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围墙法律法规(农村住房围墙有什么法规)其他

张岩雨 2023-03-06 21:10

1.农村住房围墙有什么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

2.农村建围墙有什么规定

必须在合法的(被批准)建筑区域红线之内。

建围墙属于在土地内构造永久性建筑的行为,因此必须经过申请和批准。如果是在自家宅基地内建设则不需要,因为宅基地范围就是给农户建造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

但自留地就不行,自留地是给农户耕种的,只能用其它方法打围。其它农田就更不行了,必须经过申请和批准。

农村建围墙要审批么: 农村建围墙一般不要审批,只要不影响到邻居街坊的合法权利即可。 宪法规定,公民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利。

你们住房之间属于“相邻权关系”,需要依法行事才能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特别注意采光、屋檐滴水、行路等。具体如下: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法律规定农村院墙长度是多少米

关于农村院墙的长度,法律并没有规定。但是关于宅基地的大小,是有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各省都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例如《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农区: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亩)以上1334平方米(2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二)牧区:不得超过330平方米”的规定,来申请上报和批准决定宅基地的面积大小。

4.现在农村建围墙违法吗

楼主:

关于农村住宅筑围墙问题,向来没有严格规定。但在法律意义上,建造围墙是一种将集体土地围起来归个人使用的行为,被围起来的土地已经视为私人的庭园用地,原则上应履行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如果确实需要建造围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法律规定农村院墙长度是多少米

楼主这个问题,非常的好。

关于农村院墙的长度,法律并没有规定。但是关于宅基地的大小,是有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省都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例如《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农区: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亩)以上1334平方米(2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二)牧区:不得超过330平方米”的规定,来申请上报和批准决定宅基地的面积大小。因此,楼主想要确定自家的院子的墙的长度,只需要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面积内建设。

不可以用围墙多圈面积。以上是法律层面的规定,希望楼主可以根据自己省份的规定,确定自己院子墙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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