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类法律法规有哪些(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录有哪些)其他

恩施在线 2023-03-10 12:06

1.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发布);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30日林业部发布);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发布);《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发布);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起);

《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分布);

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号令发布);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2日公布);

《海南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2.林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林权的法律法规有《宪法》、《森林法》、《土地改革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

延展阅读:

所谓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是一种财产权。按照民法通则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林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其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使用者依法对他人财产拥有的限制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林权主要表现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形式。

根据我国《宪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的林木。

3.林业有哪些法律

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大体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4.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5.林业有哪些法律

您好。

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大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6.《森林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森林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则,主要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森林资源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划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性措施,

各级政府保护森林的职责划分、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等。

(2) 森林经营管理,主要规定了国家各林业主管部门规划经 营森林资源应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3) 森林保护,详细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在保护森林,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虫害,建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政策

措施。

(4) 植树造林,主要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部队在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经营林木资源方面

的政策措施。

(5) 森林采伐,主要规定了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制度政策。

(6) 法律责任,对违反《森林法》的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7.林区涉林违法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依据《刑法》条文就知道了。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8.《森林法》规定,林地包括哪些

林地管理法律知识问答

法律快车 2013年10月11日

核心内容:林地就是其中一个关于我们的环境保护的问题,当我们遇上森林法,那么需要了解里面最重要的内容是哪些呢?常见知识的问答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知道不会触犯到森林法规定。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林地包括哪些土地?

答: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病虫害除治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林地管理实行哪些制度?

答:林地管理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三、哪个部门负责林地管理工作?哪些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林地管理工作?

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财政、公安、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四、林地归谁所有?

答: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五、如何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答: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作者: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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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林业相关政策法规

2002年是我国林业立法成就十分显著的一年,林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国家林业局参与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起草制定工作。这部法律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的法律凭证为“林权证”;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情况经依法批准可以更长;承包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些规定既为规范林地承包管理,维护林农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进一步稳定已形成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成了《退耕还林条例》的起草、修改、报审工作。

这个《条例》已经去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367号国务院令发布,自今年1月20日起施行。这为进一步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实现“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规范退耕还林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2002年国家林业局公布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等一批部门规章。初步完成了《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林木品种审定管理办法》、《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营利性治沙申请登记管理办法》的审查工作。

《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办法》等一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在讨论修改过程中。 《天然林保护条例》(讨论稿)的起草工作已由国家林业局完成。

国家林业局还组织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毁林开垦立案标准》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等前期立法调研工作,并参与了《农业法》、《物权法》等法律的部分制定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各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78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办理答复文件7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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