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更新记录环境(20l4年至2015年关于环境体系方面更新了哪些法律法规)其他

刑事案件律师咨询 2023-03-16 02:36

1.20l4年至2015年关于环境体系方面更新了哪些法律法规

201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

2.求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审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受审核组织对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2.法律和其他要求的程序文件与IS9000标准要求的符合程度和实施情况; 3.受审核组织环境管理体系中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要素与IS9000标准的符合情况。

在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中都应包括对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审核。第一阶段审核侧重于法律、法规遵守程度的有关记录和程序文件本身以及法律法规收集识别结果的审核,第二阶段则侧重对法律和其他要求程序文件,以及与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要素等程序文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受审核组织各部门遵守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一、对于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内容 以下各项内容为审核员在第一阶段文件审核中对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在IS9000中规定: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它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适用法律,以及它所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的渠道。

所以在审核体系文件时,首先应确认该程序文件中所规定的法律法规的收集范围符合标准要求,即应包括与该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及上级集团的标准),需注意不应只收集有关活动方面的法规而忽略了产品和服务中环境因素有关的法规。 2.程序中应规定收集、登录、保存法规的责任单位或人员,这是有效地执行该程序文件的基本条件。

3.程序中应规定收集频次、收集途径、登录和更新方法,这是保证组织能持续获得最新法规的需要。 4.程序应规定识别方法、以及传达和执行的方法。

组织在收集法规之后,一定要进行法规的识别。即将法规的内容与本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相对照,找出适用于本组织的各部分活动应遵守的法规要求。

并且在程序文件中规定出如何将法规中的有关内容传达到相关部门,及执行这些法规的要求。 5.组织识别法规的结果,应在体系文件附件中列出相关法律、法规清单,并应做到正确、充分、无遗漏。

6.组织应列出本组织的相关活动、产品或服务所应遵守的法规之间的关系,以使收集的法规能切实指导相关的活动。 7.组织的体系文件中应规定对本组织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定期评审,以判断体系是否能够实现环境方针的要求,实现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的审核内容 1.在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中,审核员应在现场审阅组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以判断受审核方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审阅的文件包括有关遵守法规的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例如: (1)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三同时验收报告; (3)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的监测数据; (4)排污申报记录和排污许可证; (5)产品性能中有关环境的性能指标的检测、鉴定报告。 通过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审核员应对受审核组织在法律法规符合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判断。

如存在问题,审核员应进一步结合受审核方体系中的相关要素进行重点审核,例如:对不符合法规要求的问题是否已评价为重要环境因素,是否列入了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对于一些需要重点控制的有关法规符合性的活动是否编制了运行控制文件等。审核员应将这些需审核的重点,在第一阶段或在第二阶段审核中予以重点审核。

2.在第二阶段现场审核中,审核员应在受审核组织的各有关现场审阅有关法规规定的污染物的管理情况,以确认在组织的活动中能否实现法规的要求。对于这些内容的审核应贯穿在第二阶段的体系审核之中。

例如通过运行控制要素的审核,监测测量要素的审核以及记录的审核等。审核的内容可包括: (1)污水管网各排放口的位置及日常排放监测记录; (2)各废气排放口位置、高度及排放监测记录; (3)厂界噪声的监测位置和监数据; (4)固体废物的分类、危险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是否执行了有关法规的要求。

如果在审核中发现了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应对体系中产生该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分析其是属于法律法规的收集和识别问题,还是属于运行控制方面的问题等。并根据分析判断不符合性质。

三、对环境管理体系中确保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素进行审核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使体系有效地实现环境方针,就要在体系的各相关要素中体现方针对遵守法律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因此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审核绝对不仅限于对要素4.3.2的审核。

还需要对环境管理体系中确保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素进行审核。 1. 第一阶段审核 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审核员应通过文件,记录的审核和现场审核对环境管理体系中确保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关要素进行审核,包括: (1) 环境方针中组织是否已明确承诺遵守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程序中,是否已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评价重要环境因素的主要准则之一; (3) 目标指标的制定是否充分考虑到持续确保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原则,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是否满足当地有关环保法规的各项要求; (4) 受审核组织。

3.2014年环保法新增了哪些内容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条款更新之处 (2014年4月24日第9号主席令公布施行)1.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3.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4. 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5.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6.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7.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8. 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9.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0.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11. 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12. 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13.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14.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15.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16.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17.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18.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9.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0.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21.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2.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24.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5.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

26.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27.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8.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29.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30.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3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3.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4.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5.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36.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37.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定期更新记录怎么填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如果有新的,及时补充进单位的法律法规目录里面,然后在更新记录上面记录下来。

比如:标明名称,是新法新规,还是修订补充,发布时间,收录时间。新的法律法规出现,需要进行学习,看是否与本单位现行的管理制度有冲突,及时修订。

而且安全管理中,发现制度的不全,及时修订。按照要求,安全管理制度每年都要进行一下修订。

同样的,把每次的修订的制度名称,时间,版本号,日期等都记录在更新记录里面。安全操作规程,同制度的修订记录一样填写。

只是操作规程一般是在工艺变更或者更新,或者出现事故等情况下修订。更新记录,其实就是一张表格,有名称,时间,记录时间,记录人等。

把这样的表格付一张在各个文件盒里面,有变动就记录。每年至少要有一次记录,基本就是这样。

5.在哪些情况下应及时更新确定和评价环境因素

5.3 环境因素识别5.3.1 公司各单位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工作,填写“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表”,由各单位领导审核,将结果报送公司生产制造中心。

其结果作为公司环境管理方针、目标制修订的依据。5.3.2 环境因素的识别范围应覆盖公司机关和各厂范围内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环境因素识别时要考虑以下内容:??四种状态:正常、异常、关闭和启动、紧急;??三种时态:现在、过去(包括遗留的问题)和将来;??八个方面:向大气排放、向水体排放、向土地排放、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能源使用(如电、煤、油等)、能量释放(如热、辐射、振动等)、废物和副产品、物理属性:如大小、形状、颜色和外观等;??已纳入计划的或新的开发、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等因素。

5.3.3 识别环境因素的步骤包括:??确定本单位的过程(活动、产品和服务);??确定该过程伴随的环境因素;??确定环境影响。5.3.4 环境因素分类包括:??Ⅰ类:水、气、声、渣、固废等污染物排放或产生;??Ⅱ类:能源、资源、原材料消耗;??Ⅲ类:相关方的环境问题及要求;??Ⅳ类:其他(潜在泄漏、火灾爆炸隐患、生态环境破坏对员工健康影响等)。

5.4 环境因素的评价5.4.1 环境因素的评价依据 环境因素的评价依据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国家强制性推行的标准;??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和危害损失的规模、严重程度、发生频次、影响的持续时间、控制情况;??对生产活动、产品或服务及其声誉影响的大小;??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改变现状的技术难度、经济承受能力、对企业形象的影响);??相关方的合理要求。5.4.2 评价方法 多因素评分法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将每一评价因素设定等级区间和分值;第二步:将每一评价因素的得分连加得出总分;第三步:将总分与标准对比,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a) 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A值)1) A=5??排放超出标准。2) A=4??排放稍高于标准。

3) A=3??排放达到标准。4) A=2??排放接近标准。

5) A=1??排放低于标准。b) 环境影响规模和严重程度(B值)1) B=5??环境影响范围涉及到公司以外地区,并造成恶劣的后果。

2) B=3??环境影响到公司,但后果并不明显。3) B=1??环境影响只限于中烟公司经营管理的区域,且无明显不良后果或基本没有影响。

c) 发生频率或排放量(C值)1) C=5??连续发生或排放量较大,潜在的但一发生就会造成严重恶劣的影响。2) C=3??间断发生或排放量在一般水平,潜在的但一发生对环境产生一般的影响。

3) C=1??发生频率很低或极少排放。d) 对公司形象的影响程度(D值)1) D=5??感观效果很差或相关方特别关注的环境问题。

2) D=3??感观效果不太好或相关方一般关注的环境问题。3) D=1??对公司形象无直接影响的环境问题。

e) 相关方重视程度(E值)1) E=5??相关方有较多抱怨的。2) E=3??相关方曾有过抱怨的。

3) E=1??相关方未曾抱怨的一般问题。5.4.3 判断原则 凡属下列情况者,直接判定为重大环境因素。

??违反或接近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要求的,如监测指标超标或接近超标;??当地政府高度关注或强制监测的环境因素;??政府或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相关方高度关注或有合理抱怨和投诉的环境因素;??被本公司确定为重点治理对象的环境因素;??以往发生事故,还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环境因素;??异常或紧急状态下预计产生严重环境影响:如火灾、危险品泄露事故、超标排放等;??具有一定量的危险废弃物的排放。5.4.3.1 环境因素汇总评价:∑= A+B+C+D+E。

5.4.3.2 当A或B或C或D或E=5时,或∑≥15时,定为重要环境因素,其余为一般环境因素。注1:将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环境因素分别打分,确定其总分值S=A+B+C+D+E,凡A、B、C、D、E中有一项分值为5的环境因素,即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此外,对总分值S≥15的环境因素亦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注2:针对Ⅱ类环境因素也可采用下列方法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a) 与设计比较、高于设计指标2%的;b) 水、电、煤、燃气、燃油以及各种原材料的单耗高于往年的1%的;c) 单耗在同行业处于中下水平的。注3:针对Ⅲ类环境因素也可采用下列方法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a) 供货方或承包方在其生产、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或超标排放的, b) 其地方环保部门未出具合法证明的。

c) 购买公司工业废弃物,未充分有效利用,并造成二次污染的。注4:针对Ⅳ类环境因素也可采用下列方法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a) 各类环境紧急状态,如有毒有害化学品易燃品的运输,贮存和使用;b) 环保设施的损坏造成污染物无法有效控制;c) 对虽无法进行实测,但又明显违规性污染迹象或倾向的。

5.4.4 环境因素的评价过程5.4.4.1 公司各部门和各厂将确定的“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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