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处理法律法规(关于处置流浪乞讨人员求助警情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其他

郑金兰 2023-03-12 12:37

1.关于处置流浪乞讨人员求助警情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于处置流浪乞讨人员求助警情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节选)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3-12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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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违法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对有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社区居委会对社区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应进行教育、劝返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救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

4、卫生部门负责接收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和传染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医疗费用从各级安排的城乡特困重大疾病救助资金中解决;公安、城管部门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的,应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实施救治。

5、市级以上救助站应当设立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负责救助教育流浪儿童。

6、救助站救助的对象: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相关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救助: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因老年、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救助人员一年内已被同一救助单位救助三次以上的。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说明捕鱼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7、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高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8、有关部门和救助工作人员在救助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节选自《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国家对于流浪老人的政策是怎么样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的现状一点都不理想,因此碰到流浪老人尽量在物质上帮助他,精神上不要歧视他,而救助站据我看到有一些的新闻报道里面相当混乱,年老体弱的可能被欺负,尊重他自己的意愿,他要去就去,不去拉倒,应该本着自愿原则。

或者联系派出所公安局和他们商量是不是联系得上家人,可以回家乡养老;如果联系不上,或者家人老人双方不愿意,可以申请户籍所在地的政府补助,如果有户籍问题,比方说是黑户口,或是无法确认户籍,应当想办法办理暂住证一类的东西,但本人没有实际经验,流浪人员符不符合暂住证办理条件,这点不是很清楚的样子,应当去居委会咨询一下。如果有精神疾病健康疾病等问题,应当交与相关机构收治。

3.我国有没有针对流浪人群的法律

流浪儿童,有的是自己跑出来的,有的是被拐卖出来被限制人身自由强制从事非法行业(如强制乞讨、强制卖淫)的,有的是其他情况。

鉴于此,我整理了以下相关的资料,供你参考,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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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详文见: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2003年第24号部令)详文见:/zhengfu/2003-07/22/content_986523.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

8、国家民政部正在起草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草案)》,介绍详见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52016&k_title=流浪&k_content=流浪&k_author=

9、其他的地方性法规。比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做了规定,第三十条 禁止组织、胁迫、诱骗、容留女性未成年人参与、表演、观看恐怖、残忍、淫秽、色情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节目和活动。

禁止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残疾人从事街头乞讨等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其他文件:《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政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等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等等。

另外,涉及到流浪儿童的,你可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地方政府综治办、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等几个政府职能部门,妇联(12338维权平台)、共青团(12355维权平台)等群团组织、以及一些公益慈善组织寻求帮助。也可以先上它们的网站搜索一些相关信息。当然,也可以找找当地的媒体,看他们愿不愿意提供一些帮助。

4.高速撞死流浪汉车主该怎么办

建议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5.我国关于流浪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评论:宪法保护儿童被抚养、受教育、不受虐待的基本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评论: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义务)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评论:法律明令禁止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评论:公安机关应当对那些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论:适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否则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评论: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的制裁,有法可依)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评论:依法及时受理,是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评论:公安部门行政不作为,公民有权检举、控告、申诉、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评论:公安人员行政不作为应当受到处罚的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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