诿投诉人的投诉,产生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受理人的相关责任。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明确工作责任,实行“首问责任制”,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来局举报投诉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接听电话要耐心细致、认真询问并及时、完整地作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二、确定受理范围。 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当转交有权举报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对药品或者以食品冒充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监督管理、检验中发现和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以及新闻媒体披露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强化快速反应和及时做好反馈,要求接到举报投诉电话后,在第一时间掌握药品的质量情报和案件性质,对举报、投诉的违反药械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已超过两年的,不再查处;对举报、投诉的违反药械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需立案调查的,及时按案件审批程序办理,迅速采取行动,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

药品监管部门对举报、投诉立案后,对立案调查的或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将办理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投诉人,并按照相关的规定予以奖励;不需立案调查的或投诉人不要求答复的,也应以电话形式告知处理结果或实际情况,并且鼓励投诉人积极举报。做到了举报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三、确定处理程序。 1、受理人员应及时登记举报、投诉的内容,如实记载关键性信息,填写《举报登记表》;对举报内容,严格执行有关的保密规定。

2、《举报登记表》由办公部门或信访部门按类别及时编号,一般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交局领导批示,紧急重大案件随时向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批示及时交执法部门办理。 3、执法部门负责人接到《举报登记表》后,应及时落实稽查人员,拟定初步调查方案,对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4、案件办理结束,稽查人员应将查处结果认真填写在《举报登记表》上或以专门的案件调查书面回复,并及时反馈办公部门或信访部门;由办公部门或信访部门告知举报投诉人。 再其次,分清举报、投诉案件的类型,作出相应的处理。

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是我们监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慎之又慎,切不可一刀切。在日常生活中,投诉举报人由于各自目的不同,所进行的投诉、举报情况性质也会呈现千差万别,大部分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或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用械安全,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这样的投诉、举报,必须按照正常的程序办理,并认真回复;而 有的出自某些投诉人个人意向,这类投诉多是投诉人存有私心,由于对价格、服务态度等不满,而随意说出子虚乌有的问题,目的仅是。

3.食品变质后,是按照什么规则来赔偿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建议买到变质食品后,首先是先到超市,与超市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工商12315中心或者消协投诉。工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到当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当然,诉讼不推荐,因为费时费力。

当然,消费者需要注意几点:

一是产品是否已开封,如果开封了,超市会以消费者可能贮存不当为由,拒绝索赔。 二是是否保存好了电脑小票,如果没有,赔偿无从谈起。超市也会以该商品无法证明是超市卖出为由拒绝受理。

三是该商品即使存在法律规定的缺陷或者经检测不合格,但只要不合格或者缺陷并不是造成你出现的问题的直接原因,也无法索赔。

四是检测问题。如果要检测,开封过的产品是不能检测的,即使检测,检测报告也无法作为依据。因为产品一经开封,那么许多指标都与未开封前有了较大的变化,不能用开封的产品来判定质量。

还有,送检产品必须经卖家确认并签字封存,否则超市有可能会说消费者自己掉包或者干脆不承认此产品是他们卖的产品而不承认检测报告。

然后是费用和检测项目,检测项目越多,时间越长,费用越高,如果检测,应该向超市协商,达成协议后再送检。比如检测哪些项目,费用如何出等问题必须搞清楚。

4.新食品安全法赔偿标准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食品安全法》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

第九十七条是关于赔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

一、关于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除了适用本条规定外,还要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可能会出现财产责任方面的竞合,即一方面因为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而需要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还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当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同时面临民事赔偿、罚款、罚金的处罚时,可能会出现因财产不足而难以同时支付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我国的公司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那就是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本法也明确了这一原则,目的是保护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都是一种财产责任,需要违法者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承担其违法行为的后果。

但三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民事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目的是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具有补偿性质;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所给予的一种处罚手段;

而罚金则是一种刑事责任,是审判机关对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刑事制裁。

从这三种法律责任的决定主体上说,民事赔偿和罚金都是由国家的审判机关决定的;而罚款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从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上说,民事赔偿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补偿,而罚款和罚金则体现的是国家对违法者的惩罚。

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具有积极的意义。实践中存在当违法者的财产不能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往往是罚款、罚金优先,而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

这样做的结果是,虽然违法者受到了经济上的制裁,但是受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通过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其受损的权利得到补偿,这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_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新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有标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扩展资料:

案例:超市因食品不符安全标准被判十倍赔偿

2013年10月9日,崔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麻油67瓶以赠送亲友,货款总计850.90元。回家食用后,崔某察觉口感异常,后经查阅发现其购买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随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2月14日告知崔某:经过调查,涉案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油一事情况属实,该局已经依据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5.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

随后,崔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850.9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8509元。

超市方辩称,超市是通过合法途径采购涉案商品,且对涉案商品进行了资质审查,已充分尽到了食品经营者的义务。超市认为,崔某列举的问题只是产品标签瑕疵,系生产商的过错。

涉案商品并未对崔某造成实质损害,其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故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GB/T8233-2008并不存在,且该产品未按麻油国家标准在其标签上标注产品质量等级及芝麻产地。另外,该产品还虚假标注质量安全、信誉保障绿色放心产品企业等荣誉称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了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涉案超市作为专业的超市经营者应当对所进货物进行严格地检查验收,对于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涉诉麻油的包装标签存在多个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市理应知晓,但其仍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原告作为消费者要求销售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超市退还崔某货款850.90元,并支付崔某价款十倍赔偿金8509元。

该超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近日,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超市因食品不符安全标准被判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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