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计提的法律法规(请问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都有哪些法规依据)其他

张岩雨 2023-03-11 06:50

1.请问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都有哪些法规依据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章 资 产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2.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3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3.计提坏账的依据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3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坏账准备是企业对预计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预付款项所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根据历史经验,债务单位财务情况及相关信息,合理估计,提出目录和提取比例经企业董事会批准执行。

4.关于计提坏账准备应注意的事项

在企业坏账准备核算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时,企业在计提各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前,应当列出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目录并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依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变更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2.企业对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减少损失。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已提取的坏账准备。必须指出对于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款项并不意味着企业放弃了追索权。

3.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如果是从直接转销法变更为备抵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这一点没有什么异议。但从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变为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是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是值得讨论并应予明确的问题。所谓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出的判断。所以余额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都是备抵法的范畴,它们的会计原则并无二致,但是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坏账损失总体比例的估计以及估计的技术方法是不同的。因此,它们两者之间的变更既有会计政策变更的因素又有会计估计变更的因素。《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所以,从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变为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应当视为会计估计变更采取未来适用法而不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4.企业要准确界定应收款项的账龄,关注应收款项账龄披露的合规性、合理性和逻辑性。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应收款项账龄界定是否准确将会直接影响企业当期的经营业绩。在实务工作中有些人认为以前年度结余的应收账款只要在当期有贷方发生额发生,不论次数和金额大小在当期期末就一律将之确认为账龄一年之内。这是过于简单的工作方法,不利于企业资产质量的准确反映。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对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当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也按上述原则确定。在会计报表应收款项的项目注释中还要注意应收款项账龄披露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等问题。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年报中应披露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账面价值的账龄情况。

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如果应收预付款项在本年中没有收回,那么该款项的账龄会相应增加一年。如果本年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了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特殊交易,上述数字的逻辑关系就有可能不成立。因为新合并进来的应收预付款项有可能账龄原本就在一年以上,重组进来的应收款项预付款项的规模和账龄结构一般与重组出去的是不完全相同的。

5.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还要注意应收款项账龄披露的前后一致性问题。要注意期初和期末应收款项账龄段的划分、各个账龄段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账面余额之间的对应比例关系与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部分中所表述应收款项账龄段的划分标准以及各个账龄段应收款项的坏账计提比例是否一致。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相分离的原则,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现行所得税法在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计提方法、坏账估计的比例等方面都作了比企业会计制度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5.新会计准则中怎么规定坏帐准备的计提和分

1.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2.发生坏账损失时: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3.坏账收回时:借:应收账款贷:坏账准备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例如:200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500万元,2008年2月收回已转销坏账3万元,200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600万元(坏帐计提比例1%)1、借:资产减值损失5万元贷:坏帐准备5万元2、借:本年利润5万元贷:资产减值损失5万元3、借:银行存款3万元贷:应收账款3万元4、借:应收账款3万元贷:坏帐准备3万元5、借:坏帐准备2万元贷:资产减值损失2万元6、借:资产减值损失2万元贷:本年利润2万元仅供参考。

6.我问的就是在新准则下对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1241 坏账准备(0.5%)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款项等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不包括应收票据,因为这是银行垫付的一般没风险。

7.请教50新税法之坏账准备请问新税法关于坏账准备计提有什么新规定吗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企业的应收账款发生减值时,应当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从税法角度,税法一直以真实性为原则,只有真实发生的,才可以作为准予抵扣项目在税前抵扣。但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坏账损失的处理。

一方面遵循税法的原则,要求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才可以税前抵扣;另一方面,又允许企业计提少量坏账准备,予以税前抵扣。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这方面,彻底贯彻了真实性原则,规定未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定,除金融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不允许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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