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设施农业法律法规(设施农用地违法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其他

程永亮 2023-03-02 06:13

1.设施农用地违法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

(一)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可并处罚款;

(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设施农业占用基本农田1000平方面临怎样的处罚,有用什么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征地管理中的四个必须是什么?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征地管理必须执行规划计划、必须充分征求农民意见、必须补偿安置费足额到位才能动工用地、必须公开征地程序和费用标准及使用情况。

什么是土地管理行政处分建议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且自己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的行政监察机关必须予以处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直接行政处分权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直接的行政处分权。对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给予有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行侦破的土地犯罪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刑事处罚后尚不能消除违法后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应予配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如何依法管理设施农业用地

当前,一些地方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出现了在设施农业用地幌子下的房地产开发,5月28日本报《生态大棚里竟然“长出”农家别墅》一文报道的北京城郊农村出现的一些“生态园”、“农业生态房”等,就是这样的违法违规用地现象。

那么,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如何严格执法,防止假借设施农业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本期《法制周刊》围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这一话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基层执法实践中正确理解把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所裨益。 当前设施农业建设中的一些苗头性问题,应引起高度警惕 主持人:设施农业用地是怎样进行分类管理的?对类似于北京郊区的这种用于出租、转让的所谓豪华“设施农业用房”,我们该如何定性和把握? 侯福志:设施农业用地与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有着密切联系,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包括设施养殖业和设施种植业。

应当说,设施农业建设是提升农业生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也是农村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选择。 但当前在设施农业建设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苗头性问题,最突出的是以设施农业建设或者新农村建设为名,擅自占用农用地甚至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一些行政村的基层组织或者农民个人,打着发展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采摘农业、绿色农业的旗号,与不法开发商相勾结,在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出让或者出租方式,非法占有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生态大棚里“长出”农家别墅,就是这种以设施农业建设为名进行非法占地建设活动的典型写照。

谭立华: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种植大棚或水产养殖舍、农科试验基地、排灌渠、机耕路和畜禽养殖场内的道路等。而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相关附属设施的用地,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将地面硬化可恢复为农用地的农产品加工、临时交易的用地,例如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晒场、堆场、绿化隔离带、简易的农资仓库和农具棚舍等配套设施,不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土地非永久性固化,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可视为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由农业部门审核,国土部门备案。

第二类是将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属设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厂房、疾病防控设施、仓储用房、农产品质量检测用房、科普培训场地等,其用地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可不征收为国有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布置,经农业部门审核后,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张学奇: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同时,有些精明的经营者在农村发展了“旅游观光农业”,诸如“特色农庄厨房”、“自摘品尝菜园”、“农家乐庄园”等名目繁多的经营项目,受到了城里人的欢迎。

这种刚刚兴起的介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与旅游、商业服务业中间地带的新产业,其用地如何定性和管理,值得认真研究。 卢志强: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何种用途,只要是永久性建设,包括修建房屋、车间等建筑物和围墙、水池、道路等构筑物,都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否则应当依法查处。

因此,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对耕地造成永久性毁坏而难以复耕,是按农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的标准和界限。 设施农业用地出现的违法问题,除了利益驱动、多头管理等原因之外,还与对违法行为查处乏力有关 主持人:目前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面比较常见的违法形式有哪些?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谭立华:目前,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方面比较常见的违法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发展畜禽养殖建设畜禽舍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建住宅用房;二是以发展畜禽养殖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先建设畜禽舍院,然后改建成住宅楼房用于居住或者转让、出租,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三是以发展观光农业名义,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建设旅游休闲度假村,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经营项目;四是以发展水产养殖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挖塘养鱼,供游人垂钓,休闲娱乐等。

宋雅建:设施农业用地方面出现的违法问题,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驱动。实施农业项目一般都需要建设一定比例的附属设施,对部分项目来说,这些附属设施产生的直接经济价值要远远超过所经营农产品的价值,如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这部分土地,将大大增加企业成本。

所以不少企业在投产建设时,往往多占用土地,特别是多占土地搞生活类、管理类设施建设,以寻求更多的增值空间。最为典型的就是打着“生态园艺”、“生态农业”等旗号,从事餐饮、宾馆等非农业生产的商业服务业生产,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

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执法实践中,目前还存在一些具体操作层面的难题。比如,在某设施农业具体用地项目中,设施用地、生活用房占地、管理用房占地、内部基础设施用地等规模究竟多大,由谁来认定,或者说国土部门根据哪个部门核定的占地范围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目前,设。

4.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含义和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的含义: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从种类上分,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

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手续:一般程序:(一)经营者申请(二)镇申报(三)县级审核(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具体要求:1.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填写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县农委依据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选址进行前期现场勘察,提出适宜性意见;达一定规模的(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同时委托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评价报告书或环评报告表。2.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3.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股份合作组织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涉及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耕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委托如东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补充耕地,签订委托补充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经营者凭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1.镇政府组织镇农业和国土等部门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

2.镇农技部门对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种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审查,镇水产部门对水产养殖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农经部门对承包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和鉴证,镇国土部门对用地协议、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申报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部门流程:1.县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

2.县农委负责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4.县农办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审核。5.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等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6.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核批准。所需材料(六书三图一证):1.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2.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较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须提供环评报告)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5.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6.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无附属设施的不需要)7.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局部图,需国土所签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和平面规划图8.经营者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个人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一、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地方,不能代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表示。二、关于时间问题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2028年12月31日止)2、省政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

建议一般审批使用时限掌握在三年内为宜,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2028年底。三、关于交费问题1、复垦保证金3元/平方米,按照设施农用地总面积计算,由镇财政所收取后,镇政府出具复垦保证金已交纳的证明2、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0号),自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标准,苏中地区17元/平方米。

按照与复垦中心签订的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上明确的附属设施的面积征收。没有附属设施的不交纳。

5.设施农业用地占林地符合政策

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

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

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6.国土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一、什么是国土资源?

答:国土资源广义上说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狭义上说是一个国家主权管理地域内?切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气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资源。我们这里讲的国土资源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矿产、海洋及测绘地理信息资源。 我国国土资源绝对数量大,种类齐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优势地位。但因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总量大、人均少、相对紧缺是我国国土资源的主要特点。 二、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当事人怎样处罚?

答: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类型有哪些?

答: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50年实施土地改革时,所有权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实施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于国家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五、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关于国土资源部《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有些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禁非农业 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 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 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要把保护基 本农田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又指出,土 地是民生之本,保护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 度,珍惜和保护每一寸土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 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 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结合基本农田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坚决遏制各类非农业建设违法 占用基本农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 民生活,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当前我国人口持续增加,经济 建设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粮食生产不容乐观的形势下,保护耕地 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尤为重要,绝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保护好基本农 田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 批示精神,从实施土地保护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 度,从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基本农田保护 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按照《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农田目标责任制、用途管制、建设占用审批和补划、监督检查等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制 度,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二、严禁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随意调整。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严禁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 严禁 通过修改或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 求,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大面积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

严禁 突破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擅自减少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的一级政府国土资 源部门,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进行严格控制。

对不符 合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条件,要求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加强对农业园区用地的管理,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名义占 用基本农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搞现代农 业或设施农业为名,在基本农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进行严重破坏耕 作层的生产活动。

三、严格执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 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 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农 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严格执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 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把 关,重点审查项目性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土地的实 际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是否可行等 内容。

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 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予受理用地申请或报批。建设用地审查 中发现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过规划调整的,要对规划调整的程序、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性质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规划 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

四、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措施,进一步落实基本农 田保护公示制度,抓紧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坚持开展土地巡回 检查制度,开展应用卫星遥感技术试点,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 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行为。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要 求,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制度。

各地每年要对基本农田保 护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 状况、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补划情况,检查结果要报告上一级国土 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写出 专题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 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8.至今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 12 月 27 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2005 年 3 月 4 日) 5.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 年 9 月 17 日)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4 年 4 月 29 日) 7. 8.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 年 10 月 21 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

知(2004 年 10 月 31 日) 9.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6 年 5 月 30 日)

10.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 年 8 月 31 日) 11. 土地登记办法(2007 年 12 月 30 日) 12.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8 年 4 月 8 日) 13.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 1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2009 年 6 月 19 日)

15.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录) (2008 年 10 月 12 日)

9.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 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1.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核查报告格式的通知

6.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7.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8.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

9.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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