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固体废物法律法规(针对固体废物国家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其他

汕头律师在线咨询 2023-03-09 06:49

1.针对固体废物国家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晌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地方环保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取《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章文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口管理条例对外贸易部关于珍贵动物出口问题的指未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爱护树木花草公约公约设立幼鱼保护区的决定关于重申利用各种工业应渣不得收费的筒子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地方环境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败走GB 8978-1996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席蚀性鉴表GB5085. 1-1996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急性毒性鉴表Gb5085.2一1996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浸出毒性鉴表Gb5085.3-199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上海垃坡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一1996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一1995保护农作物的大区污染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一一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国家经济政策国家防治改革委关于减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购实施的意见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针对固体废物国家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第一部专项法律,规定了许多新的管理原则、制度和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拓展资料: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由于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般归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3.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律有何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承担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前提就是造成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也就是说,只要造成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的,加害人就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论环境污染加害人是否主观故意造成的还是其出于过失疏忽造成的。这 也是环境污染损害民事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体现。

根据本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民 事责任包括:排除危害。是指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危害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停止向环境倾倒、堆放固体废物,采取相应治理污染措 施,以停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所造成的危害。

依法赔偿损失。是指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危害的单位或 者个人对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给予其经济上的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包括:(1)对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直接受到财 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其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其中,直接损失是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 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间接损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得到的、但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侵权行 为而丧失的那部分期待利益。

(2)对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直接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员,应赔偿其人身伤害所受到的损央。 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也就是说,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依法赔偿损失外,同时还要采取相关措 施,使环境恢复到没有受到固体废物污染之前的状态,如将固体废物运至指定的贮存地点,将土地恢复至未受污染的状态;在堆 放固体废物的地点如果原来有植被的,还应当种上花草树木使其能回到原来的绿化水平。 在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强调恢复 环境原状,恢复环境原状的费用对加害人是一种必须付出的较大开支和代价,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因此,对污染 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外,还要通过承担环境损害赔偿、恢复环境原状的民事责任方式,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在 有些情况下,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比罚款的办法更为有效。

4.固体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围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先后出台了《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3项法规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 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再 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多项部门规章。

此外,还针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口 废物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落实。

5.按照相关法律,处置固体废物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固体废物可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废。所有固体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分开存放,严禁露天堆放。

一般固体废物可分为生活垃圾和生产废料。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生产边角料能利用的必须综合回收利用,其余的委托相关资质企业回收,严禁倾倒或者自己焚烧。

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签订处置协议,同时上报危废年度转移计划至当地环保局备案。危废必须存放于专门的危废房中,危废转移处置必须由有资质单位上面回收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五联单制度,同时自己必须做好台账资料。如自己非法处置危废累计达三吨,则构成犯罪,可以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

6.国家环保最新的法律法规

至今现行有效的环境法律法规(截止2015) 一、国家综合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一批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二批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三批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二、保护大气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砼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三、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防治固体废弃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五、防治噪音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声环境质量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关于防治化学危险品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七、关于防治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八、关于水土保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7.国家环保最新的法律法规

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

原发布者:涓??涓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是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环境法的权限高于地方环境法规的权限;法律权限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权限高于行政规章。即上一层次的权限高于下一层次的权限。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环境法时,应当首先运用层次较高、权限高的环境法律、法规,然后是环境规章,最后才是其他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在标准的执行中,若无地方标准则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2、体系简述(1)宪法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我国境内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资源及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

8.固体废物污染的法规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并启动了该法的修订工作。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为配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等标准和规范。

5.《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3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各地实施。《规划》要求用3年时间建设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1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座,基本实现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规划总投资150亿元。

6.《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通知》经国务院同意,2003年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

7.收缴毒鼠强专项整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布了“毒鼠强”销毁处置方案和技术要求;指导各省级环保局认定了42家定点处置单位。进行了全国“毒鼠强”安全处置大检查,各省收缴的剧毒鼠药95%以上已经集中销毁。

8.三峡库底清理。2003年三峡水库蓄水前,国家环保总局对三峡库底清理工作开展了联合执法监察。

9.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截至2003年底,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面积247880万平方米,其中:机械清扫面积40223万平方米,机械清扫率16.2%,比上年增加0.1个百分点。全年清运生活垃圾、粪便18332万吨,大中城市垃圾粪便基本日产日清。 1. 废旧电器进出口管理。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与海关总署、香港环保署、香港海关开展了首次内地与香港打击废旧电器走私联合行动,查获涉嫌非法走私旧电器案件8起,共查扣旧电器1256件、环保不合格废五金杂件30余吨。

2.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2003年,共审核和签发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98份。签发《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4922份,出口放行通知单1200份。登记进口量50万吨,出口5.1万吨。国家环保总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将硫化汞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公告》。

延伸阅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