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有关法律法规(目前中国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吕春维 2023-03-07 20:42

1.目前中国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来是人民银行,后来是银监会,下面是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

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后来是银监会。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

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托监管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目前除了银监会通过“两规”等法规规范、监管信托公司以外,还有证监会颁布的规范证券类业务相应的规章,即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

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2.法规有哪些

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 托法》;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2007年银监会又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取代了《信托投资公司 管理办法》;2002年银监会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 法》,2006年又通过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10 年银监会通过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07年银监会颁布了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此外银监会还出台了具体的法规对信托行业进 行全面监管,如《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 指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操作 指引》等。

3.信托法律问题一般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信托监管法律法规概述

从信托规定的法律效力层级分析,依据颁布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三个层级的相关规定:第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通过的法律;第二,由国务院下属的部门银监局颁布的部门规章;第三,由银监局的相关机构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性规范文件这三个方面从不同层级对信托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管,对信托公司所开展的业务进行调整。

从信托规定的监管内容分析,监管部门分别从主体和行为这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进行规定。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规定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信托公司本身的规定;一类是针对信托行为进行的规定,公司开展业务所进行的规定,既有普遍适用于所有信托行为的规定,也有适用于某类信托业务的信托行为。

图1 信托规定概览

效力层级的运用主要是贯穿于在同一类信托规定中进行的,本文对于信托规定的介绍,将以信托规定的内容作为主线,结合效力层级的运用来介绍信托规定。

一、信托规定内容的梳理与介绍

(一)框架类的信托规定

1.信托根本大法??“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内容包括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委托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附则。信托法属于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规定了信托制度的相关要素。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时间较早,规定内容比较原则。交易结构设计、信托合作的拟定、信托项目的成立与管理、信托的结束,都均需以《信托法》为依据。

2.框架性信托规定??“三规”

信托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有特殊的经营资质。因此对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中的集合信托(涉及到公众财产利益)、信托公司的基本计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三规,以实现对信托公司经营的管理。

图2“一法三规”总结图

4.信托理财产品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从信托规定的法律效力层级分析,依据颁布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三个层级的相关规定:第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通过的法律;第二,由国务院下属的部门银监局颁布的部门规章;第三,由银监局的相关机构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性规范文件这三个方面从不同层级对信托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管,对信托公司所开展的业务进行调整。

从信托规定的监管内容分析,监管部门分别从主体和行为这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进行规定。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规定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信托公司本身的规定;一类是针对信托行为进行的规定,公司开展业务所进行的规定,既有普遍适用于所有信托行为的规定,也有适用于某类信托业务的信托行为。

细则方面的信托规定,“不同的信托业务品种” 在“一法三规”的框架之下,监管部门针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制定了专门的信托规定。信托公司所需要遵守的信托规定,并不限于银监会及相应部门,一些行政效力层级比较高的部门或者对信托公司具体事务有监管权限的部门,也可以颁布相应的规定,影响到信托公司的展业,信托公司也需要遵守,如国务院、财政部等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甚至是证监会这类平级部门,在不同的业务业务品种中,信托公司依然需要受到相应的约束。

(一)房地产信托法律法规 房地产信托是信托公司最常见的业务品种,地产行业近年来一直都属于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范围,信托公司的展业也不断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整,并制定了相关的规范。 提炼出信托从业人员开展房地产业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并归纳总结如下所示: 1。

四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项目资本金规定: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3。房地产资质:控股股东或者融资企业具备房地产二级资质; 4。

担保措施:须有抵质押,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5。还款来源:落实第一还款来源; 6。

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7。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8。

不得发放土储贷款; 9。严格的审批程序、尽职调查,做好房地产业务的监管。

(二)股权投资信托法律法规 股权投资信托也是属于信托公司常开展的业务品种,目前专门针对信托公司开展业务股权业务的规定为《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该指引于2008年6月25日施行,现行有效。 依据该指引,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需要重点关注以下这几个方面的相关内容: 1。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2。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信托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按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 (3)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对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 (4)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3。

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4。

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5。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6。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7。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8。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9。投资顾问、未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三)融资平台法律法规要点 信托公司融资给平台公司,属于信托监管部门重点调控的领域。自2010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银监等部门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出台了一系类的通知、规定、指导意见。

(四)银信合作业务的规定 银信合作是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银信合同的方式多样,投资类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投资、固定收益类投资、非固定收益类投资。

5.互联网信托有哪些法律法规

我国很早就引入了信托制度,引入该制度亦是以应用于商事投资领域、推动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

为了保障信托制度在商业领域的规范、有序运用,我国建立了相关的具体制度与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除了2001年的《信托法》,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显而易见,其中多数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信托公司业务,信托公司的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是保障我国信托业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除了“一法三规”等一般性法律法规外,各个相关部分如信息披露、账户开立、会计核算、证券业务、房地产融资项目相关业务、银信合作业务等相关法规亦陆续出台,监管部门也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情况制定着不同的监管措施。

6.信托与相关法律概念的辨析

信托的法律特征与民法规范的一般法理有明显的区别,特别是同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基本规范相比较,具有特殊的法律原则。

这由于信托最初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起来的,在这些国家对于土地及其他物,主要着眼于对财产的实际支配,重视财产的运用流转,社会信用关系比较发达。为此,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信托制度,承认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并确定了信托财产和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独特规范。

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更强调财产所有权,重视物的最终归属,赋予所有权人对所有物具有绝对的、完全的、排他的权利。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大陆法系在财产关系上,不另行扩充物权的内容,而通过契约的方式解决和处理财产的管理方式,例如委托代理、寄存保管、行纪、监护、遗产管理等,都以契约的形式适应本人财产由他人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实际需要。

进入20世纪,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的需要,引入了信托制度,并较好地与其传统的法律规范相协调,成为其本国民事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前文已有所涉及,但为进一步加深对信托特征的认识,特将信托与民法的相关概念作如下辨析: 1、信托与委托 共同点: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一种法律机制。

区别:(1)法律对合同主体及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的主体十分广泛,法律对受托人没有特别要求;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并且由于信托属金融业的范畴,受托人在法律上的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指营业信托)。

(2)委托事务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委托是一般合同关系,其所涉及的事务没有特别限定,除了财产委托事务之外,还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务,例如委托邻居照看孩子,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代为签订合同等;而信托的实质是财产管理关系,信托事务仅限于与财产管理有关的特定事务。

(3)处理受托事务的名义不同。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新的合同法虽然也规定了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仍然没有改变委托与信托的性质上的差异。新的合同法规定实际是代理观念的扩张。

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独立处理信托事务,只受到信托目的的限制。 (4)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者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而信托合同为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即须采用书面文件形式,以财产实际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 (5)合同解除的规定不同。

就委托而言,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另外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都能引起委托合同的当然终止;而《信托法》对信托合同的解除是有限制的,首先受托人不得随意解除信托。对委托人而言,信托是自益权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委托人中途可撤销信托,但为他益权时,委托人不能随时撤销,不能违反信托目的。

并且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而终止(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除外),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2、信托与寄存保管 寄存保管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保管的行为。

共同点:财产都是由委托人转交给受托人(保管人)。 区别:(1)在信托关系中,不仅信托财产的占有发生变化,信托财产的名义转为受托人;而寄存保管关系中,保管人只临时占有寄存的财产,并不发生名义上的变化。

(2)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要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为了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而在寄存保管关系中,保管人仅负有安全保管和返还的义务,而不承担运用、处分财产的义务。 3、信托与行纪 行纪是一方当事人接受他方当事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从事代购、代销、寄售等活动并获得报酬的行为。

共同点:二者均以信任为基础;二者均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二者关系中的受托人所承受的义务基本相同。 区别:(1)适用的范围不同。

行纪主要从事的是贸易活动,适用于动产,信托则是以管理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适用于各种财产。 (2)财产的性质不同。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行纪关系中,行纪人为委托人购买或者出售的财产,其所有权都属于委托人。

(3)受托人行为自主的程度不同。二者虽然都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委托事务的处理,但在行纪关系中,受托人实施委托的事务的范围通常限于代他人买卖财物,并且要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从而使其具有了更多的依附性。

而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则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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