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不溯及既往和特别规定是什么意思)其他

金山胖 2023-03-09 21:42

1."不溯及既往"和"特别规定"是什么意思

“法不溯及既往”有以下两层意思,一是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原则上不得制订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二是适用上不溯及既往,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法律规范溯及适用。

法不溯级既往的原因: 第一,人道考虑,你规定法律能够溯及既往的话这是违反人性的,我今天只能按照你今天的法律来进行,我不清楚你明天会制定什么法律,而且你明天制定的法律用以反攻倒算,适用于我今天的行为,这个从人性、人道上来说,我是没法做得到的,强人所难,这是一条。 第二,规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法理上来说主要是要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是要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实现,如果法律能够溯及既往的话,明天的政府会对今天政府的行为发生影响,这个政府权力的扩张肯定是很显然的,所以这是第二个方面。

那么为什么又要规定有限的溯及既往呢?像我们国家刑法上规定的从旧兼从轻,这里也是一个法律依据在哪里的问题,也是有利公民溯及、有利当事人的溯及,所以很明确的。 但是不溯级既往有时并不合适,还是有特别情况的,这种特别情况就是"法溯及既往"了.。

2.民法的效力中,有一条规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什么意思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一条法律原则.

我国国家立法法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我国立法法已经明确的问题,就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就是说一个法律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没有法律效力。

“法不溯及既往”有以下两层意思,一是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原则上不得制订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二是适用上不溯及既往,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法律规范溯及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要求国家应充分保障公民的信赖利益,也就是要求国家不得对已完结的事实重新作出对公民不利的法律评价,这是对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约束,具有宪法原则的性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行政法溯及力《立法法》84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因此,理论上说,行政法有溯及既往的可能。不过成立的条件,除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还要有明确的“特别规定”。比如刑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

行政法没有行政法法典,也就没有统一规定过溯及力的问题,所以要判断某些规范性文件的溯及力,要看该法规是否有溯及力条款。否则,即使对相对人有利,也不能适用新规定。当然,行政机关自愿适用新规定的除外,权当其自由裁量了。

所以本处罚很难适用新法。只能申诉下,希望能够对你有所照顾。

以上属个人看法。

4."不溯及既往"和"特别规定"是什么意思

一,“法不溯及既往”有以下两层意思. 1,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原则上不得制订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 2,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

(2)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刑罚处罚及刑罚的轻重,只能以行为当时所施行的成文法律来确定; (3)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实施行为之后,法律有变更的,即使变更后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也不能加以处罚。 二,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也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规范。 2,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如合同法调整所有的民事合同关系,合同法的规定就是一般规定。除合同法对合同有规定外,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等法律分别对海上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作了规定。

相对于合同法的规定来说,这些规定都是特别规定。 3,确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以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如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等根据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特点,对海上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果与合同法不一致,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

5.什么叫“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我国国家立法法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已经是我国立法法已经明确的问题,就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就是说一个法律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没有法律效力。

“法不溯及既往”有以下两层意思,一是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原则上不得制订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二是适用上不溯及既往,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法律规范溯及适用。“法不溯及既往”,要求国家应充分保障公民的信赖利益,也就是要求国家不得对已完结的事实重新作出对公民不利的法律评价,这是对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约束,具有宪法原则的性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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