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玩具法律法规(与儿童玩具认证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法律咨询网站 2023-03-07 14:28

1.与儿童玩具认证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07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修订版),对玩具产品的技术安全标准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并规定没有达到新规范的儿童玩具不准出厂销售。大商场销售的玩具执行新规范情况较好,但一向问题较多的批发市场中的玩具大多数依然存在标志不全、无年龄警示等问题。

正规的商场的玩具专区中,包装上应该贴有安全标志,如适合儿童的年龄段、使用注意事项等,一些玩具还要标明原料类别。

新规范严格区分了不同年龄段儿童适合玩耍的玩具标准,要求厂商在醒目地方张贴年龄警告图标。

3岁和8岁是年龄分组中比较明显的分界线。

一些玩具因性能、尺寸和特征等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这类玩具应附加“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安全标志,并说明如果被3岁以下儿童使用可能会有哪些危险。对一些小零件和含小零件或者弹珠、小球的玩具,在玩具或者包装上应有明文警告或者直接贴上年龄警告图标。

对于儿童玩的滑板、秋千和吊架、绳索及系在横梁上的类似玩具,要附有必要的说明书:

一是提供玩具的正确安装方法,指出如果不正确安装,这些玩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危险;

二是提醒使用者定期对玩具的主要部件如悬架、固定装置、锚式固定装置等进行检查和维修,并指出如果不进行这些检查维修,该玩具可能存在滑落或翻倒的危险。

2.与儿童玩具认证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07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修订版),对玩具产品的技术安全标准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并规定没有达到新规范的儿童玩具不准出厂销售。

大商场销售的玩具执行新规范情况较好,但一向问题较多的批发市场中的玩具大多数依然存在标志不全、无年龄警示等问题。正规的商场的玩具专区中,包装上应该贴有安全标志,如适合儿童的年龄段、使用注意事项等,一些玩具还要标明原料类别。

新规范严格区分了不同年龄段儿童适合玩耍的玩具标准,要求厂商在醒目地方张贴年龄警告图标。3岁和8岁是年龄分组中比较明显的分界线。

一些玩具因性能、尺寸和特征等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这类玩具应附加“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安全标志,并说明如果被3岁以下儿童使用可能会有哪些危险。对一些小零件和含小零件或者弹珠、小球的玩具,在玩具或者包装上应有明文警告或者直接贴上年龄警告图标。

对于儿童玩的滑板、秋千和吊架、绳索及系在横梁上的类似玩具,要附有必要的说明书:一是提供玩具的正确安装方法,指出如果不正确安装,这些玩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危险;二是提醒使用者定期对玩具的主要部件如悬架、固定装置、锚式固定装置等进行检查和维修,并指出如果不进行这些检查维修,该玩具可能存在滑落或翻倒的危险。

3.关于电瓶车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中有关电瓶车的法规如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

4.电动车法律法规

阐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力二轮车,不包括电动汽车等。一、电动车属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电动车要么是机动车,要么就是非机动车。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们平常说的电动车,如果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就属非机动车;除此以外的,都属机动车。

二、哪些电动车属非机动车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属非机动车。

根据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符合这三个条件的电动车,即可认定为非机动车。其他的电动车,均属机动车。

三、为什么要弄清楚电动车的属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和通行规则都不一样。主要区别有:(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需要投保交强险、登记上牌、驾驶人需要持有驾驶证;非机动车无此要求。(二)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地方,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三)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比例有所照顾,即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在正常责任比例上多10%)。

四、电动车是否需要登记上牌

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即电动自行车,目前尚无规定需要登记上牌。

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且称之为超标电动车,依法应当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即需要投交强险,取得行驶证、号牌后才能上路。但由于我国特殊国情,超标电动车市场的庞大需求,大量的超标电动车被生产、销售,已成泛滥之势,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以及工商部门在源头上未能制止,公安机关对已经投入的超标电动车难以实施有效管理。这些非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因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条件,无法上牌。

目前厦门对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现象,一般不按无牌机动车处罚,即只警告,不罚款。但如果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则要按机动车的管理和通行规则去判断事故责任。

五、骑电动车是否需要考驾驶证

骑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

骑超标电动车,需要持有准驾车型为摩托车(E)或轻便摩托车(F)的驾驶证。其中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电动车,必须持有准驾为E的驾驶证。

5.电动车法律法规有哪些

阐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力二轮车,不包括电动汽车等。一、电动车属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一、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电动车要么是机动车,要么就是非机动车,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们平常说的电动车,如果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就属非机动车;除此以外的,都属机动车。

二、哪些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属非机动车,根据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符合这三个条件的电动车,即可认定为非机动车。其他的电动车,均属机动车。

三、为什么要弄清楚电动车的属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和通行规则都不一样。主要区别有:(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需要投保交强险、登记上牌、驾驶人需要持有驾驶证;非机动车无此要求。(二)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地方,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三)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比例有所照顾,即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在正常责任比例上多10%)。

四、电动车是否需要登记上牌: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即电动自行车,目前尚无规定需要登记上牌 ,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且称之为超标电动车,依法应当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即需要投交强险,取得行驶证、号牌后才能上路。但由于我国特殊国情,超标电动车市场的庞大需求,大量的超标电动车被生产、销售,已成泛滥之势,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以及工商部门在源头上未能制止,公安机关对已经投入的超标电动车难以实施有效管理。这些非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因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条件,无法上牌,目前厦门对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现象,一般不按无牌机动车处罚,即只警告,不罚款。但如果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则要按机动车的管理和通行规则去判断事故责任。

6.买到的玩具没有3c认证可以要求赔偿么

3C认证即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第五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包括童车类、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等。相关法律法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网页链接 上述需3C认证的儿童玩具,凡是没有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没有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3C标志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如果你买到的玩具没有相应的3C认证,商家构成欺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7.法律法规 关于电子产品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的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收购工作有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颁发《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的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下达上海市1993年享受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电子产品优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人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等级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下达上海市1993年享受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电子产品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新增电子产品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电子产品维修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电子产品维修安装行业单位等级资格认定及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关于推荐节能降耗电子产品与应用方案的通知

关于认可河北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对电源变压器等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

关于市场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的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颁发《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的

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国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一九九三年享受四种电子产品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基础电子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8.窃电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追究窃电行为的民事责任 追究窃电行为的民事责任就是要求用电户承担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的责任。

“违约使用电费”是违约金的一种形式,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因为供电与用电是一种买卖合同的关系,供电企业和用电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维护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合法权益、明确责任和减少不必要纠纷的重要措施;合同签订应合法、合理、翔实、严密、完整,明确规定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其中就要有窃电的违约责任项。

按照供电企业与用电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如果用电户窃电属实,供电企业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项,要求其承担赔偿电费损失和违约使用电费的责任,追究其民事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各供电企业追究窃电者的民事责任有两种手段,其一供电企业可以制止窃电行为、拆除肇事者的窃电装置、要求窃电者赔偿损失。

其二即供电企业向可以向法院提起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上诉。实际工作当中,供电企业对所查获的窃电分子基本上是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条款对窃电行为人进行了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的处理,只是在违约使用电费的追补上存在差距,因为各种人情关系的存在,有的不追,有的只是象征性的追部分;这样以来使得窃电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很难起到有效打击的目的。

2追究窃电行为的行政责任 窃电没有达到触犯刑律的程度,窃电者要被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就是对窃电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自电力管理体制改变后,政企职能分开,执法职能移交给政府部门经贸委,即由经贸委承担了电力管理部门的角色,但是经贸委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限制,队伍的建设略显滞后,电力行政执法几乎没有可操作性。

但是我们可依据《中和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盗窃电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部门对肇事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供电企业可对窃电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即补交电费及承担违约使用电费。

例如: 2005年3月12日蓬莱市电业公司破坏一起一居民户窃电案。犯罪嫌疑人邢某,某村村民,自2004年年初开始窃电,家中在拥有电暖气、电磁炉、电饭锅等大量家用电器的情况下,每月的用电量不足10千瓦时,赶不上其一天所盗窃的电能。

用电稽查人员在掌握了大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其家中进行了突击检查,邢某正在窃电的一幕被现场抓获,稽查人员迅速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干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对邢某进行了传唤,经过询问,在大量事实面前,邢某交代了长期窃电的经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邢某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元,同时电业公司也依法对邢某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法院最终裁决邢某赔偿电业公司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9000元整。

本案中的邢某既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元),又承担了电业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补缴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9000元整)。3追究窃电行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电”是一种特殊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它的产、供、销在同一时间完成,正是由于“电”的难定性与不完整性从而为窃电行为人寻找到了开脱罪名的“法宝”。追究窃电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涉及的各个环节很多。

就拿与窃电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窃电罪。在窃电案件证据采信、犯罪界定,以及立案、量刑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窃电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上,电力、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在认识上存在很大差距。

尤其是司法机关对窃电时间、窃电量的计算、对供电企业收集的窃电证据是否予以采信等方面更是不统一。例如:2004年5月份,蓬莱电业公司联合公安机关查获了某理石厂伪造法定计量封印,倒拨表字的窃电案件。

经查明该理石厂自2002年初经营以来一直窃电,但每日的窃电具体时间无法确定:一是该理石厂是私有企业管理混乱,没有可信的账目可查,且生产规律难以掌握;二是可参照的计量装置也被人为变动;三是该厂一直窃电,没有可比较的正常用电月份。为此,公安机关决定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的规定计算电能量。

但案卷送交检察机关后,检查机关认为按此法计算的窃电能量具有不确定因素,对呈请逮捕的报告不予批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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