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好持股协议是隐名股东主要的一步其他

卢龙在线 2023-03-01 11:29
实践中,隐名股东利益受到侵犯后,往往需要确认股权,因此,签订 代持股协议、留有资金转账记录是确认隐名股东的重要证据,避免纠纷的发生。

而一份有效的持股协议,需要有哪些内容?

01案件回顾

2016年5月31日,金某某与卢某某、朱某某共同成立A公司,三人协商确定持股比例分别为金某某40%,卢某某、朱某某各30%,卢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三人共同经营A公司。

2016年9月,金某某因个人原因转为隐名股东,卢某某、朱某某均表示同意,故2016年9月1日金某某与朱某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明确载明将金某某持有的A公司40%股权委托朱某某代为持有,但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发现,A公司成立时的工商注册登记有误,将原告应当持有的40%股权错误登记为30%,将卢某某应当持有的30%股权错误登记为40%,但经笔迹比对,签字均不是金某某书写,故在此次转为隐名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时,三名股东一致同意对上述错误进行纠正,将卢某某名下的10%股权返还金某某并由朱某某代持原告的40%股权。

2018年下半年,三人在经营上产生了分歧,金某某曾发函要求提供财务资料供原告查看,但未得到回应。2019年1月,卢某某在微信沟通中要求金某某把所有股权零对价转让出来,并向原告发送了《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载明金某某的股权为40%,金某某表示拒绝,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登记在朱某某名下的40%股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将此40%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02法院判决

庭审中,A公司及朱某某、卢某某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股权登记存在错误,同意确认30%股权归金某某所有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同意金某某持股比例为40%的主张。

法院认为,A公司成立时的工商注册登记虽然显示金某某的持股比例为30%,但在金某某于2016年9月1日与朱某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确认金某某的持股比例为40%,并没有任何文字表述为30%。此外,该《股权代持协议》的形成时间远远早于金某某成为隐名股东时A公司于2017年1月所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其次,在卢某某向金某某发送的《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卢某某明确确认原告的持股比例为40%,故法院认为,《股权代持协议》、《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均应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确认金某某的股份为40%,朱某某、卢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金某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03实务要点

那么,代持股协议需要具备哪些内容呢?

1. 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

2. 隐名股东持股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等

3. 代持股的原因及代持股股份总数

4. 双方权利义务

5. 违约责任

6. 诉讼或者仲裁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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