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关停整治有哪些法律规定)其他

潍坊律师 2023-03-16 09:48

1.企业关停整治有哪些法律规定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哪些可以不停产整治? 有些违法主体,或者本身是治污设施,停产整治会造成更严重污染;或者是公共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设备,道路桥梁等,停产整治会损害公共利益。对于这些主体,如果停产整治,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利益造成更大危害,两害相较取其轻,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考虑,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对这些情形,如果环保部门有魄力,决定停产整治,也并非不可。

对大多数地方而言,更多地应是保持行政处罚力度不变,如罚款、按日连续处罚等,侧重经济制裁,促进企业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2.企业停产不干了,按劳动法规定企业应该怎么赔偿员工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2003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目前,各地对没提供正常劳动应发放的生活费标准规定不一。

扩展资料

假如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3.公司停产怎么赔偿员工

若因公司停产整顿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者公司因此宣告破产的,公司应当按照你们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支付你们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事故调查期间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根据哪条法律的条款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

具有下列特点:(1)责令停产停业是限制和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能力的处罚。它要求受处罚人停止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及各种业务活动,与罚款、没收等财产处罚不同,它限制和剥夺的是受处罚人的行为能力,是行为罚的一种。

(2)责令停产停业是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处罚。也就是说,受到该种处罚的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责令停产停业通常附有期限要求。受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就可以恢复生产和经营。

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晚,《安全生产法》做为安全监管领域的基本法于2002年11月1日才开始施行。目前的安全监管工作还处于全面探索和急速创新阶段,现行法律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逐步暴露出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

其中,一个长期存在的执法软肋就是对企业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往往停留纸面,难以执行。 《安全生产法》罚则部分多数条款都规定,安监部门在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时,遇到一些情况比较复杂、严重的安全问题或者在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企业未按期整改,必须要求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一些隐患严重的情况可以得到企业的理解和配合,但是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等情况的,可能就不会得到企业的认同,这给从事安全执法的同志操作上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到底应该怎么停。 一、停产停业整顿的分类 停产停业整顿应当从两个来讲:一是现场强制措施的停产停业整顿,二是作为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

作为现场强制措施,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隐患,需要立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时,检查人员有权在现场作出强制措施,要求企业立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这种停产停业整顿在时间上应当是短期的,可以较快地整改完毕,同时也是局部的,常常可以不影响企业的全部生产过程和正常生产。

具体依据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作为行政处罚,则是一项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经过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和研究,就其隐患应当是重大的事故隐患,不采取停产停业整改的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事故隐患。

这种停产停业整顿,应当是全面性、较长时期的、甚至是需要经过技术改造都能解决的问题。 对现场强制措施的停产停业整顿,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有权作出处理,但是也应当慎重,应当由在场的检查人员全部同意,现场负责人作出判断,必要时应当向单位负责人口头汇报后实施。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应当依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再作出决定。 前一种情形,实际操作比较方便,也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行,可以经常性使用;后一种情形,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对企业生产甚至整个经济运行都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当慎用,最好不用。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难停”的原因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难停”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负责人对法律的权威性认识不高。没有将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对安监部门依法作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比较漠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接到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仍我行我素,照常生产,执法环境差强人意。

二是法律保障缺乏。要想真正让企业停产停业并不简单,对于不停者,安全监管部门往往无计可施,没有任何强制力量做后盾。

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际操作性不强。事故频发的煤矿领域,明停暗采导致的事故层出不穷就是一个例子。

三是罚则裁量过重。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章节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大部分是作为主罚则出现,而罚款仅是可选择的处罚类型,这种规定过于理想化,如对一名特种工无证上岗位行为实施处罚,就要对企业全厂进行停产处理,措施过于严厉。

如果是一个国企,一旦停产停业,社会影响不可小视;如果是一个上市企业,可能股票要大跌;如果是一个外企,可能信誉扫地;如果是一个私企,经济损失可以想象。 三、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应该怎样停 从理论上说,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操作即可。

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非常复杂,要考虑到批准权限,行政机关执法的合理性,对社会、对企业的影响等因素。这个既简单又非常复杂的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执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具有关键而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下面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抛砖引玉。

一是注重宣传教育,倡导企业建立先进的安全文化。在日常检查执法中加强与企业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信。

5.关于污染企业关停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关于法规问题。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用外,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此条款中的罚款处罚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企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其实由于各地的环境污染标准不一样,因此类似上面关于污染企业关停的法律法规不但有很多,且各地也不相同,但主要依据还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地方性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国家法,你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查找,这里就不一一罗列了。

2、关于补偿问题。

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是政府或环保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除了违法行政情况(须经人民法院认定),不涉及到政府或环保职能部门须向企业赔偿的问题。当然,如果企业因停产造成职工生活困难,职工可以通过信访途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扶助与安置。而因环境污染受到直接侵害的单位和个人,由排放污染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如果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做出的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结果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环保法40条)

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看,无论是对行政处罚不服,还是提起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均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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