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律法规主要有哪几部分组成(档案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其他

赤峰在线 2023-03-09 19:18

1.档案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档案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应该归档的材料不按国家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向档案馆移交应该移交的档案的;

(7)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接受范围的;

(8)不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9)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0)档案工作人员和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1)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上述违法行为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以及违法程度,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如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法律责任(支付赔偿金)直至刑事法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2.我国当前档案法规体系是什么构成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

在法律效力层次结构体系中,各种法律的效力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我国法律效力体系。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

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3.根据《档案法》规定,我国档案机构包括哪些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4.干部人事档案相关法规法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7)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8)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9)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如果你有什么需要的话,可以找代办机构,(办得爽)你可以详细了解一下,我之前在这里办过档案调出的,省了不少时间,他们办事效率还蛮高的。

5.档案管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 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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