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制造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其他

汤原在线 2023-03-09 03:56

1.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如图8.1所示)。

2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报告”;“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矿山安全法》专门设立一章,对矿山的设计、施工中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位和压力机旋转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机器转动部分设自动加油装置。

起重机应标明吨位,使用时不准超速、超负荷,不准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都属于使用普遍且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种设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2003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设施规定为特种设备,并明确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国家监察范畴。

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规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以及运输等过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

2.适用于制造业的特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什么

一、我国环境法系列

我国环境法体系划分为: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标准和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法条约七个系列。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系列是由不同层次的各类法律法规所组成的,是分门别的、多层次的、互相关联的有机整体。《宪法》是大法,是制定《环境保护法》的依据。根据逻辑学原理,从实用角度(或实践目的)出发,可将环境法系列的构成划分如下。

1. 按相关性分

所谓相关性,是指与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具有相关连性的一种属性。其具体结构如下:

环境保护法

各单行环境法规

直接相关的

质量标准:废水、大气等

环境标准 排放标准:废水、大气等

环境法系列

方法标准:废水、大气等

森林法

间接相关的 草原法

渔业法 等

2. 按对象属性分

所谓对象属性,是指被保护和防治对象所具有特殊性质的一种属性。具体结构如下:

水法

大气法

噪声法

固废法

环境法系列

质量标准:废水、大气、固废、噪声等。

排放标准:废水、大气、固废、噪声等。

方法标准:废水、大气、固废、噪声等。

3. 按立法机关分

所谓立法机关,是指具有制定批准权的机关。具体结构如下:

国家的

法律法规 国务院及部委的

地方的

环境法系列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4. 主要内容

1 水污染防治有关法规

2 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规

3 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

4 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

5 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6 其他法规

二、职业病防治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

2、行政法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实施)

3、部门规章

【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实施)

【卫生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实施)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实施)

【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5月1日实施)

4、行业法规

如电力行业:

全国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暂行办法(1996年9月6日实施)

3.材料领用管理制度

原发布者:fengzi201403

办公用品领用制度为更好的控制办公用品消耗成本和配置成本,本着“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规范流程,明确责任”的原则,规范公司办公用品的发放、领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办公用品领用管理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石家庄东方嘉诚商贸有限公司涵盖下的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各部门设立专门负责人负责办公用品的领用,由行政部办公用品保管员统一管理,于领用时登记,严格控制办公用品领用。2、办公用品的分类1、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办公电脑(笔记本)、检测仪、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等。2、高值非消耗类办公用品:办公家具、验钞机、电话机、U盘、移动硬盘、白板、电风扇、空调等。3、高值消耗类办公用品:墨盒、色带、碳粉、网线、电话线等。4、低值消耗类办公用品:?笔类: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白板笔、记号笔、荧光笔、激光笔等;?册类:文件夹(盒/筐)、拉杆夹、票据夹、拉边袋、档案盒(袋)、文件袋等;?纸本类:账本、笔记本、A4纸、N次贴等;?刀器类:计算器、订书器、起钉器、剪刀、裁纸刀、刀片等;?夹钉类:装订条(圈)、订书钉、别针、曲别针、大头针等;?耗材类:鼠标、键盘等;?其他类:刻录盘、胶水(棒)、胶带、双面胶、涂改液(带)、笔筒、尺子、橡皮、印台(油)、电池、插线板等。2、领用范围?员工日常工作所需领用:笔、计算器、笔筒、文件夹、文件架、剪刀、夹子、订书机、起钉器、便签贴、胶带、胶水、笔记

4.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原发布者:hngsxia

日常工作管理制度(试行)为了维持良好的工作生产秩序,提高工作生产效率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范围:适应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一、员工责任1.员工应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2.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竭诚尽职,努力工作。3.员工应保守公司的名誉、财产、资料,维护公司的利益。4.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财务、技术、薪资等机密。5.员工从事专项职务,应严格遵守此职务之有关法规、条例及职业道德。6.员工应认真履行本职位的工作责任,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要求。7.员工应阻止一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8.员工应互相尊重、团结合作。9.员工应尊重领导、服从管理。二、员工日常工作生产秩序管理制度1.遵守岗位职责。2.遵守上班时间,因故迟到和早退时,必须事先请假3.工作中不离岗、不串岗,外出请示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4.不准在车间、生产区、办公区抽烟;不准2人或2人以上同时聚在一起抽烟、聊天。5.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杂物、烟头。6.办公室内要保持安静,不在走廊内大声喧哗,不影响他人工作。7.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不准穿拖鞋、裙子、高根鞋,奇装异服,同时不准在车间内吃任何食品。8.上班时,不得说和作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9.办公文件、借阅资料要妥善保管,使用后马上归还所管理部门,并且保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10.办公用品及文件不得带回家,需要带走时必须得到主

5.国家有关制造假证件或假复印件的一些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都是违法行为,依法要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可以给我发个材料部的管理制度及物品发放类的管理制度不

其实你就是需要一个类似仓库的管理制度吧 给你一个比较接近的,自己把需要管理的东改动一下即可。

仓库一切物资应加强安全管理,慎防盗窃。非物资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进入仓库,有关人员进入仓库应服从管理。

仓库内及附近应设置消防设备,在仓库明显处悬挂“严禁烟火”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及管理,经常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失效,以提高应变能力,以策安全。仓库内严禁吸烟,若因工程需要电焊时,应先报备,并有专人负责,允许后才可进行电焊。

易燃易爆违禁品不得进入仓库,物资管理人员应随时注意。易燃易爆危险性材料应与其它材料隔离保管,并于明显处标示“严禁烟火”标志,同时应办妥安全保险等手续。

贵重材料应严加保管,并予加锁。仓库内应随时注意通风情况,并保持整洁、卫生。

物资管理人员于下班前应巡视仓库电源、门窗是否关闭,以确保仓库安全。仓库计量器具应具备标准,检定合格的度量器具,并应随时校正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收发料的差异,度量衡器具每年至少要做一次总校正。

仓库产品应建立帐目,并挂置物料标识牌。产品进库、出库应记帐,做倒帐目清楚,帐、物、卡一致。

入库物料要凭品管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在入库单上由质检员签名,方可办理入库手续。物料出库仓库,保管员应按领料部门主管签字的领料单进行发料,并办理物料出库手续。

7.国家有关制造假证件或假复印件的一些法律法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都是违法行为,依法要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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